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行政审判工作总结
20xx年以来,省法院行政庭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和主管院长的具体指导下,以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妥善化解行政纠纷,抓班子、带队伍、强素质、树形象,在行政审判业务管理、队伍建设、监督指导、调查研究等各个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按照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和责任目标,全庭人员齐心协力、加班加点、努力工作,在审判人员减少4人、受理案件数量稳中有升的情况下,结案数量也与去年基本持平,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工作计划和各项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
1、以公开开庭和案件协调为主要抓手,以案结事了、维护稳定为目标,强化行政审判管理,超额完成了院里核定的岗位目标任务。
20xx年度,围绕“化解行政争议,实现案结事了,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审理了一大批行政案件。省法院行政庭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86件,审结182件,结案率达到97.8%。其中,当事人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为16件,都得到了妥善处理,没有发生群体性申诉、上访事件。按照省法院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庭20xx年办案指标为112件,截至目前全庭超额办案74件,超额完成66.1%,审判人员人均办案28件,其中办案数量最多为30件,最少的27件。
一年来,行政庭始终强调将行政审判工作的重点放在公开开庭和案件协调方面,实体处理的案件公开开庭率达到了百分之百。为规范行政审判的庭审程序,20xx年年初,行政庭选择了两起典型案例进行了公开开庭观摩,从中发现问题,并在庭务会上进行点评,要求严格按照本庭制定的《行政二审案件庭审规范》执行。此后,行政庭全体人员高度重视公开开庭工作,不仅将公开开庭当作行政诉讼的重要
程序环节,更将之作为展示人民法院公正现象的重要窗口。庭审调查更加严谨有序,法庭辩论主题明确、张弛有度,个案的平均开庭时间比以往增加了三分之一,使当事人更加感受到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公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全庭始终把执法办案作为开展行政审判工作的关键,在行政审判中坚持“四个结合”,一是坚持依法裁判和化解社会矛盾相结合。克服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倾向,审慎受理、审理每一起行政案件;二是坚持适用法律和执行政策相结合。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又充分尊重与法律精神相一致的政策措施,努力做到法制的原则性和政策的灵活性有机统一;三是坚持司法中立与能动司法相结合。在依法独立公正的审理好行政案件的同时,通过报送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形式,积极为党委和政府建言献策,协助行政机关完善各项制度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争议;四是坚持巡回审判和协调和解相结合。改变以往“坐堂审案”的审理方式,将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作为坚持“四个结合”的重要手段。20xx年度行政庭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探讨案件协调相关问题,针对个别同志担心案件协调影响按照审限如期结案、对一些难缠的当事人协调不耐烦等思想问题展开讨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一些案件,主办人协调不了,合议庭协调,合议庭协调不了,庭领导、院领导亲自协调。有几起案件,眼看协调走入困境,庭长亲自出面与被诉行政机关首长沟通后,取得了柳暗花明的效果。主动到行政争议发生地,到当事人住所地开展巡回审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和负担,将协调和解工作贯彻于庭前、庭中、庭后及裁判文书送达前等案件审判的全过程。截至目前,协调结案27件,占审结二审行政案件数量的35.5%。与20xx年相比,协调率增加了42.1﹪。许多案件都是审判人员深入实地,多方协调后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化解了纠纷。如戚勤不服积石山县政府强制拆迁上诉一案,合议庭在开庭后第二天即冒着大雨赴积石山县现场进行协调,通过艰苦努力的协调工作,最终使一起因强制拆迁引起的行政赔偿案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得以协调解决。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矛
盾,平息了纠纷,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事人戚勤对省法院的工作作风一再表示感谢,她返回北京之前,在律师的陪同下,专程来到省法院,不仅向法院送上一面“不辞辛劳真情感人、耐心细致司法为民”的锦旗,而且还向梁院长写了一封真挚的感谢信,表达了她和年迈的父母对省法院和省法院行政庭法官深深地谢意和敬意。此案的协调解决,消除了戚勤及其亲友与政府机关的对立情绪,防止了因拆迁不当造成的矛盾升级,从根源上化解了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
为了有效杜绝一些法院有案不受、有诉不理的现象,我庭20xx年度不断加大指定管辖和提级管辖的力度,对以县、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中、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或不愿受理的,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了指定管辖和通知应当受诉的法院依法处理,全年共指定异地管辖和通知依法处理共39件,有效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诉权,避免了当事人“告状难”的问题,消除了当事人对地方保护主义和公正司法的疑虑。
2、围绕新时期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的要求,以开展行政审判“白皮书”活动为纽带,不断加强与政府行政部门的沟通联系,促进了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
开展行政审判“白皮书”活动,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为党委、政府建言献策,是行政审判工作主动服务大局,发挥司法能动作用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法院开展行政审判“白皮书”活动的通知》下发后,我院在总结以往开展行政案件司法审查工作的基础上,及时转发文件,对各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审判“白皮书”活动重要意义、内容和形式作出了具体安排。20xx年11月向省委、省人大专题报送了《甘肃法院20xx年-20xx年度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的报告》,对近年来全省法院开展行政审判的基本情况、行政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了分析、总结,提出了建设性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了参考。《报告》上报最高法院后,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领导的表扬。与此同时,从共同化解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
稳定的角度出发,加强沟通交流,不断强化行政机关领导对当被告和出庭应诉重要性的认识。今年6月,针对土地行政案件审理和土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的规范土地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我院与省检察院、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监察厅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的若干意见》,(甘国土发[2009]99号),进一步促进了土地执法标准的统一。20xx年12月1日会同省政府共同召开了第二次行政复议应诉与行政审判工作联席会议,会议相互通报第一次联席会议以来开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情况,交流、探讨了各级法院与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开展联系制度、共同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分析了当前化解行政争议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并在完善行政复议应诉和行政审判联系制度、预防和化解行政纠纷、优化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等问题上达成了共识。
3、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重点调研课题,结合我省行政审判实践,不断加强调查研究和对下指导。
20xx年,我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研分工,在马平副院长的指导下,组成专题调研组,对重点调研课题——“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赴市、州和部分区(县),采取召开座谈会、统计分析,交流研讨等多种形式,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进行专项调研,形成了一万五千余字的专题调研报告和修改建议稿,及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针对我省部分法院行政案件存在上诉率高、发回和改判率高、申诉率高、审判效率较低的“三高一低”现象,我们有针对性的对全省法院20xx年以来行政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梳理分析,由一名副庭长带队赴全省各地有针对性进行专题调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题为《甘肃行政诉讼案件“三高一低”现象的成因及对策》的调研报告,并专门发文要求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行政审判工作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从提高队伍素质入手,通过案例指导、审级监督、案件评查、业务培训等措施
全面加强审判管理、监督和指导,促进了行政审判工作水平的提高,“三高一低”现象明显好转。今年1-10月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判提出上诉的行政案件为286件,上诉率为41.2%,同比下降了5.3%;二审经审理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为40件,发回改判率为17.4%,同比下降了14.3%。
4、围绕建立健全审判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审判行为,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了行政诉讼案件的庭审程序和非诉行政案件的办理程序。为了规范各级法院一审开庭审理程序,切实做到司法公开,增加司法的透明度,我们在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行政一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规范》,从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及宣判等五个环节进行了具体规定,已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下发全省各级法院执行。这一司法规范性文件的施行,不仅为行政审判法官开庭审案提供了具体的操作规程,而且避免了当事人的合理怀疑,依法保障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为了进一步探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听证审查模式,规范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我们在专题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甘肃省法院关于办理非诉行政案件程序的若干规定》,并在广泛征求行政机关、律师界和中、基层法院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即将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此外,一年来,全庭审判人员在加班加点完成审判任务的同时,还积极撰写理论文章和调研信息,共计论文1篇,获最高法院主办的“土地权益司法保护”主题论坛征文三等奖;反映行政审判的信息、简报等10余篇,均被采用。编写《甘肃行政审判工作动态》3期计8万余字,及时上报、下发;编辑出版了《行政审判资料》和《甘肃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指南》两本书籍,弥补了全省行政审判人员的业务用书不足的问题。
5、围绕“司法廉洁”这个核心,不断加强反腐倡廉教育,严格执行五个严禁,深入开展警示教育。
多年来,历任主管院长和行政庭庭长始终把反腐倡廉工作作为行政审判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并作为每周政治理论学习的固定内容。坚持不懈的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始终贯彻“两
手抓”,“两手硬”的工作方针,在不断提升行政庭干警业务素质的同时,将政治意识和职业道德教育贯穿政治理论学习的始终。全庭审判人员能够始终如一的严格要求自己,把廉洁自律作为从事审判工作的第一要旨,多次拒礼拒贿,建庭二十年来无一例违反党风党纪的现象发生。今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五个严禁”的规定后,行政庭立即召开会议认真学习、讨论,将“五个严禁”作为“高压线”和“保护网”,力争在审判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为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干部起到表率带头作用。今年6月,省法院行政庭根据院党组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安排,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在全院率先出台了《省法院行政审判庭执行“五个严禁”加强审判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从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审判质效、加强队伍建设等方面对“五个严禁”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规定》首先在省院行政庭试行,待条件成熟后,将根据全省实际,制定规范行政审判行为,加强审判管理的指导意见,以推动我省行政审判工作稳步健康发展。
二、做法和体会
1、营造团结协作、互助友爱的工作氛围是我们不断进步的法宝。 行政审判庭历任领导非常注重班子的团结和全庭同志的团结,注重营造宽松和谐的工作环境,这种良好的风气在历任庭室领导之间都得到了很好的传承。行政庭班子重视用人所长、用人所专,在工作任务的分配上,善于发挥全庭同志的个人优势和工作特点,同时掌握工作量的总体平衡;关心全庭同志的成长和进步,引导和帮助同志们处理好工作和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矛盾。在庭室领导的率先垂范下、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行政庭已经成为一个团结的集体、战斗的集体,为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2、思维开放、工作创新才能不断取得新的工作成绩。
行政审判肩负两方面的责任,一要定纷止争、化解矛盾,促进官民和谐,二要通过依法审判监督和支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但过去我们的工作重心往往集中在以分解办案方式追求个案公正公平处理方面,缺少通过一类典型案件的分析,从中归纳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
性的问题。近两年,行政审判庭注重对全省行政诉讼案件的整体把握,通过对行政审判和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透过大量案件的现象,总结行政执法中存在的实质问题,并以与政府间的行政审判联席会议的形式和行政审判白皮书的形式向行政机关反馈,促进了全省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获得了社会各界广泛好评。我们体会,工作上的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是我们不断进步的动力源泉。
3、集思广益,利用集体的智慧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是完善工作方式的好方法。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必然规律,善于发现矛盾、善于解决矛盾才能不断推进行政审判工作不断前进。为此,行政庭领导每月、每季度都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审判形势或行政管理分析会,在会上引导大家畅所欲言,集中讨论当前的突出问题,总结工作中好的作法,会后达成共识,便于统一执行。比如,个人工作计划安排上的前松后紧问题、协调案件中的畏难情绪等问题都是通过这种方式加以解决,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三、存在的问题
1、案多人少的问题亟需解决。
省法院行政庭不但承担着本院二审行政案件审理工作和对下级法院生效裁判不服提出申诉的复查工作,而且承担着调查研究和对下指导的任务。近年来,行政案件不但数量越来越多,而且案件日趋复杂,群体性案件增多,处理难度不断加大。为了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平息和化解矛盾纠纷,审判人员认真贯彻落实最高法院提出的“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方针,这就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做协调工作,协调案件付出的时间和精力在整个案件审理中所占的比重大幅上升。此外,面对社情、国情、党情的深刻变化,探索化解行政争议新机制,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有益尝试,最高法院在这方面的调研任务不断加大,要求省法院行政庭结合本省实际情况也要不断加强调查研究,以省院行政庭目前的人员状况,明显力不从心。由于审判任务和调研任务繁重,行政庭大多数同
志已经多年没有休过公休假,利用下班时间和周末加班加点是家常便饭。建议院党组考虑给我庭增加审判人员。
2、行政案件“三高一低”的问题仍然不容乐观。
今年以来,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我省行政案件“三高一低”的现象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改善,但上诉率和申诉率仍然居高不下,原因虽然比较复杂,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都有待提高。从调研情况反映,影响行政案件质量和效率的原因,除了外部司法环境和行政审判制度涉及上的缺陷外,主要还是有的法院对行政审判队伍建设重视不够,力量配备薄弱,部分基层法院还存在“一人庭”、“两人庭”的现象;有的法院不考虑行政审判的特殊性,岗位调整、交流频繁,致使许多审判人员业务生疏、经验不足;有的法院以行政案件数量少为由,给行政庭下达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办案指标,致使审判人员将有限的精力和时间用于审理民商事案件,对自身的业务水平和司法能力带来挑战。建议由省法院政治部出台相关文件,对全省行政审判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彻底改变我省一些法院“一人庭”、“二人庭”和行政审判队伍不稳定的状况。
3、业务培训和对下指导工作还须进一步加强。
近年来,一些中、基级法院对行政审判干部调整频繁,许多审判人员对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从未接触过,业务生疏,更谈不上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沟通协调能力,干部素质不高成为我省一些法院行政案件“三高一低”的主要原因。自20xx年以后,对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干部的培训虽然每年都列入工作计划,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付诸实施。此外,在对下指导方面,注重了行政诉讼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监督指导不够,导致一些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审查不够规范,引起当事人的上访申诉。
第二篇: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甘民三终字第00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长爱,男,汉族,19xx年6月生,农民,住张掖市甘州区明永乡燎烟村二社。
委托代理人:王寅秋,甘肃金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梁顺伟,北京开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临泽分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临泽公司)诉孙长爱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一案,已由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张中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一审终结,宣判后,孙长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金公司)经授权取得了玉米新品种“蠡玉16号”独家生产、经营权,并获得授权,对他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蠡玉16号”的各种侵权行为单独以自己的名义或再授权其分支机构以分支机构的名义进行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维权活动。20xx年4月1日,奥瑞金公司授权本案原告自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5月31日生产“蠡玉16号”玉米种子。20xx年7月5日奥瑞金公司又向本案原告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其以自己的名义对他人生产、经营“蠡玉16号”的侵权行为实施包括举报、诉讼在内的各种维权活动。20xx年10月17日,原告在张掖市平原堡粮管所发现了侵权玉米种子,并申请临泽县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封存了玉米果穗若干,同时形成了(2009)临公证内字第1804号《公证书》。应原告申请,临泽县法院于20xx年10月17日、18日到张掖市平原堡粮管所对涉嫌侵权的玉米种子进行诉前保全时,被告孙长爱陈述该玉米种子系自己所制,数量为500亩。20xx年10月20日,原告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孙长爱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并将侵权种子作转商或灭活处理。诉讼中经双方同意,原审法院委托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就临泽县公证处所保全的涉案玉米种子与标准的“蠡玉16号”进行比对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待比品种与比较品种“相同或极近似”。
原审法院认为:奥瑞金临泽公司经授权取得了诉讼权利,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其以自己的名义代理维权的行为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临泽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和北京农林科学研究院的《鉴定报告》,结合孙长爱本人的陈述,应认定被告孙长爱侵犯了“蠡玉16号”玉米杂交种的植物新品种权。孙长爱虽系“以农业或者林业种植为业的个人、农村承包经营户”但其并未举证证实系受他人委托生产,因而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结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等因素,确定本案赔偿数额为20万元为宜,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诉讼费9400元应由孙长爱负担。遂判决如下:一、被告孙长爱不得销售生产的蠡玉16号杂交玉米种子,生产的侵权种子作转商或灭活性处理;二、被告孙长爱赔偿原告损失200000元,于
判决书生效后两个月内付清;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被告孙长爱负担。
宣判后,孙长爱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临泽县公证处(2009)临公证内字第1804号《公证书》和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所做的《鉴定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理由是:公证处现场公证时,未通知上诉人到现场予以确认,只是在被上诉人工作人员的指认下,由四名工作人员取样装袋,取样装袋并未得到上诉人的签字确认,故该公证程序违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鉴定报告》中的受理时间和样品受理号不一致,公证员靳建耀不在现场,样品袋上却有其签名,因此鉴定机构据以鉴定的样品并非公证处20xx年10月17日所取的样品; 2、二审认定上诉人侵权生产面积为500亩有误。一审以上诉人在财产保全笔录中的陈述,认定侵权面积为500亩不实。上诉人在被法院强制、玉米将要被扣押的情况下,为了向被上诉人索要玉米款,夸大了种植面积,实际种植只有30亩;3、一审判决上诉人赔偿20万元过高。远高于类似案件的赔偿数额,超过了上诉人的赔偿能力;4、一审判决案件受理费全部由上诉人承担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一致。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关于临泽县公证处的《公证书》和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的《鉴定报告》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经审查,公证处对涉嫌侵权的玉米种子进行取样公证,是为了保存证据。在两名公证员现场监督下,原告奥瑞金临泽分公司的四名工作人员分别进行随机取样,将样品分三份装袋,并在样品袋上的《玉米果穗扦样单》上签了字,加盖了奥瑞金临泽分公司的印章和临泽县公证处的印章,在场的临泽县法院三名工作人员也在公证笔录上签了字,证明取样过程是公开和真实的。且上诉人在同一天接受人民法院的询问时称“我是来给法院的工作人员说一下,粮管所院内堆放的玉米是我的,我在我的农场里种了500多亩玉米,玉米现在放到粮管所翻晒,我给粮管所支付费用……,粮管所堆放的玉米多少斤我说不上,我农场有300多亩地租给我亲戚,我自己种了200多亩,我将地租给我亲戚,我亲戚给我制种,每亩我保证1500元,我亲戚将玉米交给我,这些玉米,包括我的都堆放在粮管所院内。”上述事实足以证明粮管所园内的玉米确系上诉人所有。上诉人未签字确认并不能否认该取证过程的存在,更不能证明公证程序违法。至于样品袋上除了出现场的两名公证员的名字之外,还有另一公证员“靳建耀”名字的问题,经审查,是因为公证处的名称和三位公证员的名字是打印在《玉米果穗扦样单》上的,并非由本人现场签名,有现场拍摄的照片为证,该名字出现在样品袋上虽是一个瑕疵,但并不足以影响《公证书》的效力。在庭审中,原审法院就鉴定问题征询双方意见时,双方均表示认可公证处所取的样品,并同意以该样品进行鉴定。对于《鉴定报告》,上诉人也没有提出实质性的异议,至于《鉴定报告》中的“受理时间”和“样品受理号”是否一致,也不能证明送检样品并非公证处所取的样品。因此,原审法院以《公证书》和《鉴定报告》作为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关于侵权赔偿的问题。经审查,上诉人称侵权面积不是500亩,而是30亩的陈述没有事实根据。上诉人在法院查封侵权玉米种子时,主动向法院陈述其种植侵权玉米种子的情况,明确说明侵权面积为500亩,属于证据规则中的“自认”行为。上诉人在上诉中称其仅种植了30亩,但又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和证实。因此,原审法院按照500亩计算侵权赔偿额是正确的。另查明,原审法院裁定将侵权种子进行保全时,上诉人聚众强行阻拦,致使侵权种子被上诉人抢走并销售,其侵权的主观恶性较大,影响恶劣,由于侵权种子已被上诉人销售并获利,而上诉人拒不提供获利情况,因此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酌
情判决上诉人承担侵权赔偿数额2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适当,程序合法,判处适当。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孙长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康天翔审 判 员 张永祥审 判 员 李 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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