附件1:
江西省卫生应急工作考核评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卫生应急体系建设,规范卫生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卫生应急能力和工作水平,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一)了解和掌握卫生应急工作情况,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促进和加强横向交流,推广典型经验,促进卫生应急工作深入开展。
(三)了解卫生应急体系建设需求, 为工作决策提供依据。
二、考核对象
(一)市级考核对象:市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综合性医院或传染病收治定点医院。
(二)县级考核对象:县(市、区)卫生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三、考核方法
考核工作分为自评、复评、认定三个阶段:
(一)自评阶段:各设区市卫生局原则上每两年对辖区内所有县(市、区)开展一次卫生应急工作自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时间为考核当年的十二月上旬。
(二)复评阶段:省卫生厅在各设区市选取20~30%的县(市、区)进行复核考评。复评时间为考核当年的十二月下旬。
(三)认定阶段:根据复评结果,对成绩突出的设区市、县(区)卫生局授予全省卫生应急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通报表彰。
四、考核计分
(一)考核分构成
总分200分,由常规考核分、机动考核分和附加考核分构成。
常规考核分为按照《江西省卫生应急工作考核评分标准》进行考核的得分,共160分,其中卫生行政部门60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40分、医疗机构40分、卫生监督机构20分。
机动考核分为针对近两年重点卫生应急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的得分,共30分,具体考核内容和方法在开展考核前另行制定。
附加考核分旨在为推进卫生应急理论研究、激励争先创优意识而进行考核的得分,共10分,其计分方法为获国家级和省部级卫生应急表彰得4分,获厅级卫生应急表彰得3分,在国家级期刊上发表卫生应急论文得2分/篇,在省级期刊上发表卫生应急论文得1分/篇。
(二)考核分计算
设区市考核得分按加权方法计算,其中市本级考核得分的60%计入设区市考核得分、被考核县(市、区)平均得分的40%计入设区市考核得分。
县(市、区)考核得分由实际考核得分计算。
五、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卫生应急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为
(一)必备条件
不具备下述条件的,取消本级先进评选资格。
1、设区市卫生局有单独设置的卫生应急日常管理机构;
2、县(市、区)卫生局有单独编制的卫生应急工作人员。
(二)其它条件
1、市级卫生应急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1)市本级得分180分以上,其中卫生行政部门54分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36分以上、医疗机构36分以上、卫生监督机构18分以上。
(2)县级平均得分170以上,其中卫生行政部门51分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34分以上、医疗机构34分以上、卫生监督机构17分以上。
2、县级卫生应急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条件
县本级得分180分以上,其中卫生行政部门54分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36分以上、医疗机构36分以上、卫生监督机构18分以上。
六、表彰通报
省卫生厅对全省卫生应急工作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并评选、表彰全省卫生应急工作先进市、县卫生局。
七、附则
本考核办法由省卫生厅应急办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附件2:
江西省卫生应急工作考核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