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时间:2024.5.2

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安徽省水利厅

(20xx年12月)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六年多来,我省及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采砂管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坚持陆治水打、综合治理,始终对非法采砂活动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通过几年来的不懈努力,长江安徽段一度猖獗,社会反映强烈的非法采砂活动得到了较为有效地遏制。为实现对长江河道采砂依法、科学、有序管理,我省紧紧围绕法制、体制、机制三个环节开展工作,逐步健全了以《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为基础的长江河道采砂地方性法规体系和一系列管理制度,组建了一支400余人的长江河道采砂专职执法队伍,形成了以水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配合,工作关系较为协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长江安徽段的河道采砂活动始终处于一种可控局面,采砂管理工作业已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的认可。

现将我省主要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确立了政府负责、水利牵头、部门配合、责任明确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体制 长江河道采砂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水事活动,涉及的管理部门较多,利益交叉,关系复杂,没有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协调和支持,是难以有效地管住、管好的。过去长江采砂活动之所以开采混乱,管理无序,主要是由于部门职能交叉,职责不清,而国家对这种特殊的水事活动又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由此导致政出多门所致。《条例》的出台,从法制层面上确立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长江河道采砂的体制,对其他各相关管理部门的职责也作了相应规定,基本理顺了长江采砂的管理关系。几年来,我省及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条例》,忠实履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职责,逐步建立了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以及各有关管理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工作运行机制,从体制机制上为有效管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执法能力建设不断增强

按照水利部“四个专门”要求,我省及沿江各市、县(区)努力克服经费、编制等各种困难,从队伍、装备等硬件建设着手,努力增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执法能力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沿江六市的采砂管理执法队伍已初具规模,目前六个市共配备专职长江采砂管理和执法人员400余人,配置水政监察艇22艘,执法车11辆,照相机13部、摄像机12部,夜视仪4架、雷达2部、实时监控系统1套以及其他必备的办公、通讯、执法和防护器材装备,省、市、县共设立专门执法基地17个。

针对非法采砂活动流动性强的特点,为克服行政事务属地管理原则对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的制约,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建立了三个执法基地,并组建了三支直属省级的采砂管理执法大队,按省境长江上、中、下游分段把守,对长江河道采砂实施监督检查对416公里的长江安徽段进行有效控制,随时根据执法形势需要,机动打击非法采砂活动任务。

此外,为加强与有关部门地配合,促进部门之间形成合力,加大对非法采砂活动的

打击力度,保障防洪、通航安全,维护水上治安秩序,20xx年8月,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分别与安庆长江海事局、芜湖长江海事局、长江航运公安局安庆分局和芜湖分局等四单位建立了联动工作机制,共同签署了《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联动工作机制(试行)》。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凝聚了各相关单位的力量,实现了信息、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的共享,形成了各部门各司其职、目标统一、协同作战、高效有力的执法团队,为打击长江非法采砂活动提供了有力支持,并在长江采砂管理实际工作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长江非法采砂活动得到进一步遏制

几年来,我省严格执行《条例》以及水利部和安徽省的实施办法,克服各种困难,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打击相结合,与公安、海事等部门密切配合,对非法采砂频出重拳。自20xx年10月长江安徽段禁止采砂到20xx年9月底,省及沿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采砂管理机构打击长江河道非法采砂活动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77,362人次,查获违法违规大中型采砂船370条次、非法运输船411条次、小型采砂船14,969条次。

20xx年是水利部确定的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严打年”,我省按照水利部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及时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沿江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采砂管理机构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践行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严打活动的组织领导,并制定具体的严打实施方案。“两会”、主汛期、奥运会及重大节日期间,沿江各级采砂管理机构按照省水利厅的统一要求,普遍增加了巡逻查密度,通过明查暗访,及时掌握所辖江段动态,特别是加强对重点河段、敏感河段以及重要水利工程设施周边水域的监控,一旦发现有偷采活动,坚决实施严厉打击。据初步统计,今年1~9月,省及沿江各地累计出艇3411艘次,出车1,915车次,出动执法人员22,062人次,共查获违法违规大中型采砂船只12艘次、运输船只79艘次、小型采砂船只912条次,行政罚款 888.33万元。其中省级组织的执法行动出艇120艘次,出车194车次,出动执法人员1,391人次,共查获违法违规大中型采砂船只11艘次、运输船只28艘次、小型采砂船只126条次,拆除采砂设备120台套,行政罚款 197.4万元。通过有效的执法,保障了长江防洪、通航安全以及水上治安秩序、水事活动秩序。

四、不断加大《条例》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我省长江取得来之不易的禁采成果,一方面是坚决贯彻国务院《条例》和部、省《条例》实施办法等采砂管理政策法规,坚持对非法采砂活动严打重罚,有力地震慑了不法采砂业主的违法行为,树立水行政执法的权威。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坚持不懈地采取各种形式加强采砂管理宣传工作,使沿江广大群众特别是采砂业主对国家有关长江采砂政策法规有了一定程度地了解,从而逐步营造出一个比较好的社会监督氛围,为依法、科学、有序管理长江河道采砂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和社会基础。

实践证明,一部法律法规或者是一项政策的实施,单靠护法机构去强制推行是不够的,首先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学习,让群众真正熟悉了解国家的大政方针,知道什么样的行为符合国家规范,自己应当怎么去做,只有这样,才会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才

会保障国家法规政策能够顺利、有效实施。

五、加大对小型采砂船管理和打击力度,巩固禁采成果

通过多年的不断努力,我省境内长江水域的大中型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动明显减少,但是小型采砂船却利用船体小、机动灵活的优势频繁活动,是我省长江非法采砂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取缔和打击小型采砂船一直是我省长江采砂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之一,在应对小型采砂船问题上,近年来我省着重抓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早在19xx年,省政府在《关于加强长江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就明令沿江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小型采砂船。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省实施《条例》办法,又再次作了强调。因此,我省始终把《条例》和《条例》实施办法的宣传作为加强采砂管理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利用各类新闻媒体以及向广大采、运砂船主和沿江群众发放法规宣传材料、张贴宣传画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积极引导采(运)砂船船主学法、知法、守法,非法采砂行为大大减少。同时,通过宣传,也使沿江广大群众逐步树立了“长江安危、与己有责”的观念,对发现有偷采江砂活动的,能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起到了很好的社会监督作用,为有效管理长江采砂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堵疏结合。我省在不断打击小型采砂船偷采活动的同时,积极做好广大采砂船民的教育工作,使他们能够清醒地认识到利用小型采砂船从事偷采活动的危害以及取缔小型采砂船是政府的一贯政策,只有尽快转产改行另谋出路才是上策。同时,进一步落实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对小型采砂船实施有效的就业安置与扶持,引导和帮助他们另谋出路,解决其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早日从水上走到岸上。20xx年上半年,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对乌沙镇人均不足0.3亩并拥有小型采砂船的农民每月每船发放300元的过渡生活费,在船户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前提下,对小型采砂船设备实行“拆、改、封、转”处理的做法,为我省解决小型采砂船出路问题做出了积极的探索。

三是严格管理,依法打击。沿江各地采砂管理机构经常检查易于小型采砂船藏匿的水域,做到上下游、左右岸相邻的采砂管理机构之间沟通协调,相互配合,不定期开展对边界水域和小型采砂船频繁出没的重点水域实施联合巡查和清江行动,一旦发现小型采砂船有偷采行为,做到露头就打,绝不手软,对没有按照规定拆除采砂设备的,就地拆毁其采砂机具。据统计,从我省禁止长江采砂到今年9月底,沿江各地共查获非法小型采砂船14,057条次,拆除小型采砂船采砂机具12,412台套。

对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行为若按照《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显然远远高于小型采砂船本身的实际价值和船主的经济承受能力,实际上也难执行到位。而且这些小型采砂船大多是“三无”船只,水行政主管部门无船舶管理权,同时造船行业(“三无”船只的改造)的管理混乱,也给打击小型采砂船的工作造成很大困难。因此,我省执法过程中对抓获的小型采砂船,一般做法是现场将采砂机具拆除或摧毁,责令其按指定地点停靠,实行集中看管。

四是陆治水打,综合治理。近几年我省沿江两岸砂场无序布建,逐步发展到180

余座。这些砂场所有相当一部分砂场就是依赖小型采砂船供应非法偷采的江砂而畸形生存,从而使小型采砂船的偷采活动有了产、供、销一体的产业链。可以说,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屡禁不止问题在水上,根子在岸上,正是由于非法砂场为非法采砂提供了销赃渠道,才助长了非法采砂者的不法行为,是非法采砂特别是小型吸砂船难以根治的主要原因之一。

近年来,我省在取缔和打击小型采砂船非法采砂活动的同时,着手对沿江砂场进行整治,努力做到标本兼治,从源头上堵塞采砂管理漏洞。去年,我省在枞阳县和芜湖市开展了沿江砂场整治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并为我省沿江砂场整治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开展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下一步,我省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长江河道管理机构将在服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的前提下,从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及河道滩地稳定的角度,统筹考虑砂场的统一布建和建成后的规范管理问题,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支持,坚持“因地制宜、堵疏结合、以人为本、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沿江砂场整治工作,实现陆治水打、综合治理的目标。

六、依法实施采砂许可,不断探索科学的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

长江河道采砂许可,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在符合长江采砂规划的可采区准予其从事采砂活动的前提下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自20xx年底以来,我省本着“条件成熟一个,解禁一个,不搞一刀切”的原则,积极、慎重、稳妥地做好可采区解禁工作。相继对芜湖市黄泥滩、池州市塔基山下和扁担洲、马鞍山市何家洲以及安庆市鹅眉洲和华阳河口等6个规划可采区实施解禁,并由可采区所在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规定,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对江砂开采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或有偿出让。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遵照水利部批准的采区范围、年度开采总量和采砂船数量依法实施采砂许可。

我省对规划可采区实施采砂许可的主要做法是:拟组织开采的规划可采区,首先,由可采区采砂管理责任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探、测量、设计单位对采区进行砂石资源勘探、水下地形测量和采砂可行性论证。然后,由采区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砂申请,同时要求属地市级人民政府承诺并组建现场监管机构,保证开采后的采区管理有序。通过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可采区准备工作验收认定基本符合开采条件并予以同意的前提下,由可采区所在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安徽省长江河道砂石资源开采权招标拍卖办法》的规定,对江砂开采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或有偿出让。拍卖或有偿出让公告事先在公开发行的市级以上报纸、安徽水利信息网、安徽水利招投标网和安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文件公开出售。对竞买人的资格审查以及重要事项的决策,省、市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均采取集中办公,集体研究的形式决定,实行阳光操作。在召开拍卖会之前,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还向竞买人现场展示采区砂样,召开风险提示会,增强竞买人的风险意识。对通过拍卖或有偿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可采区开采经营权的买受人或受让人所组织的采砂船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和安徽省制定的“实施办法”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相关的审查审批等行政许可手续。并按照《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申请审批暂行办法》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受省水行

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长江河道采砂审批工作中有关文书发放和河道采砂许可证公告等具体工作。准入可采区的采砂船实行一船一证,进行统一编号。

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选择直接关系到采砂入口关的合理控制和可采区的有效监管,是采砂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在科学、合理、安全地选择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基础上组织好可采区的开采,是当前采砂管理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我省对先后解禁的6个可采区,在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的选择上,既学习借鉴了外省一些成功的做法,同时也结合本省实际,通过不断总结经验教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许可方式:

(一)公开拍卖方式

20xx年底,芜湖市黄泥滩采区首次进行公开拍卖,以100万t江砂开采经营权拍卖出2268万元的价格,此后买受人历经数月,因种种原因未能实现正常开采经营,结果以解除开采协议而告终。之后,相继实施解禁的池州市塔基山下采区、马鞍山市何家洲采区以及池州市扁担洲采区,开采经营权同样采用了黄泥滩采区首次拍卖方式。

由于拍卖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价高者得”,加上竞买人的不理性或恶意抬高报价,曾出现违背市场经济规律的高额报价,不仅给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造成巨大压力,也给采区现场监管带来极大困难。

(二)其他有偿出让方式

为合理引导和调控采砂经营权许可价格,不断探索更适合长江采砂实际和有利于现场监管的采砂经营权许可方式,经多方面研究探讨,并征求有关法律专家意见,我省在吸取采用拍卖方式所带来的经验教训基础上进行了新的尝试。

1、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

20xx年4月,芜湖市黄泥滩采区重新组织开采时采取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具体做法是:

采取密封递价和复合标底现场确定的形式进行。(1)确认有效报价及平均值。由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人在出让会现场递交密封报价书,并在公证、工商、监察等部门的监督下,由主持人现场宣读申请人报价并公示,主持人将所有有效报价取平均值,在首次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范围内的有效报价为入围报价,高于或低于所有有效报价的平均值±30%的有效报价均不得入围;(2)再将所有有效入围报价取平均值,并将所有入围有效报价与第二次平均值比较,最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绝对值)的报价单位和个人即为受让人,当场确定;(3)如有多个入围有效报价相同并接近第二次平均值的则现场抽签确定受让人。同时规定,如果最接近第2次平均值的受让申请人不参加抽签,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退还。

黄泥滩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因控制采砂量100万t,综合分析当时市场因素,设定底价为人民币500万元,没有设定报价上限。共有18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参加密封报价,由于没有设定最高限价,个别参与人恶意抬高报价,最高报价为9000万元,最终确认报价990万元者为受让人。

2、一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

基于对二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的利弊分析,20xx年9月,安庆市鹅眉洲可采区解禁时又作了新的探索。即采用设定区间报价一次平均法有偿出让方式,进一步改进了确定受让人的办法,使采砂经营权出让价格处于可控的合理区间之内。具体做法是:

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既设立有最低价,同时也设立了最高限价,低于最低价或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均为无效报价,然后对所有有效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根据最接近算术平均值者为受让人的规定,当场确定受让人。如果与平均值最接近的有效报价(以绝对值计,单位为元,小数部分四舍五入)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则以抽签方式产生受让人。抽签规则为:第一轮按受让牌号由小到大抽取抽签顺序号,然后按抽签顺序号由小到大抽签确定受让人。如最接近平均值的受让申请人不参加抽签,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退还。

鹅眉洲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江河道江砂开采工作的会议纪要精神,综合考虑各相关部门税费征收项目与标准以及受让人开采成本和开采期间江砂价格的市场变动等因素,砂石开采经营权转让费单价确定为5~7元/ t的报价幅度。此次控制开采量为60万t,最终确定本次保留底价为人民币 300万元,最高限价设为人民币420万元。共有60人报名, 57人到会参加了报价,最高报价416.6万,最低报价309.2123万。根据“最接近算术平均值者为受让人的规定”,报价397万元者成为受让人(平均报价为394.9066万元)

从这次有偿出让运作情况看,一是对出让文件多次进行了座谈、修订,并请法律顾问进行了把关,文件较为严谨。二是从出让规则以及出让会活动过程看,坚持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随机率大,避免了人为因素的影响,参与人是心服口服的。三是设定了最高限价,避免恶意炒作出现天价,有利于今后现场监管。

3、采取定价摇号的有偿出让方式

在今年10月份组织实施安庆市华阳河口可采区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时,我省采取摇号机摇号的许可方式。即在进行市场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拟采区砂石资源状况、控制开采量以及各项费用成本等测算,核定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出让价为人民币900万元(不含砂石资源费240万元)。所有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人在“出让公告”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受委托的拍卖公司报名,同时开具300万元的银行资信证明,经资格审查符合报名条件的,须缴纳应收取的砂石资源费的30%即72万元的出让保证金,然后在“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拍卖公司通过摇号机摇号的方式确认受让人。

摇号规则是:

1、所有受让申请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均应参加摇号活动,不入场参加摇号活动的,

视为弃权,取消其受让资格。

2、进入出让会现场的受让申请人,由主持人按照其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点名,点名确认后请受让申请人凭报名资料自行从密封的号码箱中随意抽取号码球,其号码球号码即为自己的代号。若点名确认后的受让申请人不抽取自己的代号,视为扰乱出让会场,属违约行为,取消其受让资格,所缴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返还。

3、为保证摇号活动公开、公平、公正,摇号活动全程在纪检监察和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进行。

摇号方式为:

先由公证人员对摇号器具和号码球进行验审,验审完毕后,根据有效受让申请人数采取摇号机摇号的方式确定受让人,先摇出十位数再摇出个位数,摇出的十位数和个位数组合成一个号码,该号码所对应的受让申请人即为受让人。若出现弃权号码且在摇号中摇出此号码,该号码为无效号码,并按上述规则重新摇号,直至摇出有效号码为止。摇号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由公证人员致公证词。

有偿出让成交后,受让人须当场与受委托的拍卖公司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申请函承诺的时间内与安庆市望江县水利局签订《望江县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委托他人代签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亲笔签名并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公民个人委托他人代签的须提供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有偿出让成交后,受让人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构成违约,取消其受让权,其所交纳的出让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①当场反悔,不签订《成交确认书》;②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采砂申请;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望江县水利局签订《望江县华阳河口可采区江砂开采经营权有偿出让合同书》;④不履行《成交确认书》所约定的义务。

我省在采砂许可方面通过不断探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经验,但是还不够完善,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从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角度作深入研究。

七、认真做好长江河道采砂规划修订的有关工作

20xx年6月,长江委启动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修订工作。为配合长江委做好采砂规划修订工作,我省专门召开会议进行布置,并按照长江委砂管局的统一布置和要求,按时上报了采砂规划修编成果。我省采砂规划修编工作主要思路与做法是:

在总结上一期规划可采区采砂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省长江河道实际情况及有利于今后采砂管理的需要,本着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筹兼顾,国家和采砂业主互利双赢的原则,我省根据长江河势演变趋势,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以及沿岸工农业设施正常运用前提下,综合有关资料并征求沿江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针对首轮规划中暴露的可采范围过小、区域交叉、砂层不明、控制性条件与实际差距较大等问题,按照“严格划死禁采区、适当放大可采区、灵活设置保留区”

的修编思路,规定了十类禁采区域。即:(1)长江崩岸区、抛石护岸工程区上下各200 m,距对应区域400 m范围内;(2)江心洲头前500 m 、天然矶头前100 m 范围内;(3)主流顶冲区上100 m、下200 m范围内,距相应区域300 m范围内;(4)长江两岸防洪工程距离堤脚一定范围内,堤段直接临江的,一级堤防距堤脚400 m范围内,二、三级堤防距堤脚300 m范围内;(5)长江大桥上下各1500 m范围内;(6)港口保护区上下各500 m范围,距划定区域外缘100 m范围内;(7)城镇生活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000 m至下游500 m,对应其水域外边界200 m范围内;(8)锚地、轮渡区、过江管(缆)线及沿岸重要工业设施一定水域范围内,如在此范围确定为可采区,须有其管理部门出具同意书;

(9)长江主航道中心线两侧一定范围,一般为250 m,如需使用或临时占用,应有其管理部门相关证明;(10)其他国家法规规定的不宜作可采区的水域。

同时,对拟规划可采区按照以下原则考虑:(1)可采区规划范围一般应当在已经界定明确的本行政区划内;(2)在不影响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以及水环境保护的前提下,适当将可采区规划范围扩大,以利今后可采区年度控制实施范围的适时调整和灵活性操作;(3)江砂开采必须服从于长江河势稳定及河势控制的要求;(4)江砂开采必须服从防洪的要求,以保证两岸堤防、涵闸和护岸工程等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5)江砂开采必须服从航道安全的要求。规划的可采区不得侵占主航道,不得影响沿江港埠、码头正常运行,并服从于航道整治规划的要求;(6)江砂开采必须保证沿岸工农业设施的正常运用与安全;(7)开采江砂必须保证水质不受污染,不恶化水生态环境。

为更加准确地探明拟规划可采区砂石资源储量、砂质及砂层分布等基本情况,以便于科学、合理地推荐上报规划可采区,我省部分市、县还分别对上报的拟可采区进行了江砂资源勘探。根据各地勘探试采情况,综合考虑市、县采砂管理平衡关系,我省及时向长江委上报了拟规划可采区建议方案。根据今年3月份召开的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安徽段采砂规划修编调研座谈会精神,综合相关因素,我省对原上报的拟规划可采区又重新提出了修改调整意见。

当前,长江安徽段正处在“采禁结合,以禁为主”的关键时期。由于江砂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江砂的稀缺性必将诱发追求高额利润的偷采、滥采、超采等行为,非法采砂现象难以彻底消失,禁采管理和开采区现场监管工作仍然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任务,面临的困难不少,采砂管理形势十分严峻。我省将在水利部、长江委的关心和指导下,在省委、省政府及沿江各级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继续认真履行职责,通力协作,联合执法,坚持不懈地以强有力手段遏制长江干流水域内各类违法采砂反弹势头,切实维护长江河势稳定,确保长江防洪和通航安全,当好长江河道的守护神。

责任编辑: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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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电集团新玉煤矿应急管理及一案三制情况汇报材料二O一二年十月二十八日20xx年度应急管理及一案三制情况汇报材料登电集团新玉煤矿应急管理及一案三制情况汇报材料登电集团新玉煤矿位于登封市告成镇王家门村隶属于登封电厂...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汇报

华龙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近年来我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区应急办的大力指导下按照抓基层打基础抓落实求发展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全区安全生产工作大局加强组织协调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安全生产...

贯彻落实全市应急管理工作会议情况汇报

市政府办公厅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后我局组织传达会议精神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一调整健全应急组织完善应急机制在原应急领导小组的基础上调整成立了以局长党组书记为组长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在森林...

应急管理工作情况汇报(18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