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精算基础知识点总结

时间:2024.4.13

满期保费保单年  指从保单生效日起至统计区间末已经满期的那部分保费。满期保费=保费收入×【min(统计区间末,保险责任终止日)-保单生效日】/【保险责任终止日-保单生效日】。满期保费通常是针对一张保单或者是在一个承保年度内起保的所有保单而言。

已赚保费财务年  指在统计区间内所有有效(包括在整个区间有效或在部分区间有效)的保单在统计区间内已经经过的那部分保费。已赚保费=统计区间保费收入+统计区间期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统计区间期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已赚保费是计算统计区间承保利润的基础。反映了新承保保单和部分历史保单的保费对于核算区间的收入贡献。通常在业务保持增长的情况下,已赚保费低于保费收入。

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IBNR):指截止至统计区间末已经发生但尚未接到报案的案件的精算评估金额。广义的IBNR还包含已发生未立案准备金、未决估损不足准备金、重立案件准备金以及理赔费用准备金。其中已发生未立案准备金是指为保险事故已经报告但未记录到理赔系统的案件提取的准备金;未决估损不足准备金是指最初立案金额与最终实际赔付之间的差额;重立案件准备金是指已赔付案件,出现新的信息,赔案被重新提起并要求额外增加赔付;理赔费用准备金是指为尚未结案的赔案可能发生的费用而提取的准备金。其中为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专家费、律师费、损失检验费等而提取的为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为非直接发生于具体赔案的费用而提取的为间接理赔费用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指对在统计区间末仍然有效的保单的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提取的保费责任准备金。每张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费收入×【该保单的保险责任终止日-统计区间末】/【该保单的保险责任终止日-保单生效日】。上述计算方法为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统计区间末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在统计区间末仍然有效的所有保单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之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计算统计区间已赚保费的基础

纯风险保费: 纯风险保费=出险频度×案均赔款×损失发展因子×趋势发展因子

【损失发展因子:损失在未来的发展。原因:报案的延迟、立案的延迟、理赔的延迟。

趋势发展因子:将经验期中的损失调整到费率有效期,反映未来变化的趋势。原因:通货膨胀、法律环境变化、消费习惯等。

案均赔款:案均赔款=已发生赔款÷出险次数

出险频度:统计区间内每张保单每年的平均出险频度,出险频度=统计区间内报案件数/已赚风险暴露。】

满期赔付率保单年  指统计区间内的保单发生的赔案(已决金额与统计区间末的未决金额之和)与相应的满期保费的比率。满期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满期保费,满期赔付率是反映保单质量的重要赔付率指标之一,核保常采用,但是没有考虑已发生未报告案件对应的赔款责任。在反映统计区间的综合赔付水平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且短期波动大。

【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短期波动大;不含IBNR

终极赔付率保单年   含IBNR   终极赔付率= (已决赔款+未决赔款+IBNR)/已赚保费=最终赔付/保费收入,适用于保单年度,全面反映保单的业务品质,包含已发生未报告案件对应的赔款责任(IBNR),能真实、全面和及时的反映承保保单的整体赔付状况。

赔付状况能较真实、全面和及时的反映

已报告赔付率财务年   不含IBNR   已报告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提转差)/已赚保费已决赔付率的改善,不含IBNR,主要用于财务年度数据统计。

综合赔付率财务年   含IBNR     综合赔付率= (已决赔款+未决赔款(含IBNR)提转差)/已赚保费。综合赔付率主要用于财务年度的核算、考核包含已发生未报告案件对应的赔款责任(IBNR),能真实、全面和及时的反映统计区间整体赔付状况。

历年制赔付率财务年   不含IBNR     历年制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提转差)/满期保费是反映业务年度(核保常采用)的重要赔付率指标之一,没有IBNR,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但一般较满期赔付率稳定

风险因子: 反应不同保险标的之间风险相对大小的因素。不同险种风险因子不同。如车险:车型、车龄、驾龄、性别等。

保费=损失+损失调整费用+承包费用+承包利润+风险加成

精算定价:

纯风险保费法:通常被认为是两种费率厘定方法中更简单、更直接的方法

                  R=平均指示费率;

P=纯风险保费=出险频度×案均赔款×损失发展因子×趋势发展因子; F=固定费用,与保费规模无关。例:营业场地租金、后线人力等;

V=变动费用率,是保费规模的费用。例:手续费、营业税等;

Q=利润和风险加成因子。

损失率法:在计算指示费率水平的两种方法中,损失率法的使用更广泛。

 

R=新费率;R0=当前费率;

W=经验赔付率;L=预测终极赔付; E=经验期内的已赚风险曝露

T=目标赔付率;V=变动费用率;Q=利润和风险加成因子

G=固定费用占比(固定费用占损失的比例);

F=固定费用;P=纯风险保费。

纯风险保费法主要统计数据是纯风险保费,该方法的结果是平均指示费率。因此,纯风险保费法依赖于风险暴露,对于新业务或在当前费率下纯保费的计算较困难的情形下,采用纯风险保费法是最合适的。

损失率法主要统计数据是损失率,该方法的结果是当前费率的指示费率调整量。此方法依赖于保费,在对风险暴露无明确定义的业务定价或指示费率变化量是最终定价决策中极为重要的指标时,采用损失率法是最合适的。

保单赔付率评估方法:

1、纯风险保费法

保单赔付率=保单最终赔付/保费收入

纯风险保费,又称损失成本,是每一风险暴露的平均损失,例如某类业务的单均赔款

风险暴露数,是指某种业务类型暴露出来的风险的数量,例如承保的车辆数或车年

优点:方法科学合理,能够快速反映业务结构和费率水平的变化

不足:方法复杂,当风险发生重大变化时存在滞后

2、发展因子法

滚动1年保单满期赔付率 * 发展因子=终极赔付率

优点:方法简单、可操作性强,适合于评估承保结构稳定的大型业务

不足:对业务结构及费率水平变化存在滞后

影响财务综合结果但不影响保单成本评估的因素:

业务增速是否较快,不可递延的费用增加,从而导致会计准则下的亏损?

是否有重大赔案发生?

上年未决估损是否存在较大偏差?

再保前后利润率是否差异较大?

影响保单成本评估但不影响财务综合结果的因素

是否存在精算未掌握关键因素?

机构经营模式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20##年车险考核IBNR =本年累计再保后已报告赔款×月度基准比例×[0.6+40 ×选定未决发展偏差率]

其中,选定未决发展偏差率为季度内各月上季度末未决偏差率最大值,季度间采取各季度加权平均的结果,并在[-0.25% , 3.5%]间取值。

UPR (Unearned Premium Reserve) :未暴露风险部分对应的保费收入,是对没有暴露部分风险的一种贮备。

DAC:保单获取成本

    综合赔付率=综合赔付/净已赚保费

         综合费用率=综合费用/净已赚保费

         综合成本率=综合赔付率+综合费用率


第二篇:保险基础总结


第一章 风险概述(P1-14)

1、风险的含义:风险的一般含义是指某种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的特定含义是指某种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 2、风险的构成要素: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损失。

3、风险因素: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的可能性或扩大其损失程度的原因或条件。 根据风险因素的性质不同,可分为实质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指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损失发生或增加损失机会或加重损失程度的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指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因素,即由于人们不诚实、不正直或有不轨企图,故意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因素,即由于人们的疏忽或过失以及主观上不注意、不关心、心存侥幸,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和加大损失的严重性的因素。

4、风险事故:也称风险事件,是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失的直接的或外在的原因,是损失的媒介物,即风险只有通过风险事故的发生才能导致损失。

5、损失: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即经济损失。 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6、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之间的关系:

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的原因或条件。在一定条件下,风险因素可能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它就是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它就是风险因素。风险因素的存在引起或增加了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而风险事故一旦发生则会导致损失,三者之间相互联系。 7、风险的分类:(**)

一、依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二、依据风险标的,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信用风险。三、依据风险性质,分为纯粹风险、投机风险。四、依据风险影响的结果,分为基本风险、特定风险。 8、纯粹风险: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 投机风险:指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基本风险:指非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它对整个团体乃至整个社会产生影响,而且是个人无法预防的风险。 特定风险:指个人行为引起的风险,一般较易为人们所控制和防范。 9、风险的特征:一、风险的不确定性(具体表现:风险是否发生的不确定,发生时间的不确定,产生结果的不确定);二、风险的客观性;三、风险的普遍性;四、风险的社会性;五、风险的可测性;六、风险的发展性。

10、可保风险: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

可保风险的条件:一、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二、必须是纯

粹风险;三、必须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四、风险必须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五、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六、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11、风险单位:指一次风险事故发生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害范围。

风险单位的划分:按地段划分;按投保单位划分;按标的划分。 12、风险管理:是一个组织或个人用以降低风险的消极结果的决策过程,即通过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并在此基础上优化组合各种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风险所致损失的后果,从而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的程序:风险识别、风险估测、风险评价、选择风险管理技术、评估风险管理效果。

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安全保障。

风险管理的方法:即风险管理的技术,分为控制型和财务型。 控制型风险管理技术的实质是在风险分析基础上,针对企业所存在的风险因素,采取控制技术以降低风险事故发生的频率和减轻损失程度。方法包括避免、预防、分散和抑制。

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的方法: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转移又有财务型非保险转移和财务型保险转移。

第二章 保险概述(P15-36)

1、保险的含义: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风险的众多单位和个人,以合理计算风险分担金的形式,向少数因该风险事故(事件)发生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成员提供保险经济保障(或赔偿或给付)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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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特征:互助性、契约性、经济性、商品性、科学性。 3、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一、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A、 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B、同以社会再生产的人身要素为对象;C、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D、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二、区别:A、两类保险的经营主体不同;二、两类保险的行为依据不同;三、实施方式不同;四、强调的原则不同;五、保障功能不同;六、报废负担不同。

4、保险的要素:一、可保风险的存在;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三、保险费率的厘定;四、保险准备金的建立;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同质风险: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5、保险法的定义: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的内容。 6、我国的保险法是集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为一体的立法体例。 《海商法》中有关海上保险的规定就是保险特别法。 7、保险的分类:(**)一、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二、按实施方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三、按承保方式,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重复保险;四、按投保单位,分为团体保险和个人保险;五、按保险经营性质,分为商业保险和非商业保险;六、按保险实务操作习惯,分为寿险与非寿险、水险与非水险、车险与非车险。

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由国家(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险。 自愿保险:是在自愿原则下,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 共同保险:也称共保,是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保险标的、同一风险、同一保险利益的保险。

8、保险的种类: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 9、保险的功能: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10、简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解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在四方面:一、社会保障管理;二、社会风险管理;三、社会关系管理;四、社会信用管理。 11、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是保险的最根本功能。 12、《汉谟拉比法典》是最早的一部有关保险的法典。

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历史最长者是海上保险。 共同海

损分摊制度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十五十六世纪的海上保险是人身保险的萌芽。 船舶抵押借款制度是海上保险的雏形。 “黑瑞甫”制度和基尔特制度是火灾保险的原始形态。 世界上最古老的保险单是一张船舶保险保单,13xx年x月x日出现的航程保单。现代保险的最先形式-海上保险发源于14世纪中叶以后的意大利。

保险密度是指按照一个国家的全国人口计算的人均保费收入,

它反映了一个国家保险的普及程度和保险业的发展水平。 保险深度是指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例,它反

映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其国民经济中的地位的一个重要指标。

第三章 保险合同(P37-62) **

1、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二、保险合同是保障性合同;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五、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六、保险合同是最大诚 信合同。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

3、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按保险标的,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

保险合同;二、按保险标的的分合以及变动情况,分为特定式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流动式保险合同、预约式保险合同;三、按合同的性质,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四、按标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五、按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为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一切风险合同;六、按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为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

流动式保险合同:又叫报告式保险合同,是指不规定财产的保险金额,只预定一个保险人承担最高责任的限额。

预约式保险合同:又叫开口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就一定的业务范围签订的无限期的保险合同,合同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费结算办法及每一风险单位或每一地点的最高保额。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即已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将其载明于合同中的保险合同。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仅载明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赔偿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指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是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

4、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法人不能作为被保险人,只有自然人而且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成为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但父母为其未成年的子女投保时除外。 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5、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客体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

6、为什么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因此,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以保险利益作为保险金额确定依据和赔偿依据。此外,保险合同不能保障保险标的不受损失,而是保障投保人的利益不变。所以,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之一。

7、保险条款及其分类:一、按保险条款的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二、按保险条款对当事人的约束程度,分为法定条款和任意条款。

8、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一、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二、保险标的;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五、保险价值;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保险责任: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是对保险人承担责任的限制,即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 责任免除条件分四类:一、不承保的风险;二、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三、不承保的标的;四、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责任免除。 保险价值: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金额: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费: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 9、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暂保单、保险凭证、其他书面形式。 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已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 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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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存在一个临时保险合同。

10、保险合同的生效:我国推行“零时起保制”,是指保险合同的

生效时间是在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或约定的未来某一日的零 时。 11、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当事人权利、

义务对等。

12、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与形式: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

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经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保险合同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出具批单。

在财险中,常变更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

主要涉及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

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13、保险合同的解除方式:约定解除、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决

解除。 14、《保险法》有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三、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四、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五、投保人未履行如实申报义务;六、投保人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保险费义务;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欺诈索赔。

15、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自然终止;二、保险人保险赔付义务已

经履行完毕而终止;三、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四、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16、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一、文义解释原则;二、意图解释

原则;三、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原则;四、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五、补充解释原则。 17、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一、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达不够清楚、

准确;二、合同条款及文字表述模棱两可;三、对合同条款及文字的解释存在分歧;四、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等。

18、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一、协商;二、仲裁;三、诉讼。

第四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P63-94)

1、保险利益的含义: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倘若保险标的完好、安全或健在,则这种经济利益存在,即投保人可以从中获益;倘若保险标的损毁、伤害,则这种经济利益损失,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然会蒙受经济损失。正是由于保险标的维系着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投保人才会将保险标的的各种风险转嫁给保险人,而保险人则通过风险分摊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2、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一、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二、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3、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的基本原则,其本质内容是要求投保人必须对投保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坚持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一、从根本上划清了保险与赌博的界限;二、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三、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4、保险利益原则的效力范围:在财产保险中,一般要求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 5、最大诚信原则(***):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的约定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6、为什么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答:在保险活动中,之所以规定最大诚信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要求在保险活动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

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对于投保人而言,由于保险合同条款的专业性与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保险人对其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苛刻等也是难以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种险。于是最大诚信原则也要求保险人基于最大诚信,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与责任。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要求在保险活动中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7、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说明、告知、保证、弃权、禁止反言。 说明:说明是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履行的义务。 说明义务的履 行主体为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履行方式为明确列明和明确说 明。

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履行期间,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法国、比利时以及英美法系保险立法采用无限告知方式,我国采用询问回答方式。

保证: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 保证的形式有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力。

8、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就是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判明保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

9、损失补偿:指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一、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保障保险关系的实现;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获得额外利益,从而减少道德风险。 损失补偿原则实施的限制:一、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二、补偿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三、补偿以被保险人对受损标的拥有的保险利益为限;四、赔偿方法的限制:限额责任赔偿方法、免赔额(率)赔偿方法;比例计算赔偿方式。 1、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

保险代位指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对受损标的的所有权。

代位原则: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受损的保险标的的所有权。

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 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即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使其所得到的总赔偿金额不超狗实际损失额。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第五章 财产保险(P95-142)

1、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一、可保财产;二、特约可保财产

(金银珠宝、古玩、电脑、铁路、桥梁);三、不可保财产(货币、票证、有价证券、软件、技术资料、枪支)

2、企业财产保险基本险的保险责任:一、火灾(因烘烤、烫、烙

造成焦煳变质等、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保险责任);二、爆炸;三、施救、抢救费用;四、必要合理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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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的保险责任:基本险责任+ 雷电、洪水、

台风、冰雹、泥石流、空中坠物。 附加责任:沙尘暴、地面下陷、自燃。 4、企业财产保险的除外责任:(选择**)基本险除外责任:A、被

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所致、B、行政行为;C、战争、罢工;D、地震、海啸;E、核辐射;F、污染;G、贬值、停产引起的间接损失;H、锅炉爆炸;I、水管爆裂;J、能源供应中断;K、保险标的在保险合同列明地址内的自燃造成的损失。

综合险除外责任:A、保险标的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磨损、自然损耗、大气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B、广告牌、天线等建筑物外部设施因雷电、暴雨造成的损失。

一切险除外责任:A、盗窃、抢劫;B、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造成的保险标的本身的损失;C、非外力造成机械或电器设备本身的损失;D、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操作不当、技术缺陷造成被操作的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E、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5、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险价值:重置价值、帐面余额、市场价或其他价值。

6、免赔额: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一定限度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的金额。

7、保险费率: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计算标准,也是

依照保险金额计算保险费的比率。

8、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一、货币赔偿;二、实物赔偿;三、

实际修复。

9、施救费用计算: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

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10、机器损坏保险的特点:一、保险金额按照重置价值确定;二、

承保的损失以电气事故和人为事故为主;三、停机退费的规定。 11、利润损失保险承保由于火灾和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

在保险财产从受损到恢复至营业前状况一段时间内,因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到影响所造成的利润损失和受灾的营业中断期间所需开支的必要费用等间接经济损失。 因物质损毁而引起的间接损失由利润损失保险承担。

12、家庭财产保险中对室内财产采取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对房屋则

采取比例赔偿方式。

13、工程保险以建筑、安装工程为主。 14、 建筑工程保险包括建筑工程物质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建筑工程包括永久性和临时性工程及工地上的物料。

施工机具设备指配置在施工场地,作为施工用的机具设备。 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的开始:一、保险工程动破土动工之日;二、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三、保险单中规定的生效日期。 保险责任的终止:一、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二、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三、保险单规定的终止日期。

15、安装工程保险在除外责任方面与建筑工程保险的区别:P138 16、农业保险承保的主要是种植业和养殖业。农业保险确定保险金

额:一、保成本;二、保产量;三、估价确定。

第六章 机动车辆保险(P143-165)

1、机动车辆保险基本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

责任险、盗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

购置价确定;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是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三、 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3、车辆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

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率浮动。

4、确定事故责任比例: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

责任比例为70%,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5、赔偿金额计算: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金额的:A、全损时,保险金额〉实际价格,按实际价值赔。(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B、部分损失时,

按核定修理费赔偿,但不超过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A、全损时,保险金额〉实际价值,按实际价值赔;保险金额《=实际价值,按保险金额赔;B、部分损失时,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修复费用,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该车的实际价值;C、保险车辆损失最高赔款金额及施救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6、第三者: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

损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上的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车辆的使用过程既包括“行驶”,也包括“停放”。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保险人不负责精神损害

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人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交强险可以垫付抢救费用。

7、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一、按照交强险的保险费

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金的孳息;五、其他资金。

第七章 船舶与货物运输保险(P166-203) 1、远洋船舶保险的险别:全损险、一切险。

2、船舶一切险除承保全损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所致被保险船舶的

全部损失外,还负责因这些风险造成的船舶的部分损失,以及碰撞责任、共同海损分摊、救助费用和施救费用。

3、碰撞责任:指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或触碰任何固定的、

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所引起的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碰撞责任包括船与船之间有实际接触的碰撞;

4、 碰触责任:是指被保险船舶与固定的、浮动的物体或其他物体

发生触碰引起的责任。此部分损失是由保赔保险人承担。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一切险条款规定:(远洋船舶保险)保险人承担被保险船舶应赔付第三方损失的全部责任,称之为4/4碰撞责任,国际市场上其他的船舶险条款一般只承保3/4碰撞责任(即船东自己或保赔协会要承担剩余的1/4碰撞责任)。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一切险每次碰撞、触碰责任负责赔偿金额的3/4。 6、共同海损:是指船舶和海上所载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

同安全,有意而合理地做出特殊的牺牲或支付额外的费用。 这种牺牲和费用也由各方受益人按各自的获救价值进行分摊,

称为共同海损分摊。

救助:是指被保险船舶遭受保险风险时,单凭自身的力量无法

解脱其所处的困境和危险,只好由委请的第三者或由第三者自愿提供帮助解决危险的一种行为。

7、远洋船舶保险按保险期限分类:定期保险、航次保险。

8、沿海内河船舶保险的保险金额:船龄在3年(含3年)以内的

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9、货物运输保险的分类:一、按运输方式,分为水上运输货物保

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联合货物运输保险、管道货物运输保险等;二、按承保方式,分为逐笔保险、预约保险、流动保险、总括保险;三、按标的流动的范围,分为国内货物运输保险、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10、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主险可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平安险责任范围最窄,仅负责赔偿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保险

责任包括:A、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B、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C、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货物又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D、在装卸转运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E、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支付的费用。F、避难产生的特别费用。G、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H、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11、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

加险。一般附加险(11种):A、偷窃、提货不着险;B、淡水

4

雨淋险;C、短量险;D、混杂、玷污险;E、渗漏险;F、碰损、

破碎险;G、串味险;H、受潮受热险;I、钩损险;J、包装破裂险;K、锈损险。 特别附加险(6种):A、交货不到险(6个月内未交货);B、进口关税险;C、舱面险;D、拒收险;E、黄曲霉毒素险;F、出口货物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特殊附加险:战争、罢工。

12、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期限:采用“仓至仓”条款。保险责

任从货物全部卸离海轮时起算满60天终止。

13、国内运输货物保险期限: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

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到货通知单》后的15天为限。

第九章 责任与信用保险(P220-273)

1、责任保险承保的民事责任有:侵权责任(又分为过失责任和严

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和合同责任(或违约责任)。 2、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期内发生式(长尾巴)和期内索赔式(大

脑袋)。

3、司法管辖:产品责任保险的司法管辖是指保险产品发生责任事

故后,保险公司按照哪国法律规定、哪些法庭受理的案件或作出的最终判决来承担赔偿责任。

4、公众责任险:主要承保因意外事故导致社会公众(第三者)人

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对受害者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5、雇主责任险:保险对象是所聘用的员工,年满16岁。基本责任:

一、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保险期限内,在雇佣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必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导致所雇佣的员工伤残或死亡的经济赔偿责任;三、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医疗费;四、被保险人应支出的有关诉讼费用。 6、职业责任保险单分类:一类是适用于工作与人体有接触的专业

人员,一般包括医师、护士、美容师等,保险单中一般使用失职进行属于表述;另一类适用于工作与身体没有接触的专业人员,一般包括律师、会计、建筑师等,保单中一般使用错误或疏忽进行术语表述。

7、信用保险: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一种保

险。 信用保险合同当事人是权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8、信用保险主要险别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又称政

治风险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9、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0、保证保险:是被保险人(债务人)根据权利人(债权人)的要

求,请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 常见险种有:合同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

11、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险的区别:一、标的不同。产品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责任,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二、性质不同。三、责任范围不同。四、涉及的当事人不同。 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与产品责任险可以一起承保。

第十章 人身意外伤害与健康保险(P274-290)

1、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的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

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

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其性质是足额给付保险;被保险人不必进行体格检查;)

3、按照是否可保划分为:不可保意外伤害(犯罪、殴斗、酒醉吸

毒、自杀)、特约保意外伤害(战争、登山等高危运动、核辐射、医疗事故)和一般可保意外伤害。

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一、被保险人遭受

了意外伤害;二、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三、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

5、健康保险种类按照保险责任分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收入

保障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

6、医疗保险按保障范围分类:普通医疗保险、住院保险、手术保

险、综合医疗保险。

7、医疗保险的常用条款:免赔额条款、比例给付条款和给付限额

条款。

8、设定免赔额的意义:一方面是金额较低的医疗费用,被保险人

在经济上可以承受,同时也可以省去保险人因此而投入的大量工作;另一方面,这一规定可以促使被保险人加强对医疗费用的自我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第十一章 再保险(P291-299)

1、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其所承保的风险责任向其他的保

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即为“保险的保险”。 2、在再保险交易中,分出业务的叫原保险人或分出人(分出公司);

接受分保业务的叫再保险人或分保接受人或分入人(分入公司);原保险人分出的那部分风险责任金额叫做分出额或分保额;自己承担的那部分风险责任金额叫自留额;分保接受人也可将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分保出去叫转分保,分出方为转分保分出人,接受方为转分保接受人;原保险人向再保险人转嫁风险责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费,叫分保费或再保险费;由于原保险人在招揽业务过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费用,原保险人也要向再保险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加以补偿,称为分保手续费或分保佣金。 3、再保险的分类:一、按责任限制分类,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

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主要有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和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有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超过赔付率再保险;二、按分保安排方式划分,可分为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 4、再保险的作用:(**)一、进一步分散风险;二、控制保险责任;

三、扩大经营能力;四、增进国际间的交流,提高保险技术;四、形成巨额联合保险基金。

第十二章 保险经营(P300-357) 1、保险经营的特征:(简答**)答:一、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

的劳务活动;二、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三、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的计算具有特殊性;四、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

2、保险经营的原则:(简答**)答:一、风险大量原则;二、风险

选择原则;三、风险分散原则。 保险人选择风险的方式有:事先风险选择和事后风险选择。 保险人在核保时控制风险的方法有:一、控制保险金额;二、规定免赔额(率);三、实行比例承保。 承保后的风险分散方法以再保险为主。

3、保险营销:是指以保险为商品,以市场为中心,以满足被保险

人需要为目的,实现保险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整体活动。

4、保险营销的特点:一、保险营销是一种经营理念;二、保险营

销特别注重推销;三、保险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 5、为什么保险营销更适应于非价格竞争?答:保险商品的价格(费

率)是依据对风险、保额损失率、利率等多种因素的分析,通过精算而确定的,因此它是较为科学的。一般而言,保险商品的价格不能轻易提高或降低,即保险商品价格的需求弹性较小。同时,为了规范保险市场的竞争,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保险行业协会也会对保险费率的统一提出要求,所以价格竞争在保险营销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非价格竞争更适于保险营销活动。其具体表现为保险营销的服务性和专业性。首先,保险服务不仅表现在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之前,即要根据投保人的需求设计保险方案,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或保险险种,而且还表现在他们购买保险之后,即应根据投保人保险需求的变化和新险种的出现,帮助投保人调整保险方案,或在损失发生时迅速合理地进行赔付。因此优质的服务是保险营销的坚实基础。其次,保险营销需要高素质的专业推销员,他们不仅要具备保险专业知识,还应具备推销保险商品的其他知识,如经济、法律、医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因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并不是一种纯粹的消费行为,更是一项风险管理计划、一项投资计划、一项财务保障计划。因而,保险推销人员需要运用自己丰富的知识,根据保险市场的行情,结合不同客户的心理特征,帮助其选择购买合适的保险保障。因此,保险推销人员丰富的专业

5

知识是保险营销的根本前提。

6、选择目标市场的步骤:一、细分市场;二、选择目标市场;三、

确定营销险种及营销组合策略。

7、优惠价策略的种类:一、统保优惠;二、续保优惠;三、趸交

保费优惠;四、安全防范优惠;五、免交或减付保险费。 8、保险代理人的种类:一、按授权范围不同,保险代理人可分为

总代理人、地方代理人和特约代理人;二、按代理对象不同,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专属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三、按代理性质的不同,保险代理人可分为专职代理人和兼职代理人。

9、客户关系管理:是指企业围绕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通过

管理手段和信息技术的结合,在企业的市场营销、销售服务等与客户相关领域开展的识别、选择、争取、发展和保持客户的整个商业过程,以最终实现提高客户获得、客户保留、客户忠诚和客户创利的目的。

10、保险公司的客户分为内部客户和外部客户。

11、保险费率是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保险费率又被称为保险

价格,通常以每百元或每千元保费金额应缴纳的保险费来表示。 1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评估方法有:比例法和风险分布法。 13、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

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14、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在开业时必须具备的注册资本。《保险公司

管理规定》对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定为2亿元。保险公司的资本金除按法律规定缴存保证金(实缴货币资本的20%)外,均可作为保险资金运用,以获得较高的收益率。 15、保险资金运营的基本原则:一、安全性原则;二、收益性原则;

三、流动性原则。

16、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存款、证券投资、贷款和不动产投资。 17、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不宜用于信托存款,因为风险大。

18、保险经营效益:是指以尽可能少的保险经营成本,为社会提供

尽可能多的符合社会需要的保险保障服务,取得最大的有效成果。

19、反映保险企业经营效益的综合性指标是利润。

20、有关保费收入的几个概念:一、入账保费、应收保费、实收保

费、未赚保费和已赚保费。

21、已付赔款:指保险人已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款和理赔过程发生

的理赔相关费应。

22、未决赔款: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已经发生的损失,但尚未处理

或已处理但尚未确立最后赔款金额,也未办理给付手续的赔款。

第十三章 保险实务的主要环节(P358-382)

2、 承保: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通过

协商,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

3、 承保的基本要求:一、审核投保申请(主要包括审核投保人的

资格、审核保险标的、审核保险费率)。二、控制保险责任。包括控制逆选择、控制承保能力;三、分析风险因素。承保时必须评估四种风险因素:实质风险、道德风险、心理风险和法律风险。

4、 保险人不会接受所有投保请求的原因是:一、保险人只选择那

些从整体上看损失风险与他们所收保险费相称的投保请求,即保险人要尽量避免逆选择。二、保险人签发新保险单受其承受能力的限制。 5、 逆选择:是指那些有较大风险的投保人试图以平均的保险费率

购买保险。

6、 保险人确保承保能力的主要途径有:一、保持风险分散;二、

用特殊的承保技术和经验满足某些险种的承保要求;三、安排再保险。

7、 保险人控制心理风险的手段有:一、实行限额承保,即对于某

些风险,采用低额或不足额的保险方式,规定被保险人自己承担一部分风险;二、规定免赔额(率)。

8、 承保工作的流程:接受投保验险、风险评估、出单。

9、 投保验险的程序:一、接受投保。即直接业务的业务人员提供

客户签章确认的投保单及风险问讯表,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收集风险评估所必需的相关资料提交承保部门。二、验险。即对保险标的风险进行查验,以便对风险进行分类。三、批改申请。

10、填写保险单的要求:一、单证相符;二、保险合同要素明确;

三、数字准确;四、复核签章,手续齐备。

10、续保:是在原有的保险合同即将期满时,投保人在原有保险合

同的基础上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实际情况,对原合同条件稍加修改而继续签约承保的行为。 续保是以特定合同和特定的被保险人为对象的。

11、保险防灾:是保险防灾防损的简称,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对

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灾害事故,控制事故损失规模,从而降低保险成本,增加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活动。

12、保险防灾的方法:一法律方法;二、经济方法;三、技术方法。 13、保险理赔的原则: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二、实事求是

的原则;三、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

14、保险理赔的一般程序:损失通知、查勘定损、审核保险责任、

疑难赔案调查、赔款理算、核赔、结案、支付赔款、代位求偿、(拒赔)。

第十四章 保险监管(P383-391) 1、 保险监管:是指一个国家政府的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为了维护保

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依法对本国保险业的监督和管理。

2、 保险监管制度通常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国家通过制定有关保险

法规,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二是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据法律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以保证保险法规的贯彻执行。

3、 我国保险监管主体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

监会(19xx年成立)。

4、 保险监管行为的性质:是强制行为;属于国家干预保险经济的

行为。

5、 保险监管的方式:一、公告管理方式,亦称公示主义(英国采

用);二、规范管理方式,亦称准则主义;三、实体管理方式,亦称批准主义(瑞士创立,我国采用)。

6、 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通常以偿付能

力额度表示偿付能力的大小。 偿付能力额度等于保险人的认可资产与实际负债之间的差额。

7、 《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

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低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8、 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设立

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两亿元。

9、 以保险同业公会和保险行业协会的名称出现的保险行业自律

组织具有非官方性,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发挥着政府保险监管机构所不具备的平行或横向的协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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