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宜昌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实施方案》(宜符发【2014】3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旅游标准化创建工作实施步伐,鼓励旅游标准化工作先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将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任务纳入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范围,并按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办法进行表彰奖励。对于完成旅游标准化工作任务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单位,可奖励一级工资。
第三条 对经市创建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认定的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完成创建任务并通过验收的,可给予不少于3万元补助。
第四条 凡通过市级旅游标准化工作验收的试点企业,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积极向国家、省旅游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争取将其列为国家级、省级旅游标准化示范单位和示范企业。
第五条 鼓励各类涉旅企业按照《宜昌市名牌创建和标准创新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积极参与各类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实施。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推荐纳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对旅游标准化试点企业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旅游企业及其他旅游相关企业,在行业资质评定、表彰奖励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严重影响创建工作质量水平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创建达标。
第七条 我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期间,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开展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的奖励扶持。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宜昌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领导小组
20xx年11 月 日
第二篇:宜昌旅游年卡管理办法
宜昌市三峡旅游景区年卡管理办法
宜昌市三峡旅游景区年卡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宜昌市三峡旅游景区年卡(简称宜昌旅游年卡)工作,规范宜昌旅游年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三峡旅游景区年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由宜昌三峡旅游景区年卡管理办公室(简称年卡办)负责宜昌旅游年卡的设计、制作、发行、运行等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行年卡制度的对象是宜昌市域内常住人员,在宜就读的非本地户籍大中专学生和在宜工作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员。现役军人、享受优待的儿童和老人志愿购买。
第四条 年卡所含的旅游景区以宜昌市域范围内3A级以上景区和国家工农业旅游示范点为主,实行分批纳入,逐年完善。第一批纳入年卡的旅游景区共16个,即:三峡大坝旅游区、三峡人家风景区、车溪民俗旅游区、西陵峡口风景名胜区(仙人溪、世外桃源、三峡快乐谷)、三游洞风景区、中华鲟园、鸣翠谷风景区、葛洲坝船闸、柴埠溪大峡谷风景区、古潮音洞度假山寨、奥陶纪石林、宋山森林公园、昭君村古汉文化旅游区、泗溪风景区、屈原祠文化旅游区、百宝寨风景区。
第五条 持有年卡的游客在有效期内,可以不限次数到上述旅游景区参观、游览;年卡仅含景区第一门票,不含讲解、导游、索道和交通等其它自费项目等收费;凭年卡乘坐专线旅游大巴、在年卡特惠商户消费,享受特别优惠待遇。
第六条 我市目前发行的年卡为个人型旅游年卡,价格为每张100元,年卡在办理后5天方可生效。本地居民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办理,在宜的大中专学生和长期在宜工作的外地人员凭学生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办理。
第七条 年卡办负责宜昌旅游年卡的发行和日常管理工作,年卡办委托宜昌市商业银行负责年卡的发售工作,市民可以在宜昌市商业银行的所有营业点购买。没有商业银行的县市区,由市商业银行委托农村信用社或其他代理点发售(具体见公告)。
第八条 宜昌旅游年卡使用经过高科技手段处理的防伪磁卡,年卡实行实名制,仅限本人使用,涂改、仿造、转借无效。
第九条 宜昌旅游年卡办理后不予退票。当天因操作出现的错票,由各发售点负责更换;责任属于购买人的,由购买人承担工本费1元。游客要求的补票、换票,必须到年卡办指定点验证后办理,每张核收工本费5元。
第十条 宜昌旅游年卡有效期为一年,即从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根据我市旅游客流实际情况, “五一”国际劳动节(3天)、“十一”国庆节(7天)、三峡国际旅游节及森林公园冬季防火闭园期间,年卡暂停使用。
第十一条 实行旅游年卡制度后,各景区(点)原有门票政策及便民措施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年卡使用有效期内,若景区票价或管理体制发生变化,年卡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旅游年卡收费统一使用市财政提供的行政事业专用收款收据,年卡票款由年卡发售网点代收后直接存入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专用帐户。
第十四条 宜昌旅游年卡销售款除支付年卡制作费用外,主要用于景区统一宣传促销、景区建设和年卡的发行、管理。在使用时,须由年卡办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 每年年底年卡办将本年度旅游年卡款收支情况向景区反馈,并将年卡款按全年收入三分之一的比例予以返还。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三峡旅游景区年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三峡旅游景区年卡发售办法
宜昌市三峡旅游景区年卡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条 宜昌市三峡旅游景区年卡(简称宜昌旅游年卡)发售工作,依据《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三峡旅游景区年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进行。
第二条 宜昌旅游年卡的发售对象是是宜昌市域内常住人员,在宜就读的非本地户籍大中专学生和在宜工作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员。
第三条 宜昌旅游年卡的发售工作由宜昌市三峡旅游景区年卡管理办公室(简称年卡办)委托宜昌市商业银行进行,未经授权销售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销售。
第四条 宜昌旅游年卡的发售网点由年卡办现场考察并评议审定后在媒体上统一公布。市民可以在公布后的市商业银行营业点购买。没有商业银行的县市区,由市商业银行委托农村信用社或其他代理点发售(具体见公告)。
第五条 宜昌旅游年卡销售在室内进行,各个发售网点须按年卡办的要求统一装饰、统一挂牌、统一形象,工作人员须统一着装。
第六条 宜昌旅游年卡统一定价为100元/张,各发售网点须不得擅自提价或降价出售。如有违反,一经发现,年卡办立即取消该发售网点的发售资格。
第七条 宜昌旅游年卡使用经过高科技手段处理的防伪磁卡。
第八条 宜昌旅游年卡的售卡人员须经过年卡办培训,熟悉销售设备和操作流程,保证销售各环节不出纰漏,确保购卡者顺利购卡。
第九条 旅游年卡一经售出,不予退换。遇到购卡者丢失年卡的情况,由购卡人到年卡办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5元工本费。
第十条 为保证发售单位的收益,年卡办按发售一张5元的标准向发售单位支付酬金。
第十一条 年卡办对旅游年卡的发售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和有效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宜昌市三峡旅游景区年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宜昌市三峡旅游景区年卡发售点工作职责
宜昌市三峡旅游景区年卡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为了保障宜昌市旅游年卡正常发行,维护旅游年卡购卡者和发售者的利益,特制订宜昌旅游年卡发售点工作制度。
一、各旅游年卡发售点应按照《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三峡旅游景区年卡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做好旅游年卡的发售工作,自觉接受宜昌市三峡旅游景区年卡管理办公室(简称年卡办)的管理。
二、各旅游年卡发售点,要认真落实市政府发行旅游年卡的惠民政策,为购买年卡的市民和游客提供方便、热情服务,并做好年卡购买秩序。
三、各旅游年卡发售点工作人员,要按照年卡办的要求,注重仪表、统一着装、礼貌待客、语言文明、举止得当。
四、各旅游年卡发售点要按照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设施设备,并做好维护工作,不得在售卡电脑上装载游戏或将计算机用于上网等其它用途。
五、各旅游年卡发售点要坚持正常的作息时间,每天上午8:00—1 2:00,下午2:30—6:00(冬季时间另行通知)。
六、各旅游年卡发售点工作人员售卡时,要认真核对购卡者的身份证号或其它相关证件,资料输入保存前,对所有
资料和信息核对三遍;为购卡者拍照时,做到所输入头像正面、清晰、构图符合要求。
七、各旅游年卡发售点工作人员要向购卡者耐心讲解宜昌旅游年卡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八、鉴于各旅游景区(点)对少年儿童进入景区身高要求标准不一的情况,各旅游年卡发售点工作人员应提前征询购卡者意见,经购卡人同意后可出售年卡。
九、旅游年卡一经售出,不予退换,遇到购卡者丢失年卡的情况,应及时请购卡人到年卡办办理补卡手续。
十、各旅游年卡发售点,要严格遵守100元/张的发售价格标准,如有违反,将被予以取缔发售权并在媒体公布。
十一、在发行工作中,遇到自身不能解决、不能向游客解释清楚或重大问题时,应在事件发生一小时以内向年卡办报告。
十二、各旅游年卡发售点,要及时将市民和游客对年卡发行和发售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向年卡办报告。
宜昌市三峡旅游景区年卡验票点工作职责
宜昌市三峡旅游景区年卡管理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一、旅游年卡景区要尽最大可能为持卡游客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服务,真正将政府为群众谋实利的、惠及千家万户的“惠民工程”落到实处。
二、旅游年卡景区应认真做好验票机的维护和保养,尽量减少旅游年卡验票机挪动,固定其位置,必免出现问题。
三、旅游年卡景区须坚持每天上班按时开机,不因游客少或无人而不开机影响信息传输。
四、旅游年卡景区验票机管理人员应相对固定,工作要认真负责,业务技能要娴熟。
五、由于电脑线路出现故障,验票机不能使用或刷卡不能成功时,各旅游年卡景区应先将游客卡号记录后,允许客人进入景区,不得借机阻止或延迟游客进入景区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