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采购师综合评审

时间:2024.3.31

专注企业采购管理—与企业同步发展

国家职业资格试验性鉴定

采购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综合评审试卷005

注 意 事 项

1.

2.

3.

考试时间:120分钟 请首先按要求在试卷的标封处填写您的姓名、准考证号和所在单位的名称。 请仔细阅读各种题目的回答要求,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您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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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分

第一题 政府采购案例及论述(100分)

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教室用绿板

一、案例背景

随着浦东新区政府采购不断完善,采购项目不断扩展,原各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逐步纳入政府采购。教室用挂壁式书写绿板(以下简称年绿板)就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例。浦东新区每年更新的绿板数量非常可观,集中采购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批量采购的价格效应,降低采购成本和保证采购质量,节省财政支出,有利于加强政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采购活动。

二、拟定采购方案

1.确定采购目标

根据绿板的特点,借助集中采购可批量生产的优势,在保证学校正常需要的前提下降低采购价格、提高绿板的质量、延长绿板的使用寿命是本次采购的目标。

2.选择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中心委托某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中心派员菜价,对各环节进行把关。本次采购绿板数量较大,达1190块,财政拨款金额达数百万元,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单项采购金额或者一次批量采购总额在规定限额以上的应当实行招标采购。本次招标金额已超出批量限额,采购时间较紧故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邀请招标)的采购方式择优选定供应商。

三、招标过程

该社会中介机构格局使用单位确定的绿板的技术及有关交货期等商务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本次邀请招标共邀请五家供应商分别为A、B、C、D、E。20xx年7月27日发标,发标当天售出标书三份,D、E因没有技术要求中的原采购而未购买标书,8月3日投标截止时间仅收到A一份标书,B、C退出投标。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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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邀请招标必须有三份以上(含三份)的有效投标方位有效;对少于三份有效投标的应宣布本次招中止,并另行组织招标采购。这样,本次绿板招标终止,当天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达成统一意见,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次招标又邀请了F、G与A共同投标。F因无法满足8月25日之前交货的招标要求而放弃投标,G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未给予明确答复,因此有效投标仍为A。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连续两次招标采购无效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但多家供应商由于交货期无法满足要求,而本项目的特点不允许延迟交货,仅A满足要求参与投标。为此,预算单位特向采购中心打报告要求定向采购,采购中心将此情况以鉴报告形式上报采管办得到批准。最后,上海普发书写板有限公司以204.442万元中标,随后受到中标通知书。

四、综合分析

1.招标时间紧

该项目计划在7月中旬下达,由于该项目要求在暑假完成以保证新学期的使用,社会中介机构和预算单位以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先操作了其他项目,再操作绿板、多媒体及实验室。至7月24日社会中介机构收到预算单位提供的绿板的技术要求距8月25日交货期仅一个月的时间,在这一个月的时间内包括招标选择供应商、供应商产品的生产及1190块绿板送到各个学校,这样一来招标的时间就压缩得很紧。

2.技术要求高

本次招标的绿板要求使用的进口材料的技术要求如下:

(1) 板面材料:P3珐琅书写搪瓷板材料,板面带磁性,板面此案料厚度大于0.4mm以上。

(2) 表面珐琅层厚度95um。

(3) 背面珐琅层厚度35um。

(4) 钢板总厚度0.4-0.6mm。

(5) 表面平滑度2%-14%。

(6) 表面硬度EM-DIN101(测试标准),MIN3。

(7) 背钢板:优质镀锌板,厚度不小于0.34mm。

(8) 中间采用10mm瓦楞板或机制板。

(9) 框架:铝合金材料,表面氧化处理采用银白亚光或古铜亚光框架,铝合金壁厚大于

1.5mm,笔槽铝合金壁厚大于2mm。

(10) 质量要求:书写流畅,光泽度低,清晰易擦,色面牢固,耐腐蚀,耐酸碱,耐磨,

不反光,无刺眼等。使用年限为15年以上。

3.供应商选择余地小

由于时间紧,该绿板又要求为进口原料,供应商的交货期往往无法满足,因为从原料的进口到绿板的生产需要时间,使得生产商的选择余地就很小。

(一) 问题:

1. 两次招标采购失败的原因是什么?(10分)

2. 公开招标的一半程序师什么?(6分)

3.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8分)

4. 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为什么?(8分)

5. 招标人应怎样确定中标人?应当注意什么?(10分)

6. 评标过程中如何做到公平公正?(8分)

(二):结合你的工作经验,请讨论一下招投标中各种评标方法的优势和适用条件。(不低于2000字)(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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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题 企业招投标案例及论述(100分)

工程项目招标此歌的施工单位选择

建设单位:福建某省建筑装饰公司成立于19xx年,20xx年公司改制为中港合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金3000万元,现拥有建筑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甲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公司为中国建筑装饰行业知名企业,是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常务理事,福建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副会长单位。公司连续六年荣获中国建筑装饰百强企业,连续六年荣获“全国建筑装饰工程奖”;并获得“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明星企业”、“全国建筑装饰行业科技创新奖”“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息化建设先进单位”、“全国建筑装饰行业信息化创新成果”、“重合同、守信用”等百余项荣誉称号。通过了IS09001、IS014001和GB/T28001施工、设计“三标一体”认证;公司机构完善,拥有强大的专业设计、施工团队及雄厚的资金实力。

该建设单位有一项工程项目,需要公开招标。建设单位首先选择了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事务所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造价控制工作,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第45天,与该事务所签订了委托合同,之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酬金比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

在施工公开招标中,有A、B、C、D、E、F、G、H等施工单位报名投标,经事务所资格预审均符合要求,但建筑单位以A施工单位是外地企业为由不同意其参加投标,而事务所坚持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

评标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当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1人、建设单位代表1人、政府提供的专家库中抽取的技术经济专家3人。

评标时发现,B施工单位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单位报价且未能合理说明理由;D施工单位投标报价大写金额小于小写金额;F施工单位投标文件提供的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H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某分项工程的报价有个别漏洞;其他施工单位的投标文件均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建设单位最终确定G施工单位中标,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该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工程按期进入安装调试阶段后,由于雷电引发一场大火。火灾结束后48小时内,G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通报了火灾损失情况;工程本身损失150万元;总价值100万元的待安装设备彻底报废;G施工单位人员烧伤所需医疗费及补偿费预计15万元,租赁的施工设备损坏赔偿10万元;其他单位临时停放在现场的一辆价值25万元的汽车被烧毁,另外,大火扑灭过程中G施工单位停工5天,造成其它施工机械闲置损失2万元以及按照工程师指示留在现场的管理保卫人员费用支出1万元,并预计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200万元。损失情况经项目造价工程师审核属实。

(一) 问题:

问题1:指出建设单位在造价事务所招标和委托合同签订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10分)

问题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造价事务所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5分)

问题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10分) 问题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并说明理由。(10分)

问题5:安装调试阶段发生的这场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指出建设单位和G施工单位应各自承担哪些损失或费用(不考虑保险因素)(15分)

(二) 结合你的工作经验,请讨论一下招投标中各种评标方法的优劣和适用条件。(论述不 低于2000字)(50分)其中论点包括:

各种评标方法的介绍(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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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评标方法的优劣比较(10分)

各种评标方法的选择方法(10分)

结合工作经验,理论联系实际,要求条理清晰、表述清楚(20分) 4


第二篇:高级采购师考试-----综合评审案例解析


案例一、竞争性谈判结果缘何难产

要点1:政府采购法中,对供应商投标的资格做了哪些规定?

参考点: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要点2: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哪些条件下可使用竞争性谈判采购?

参考点: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要点3:跟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哪些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开招标采购,采购方应采取何种措施? 参考点:

政府采购法规定如果不能满足公开招标的条件则应该宣布废标并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重新投标;

不满足公开招标的条件为: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要点4:供应商对中标结果不满意的投诉程序具体包括哪些?

参考点:

1.质疑

(1)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做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供应商认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投诉

(l)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临督管理部门书面投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书面投诉后进行审核,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受理投诉、修改后重新投诉、转有管辖权部门、不予受理的处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投诉事项处理期间,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4)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政府招标采购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关系处理

一、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关系现状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都是政府采购当事人,是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

2、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采购代理机构是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1

3、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4、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5、可以看出,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由于工作性质和出发点不同,既合作又有一定的冲突,有相互监督和制约关系。

二、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容易产生矛盾难题的原因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容易产生矛盾,原因主要有:

1、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都以大家都属于同一级政府管理,使用的都是同一级财政资金,淡化了委托代理手续。从而导致在采购项目发生质量等问题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经常因职责不清而发生推诿扯皮等现象。

2、采购人容易“越位”介入具体的采购操作。按理,采购人在向采购代理机构委托了他们的采购项目后,就不应该再过多地干预采购代理机构的具体采购操作,可是,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职责含糊不清的现象经常发生,从而使得采购人经常对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指手画脚”,横加干涉,使得采购代理机构丧失了独立的或自主的代理权限。

3、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严格考虑到采购人的实质需求。采购代理机构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实施代理,并使采购项目尽量或充分满足采购人提出的需求。可在实际工作中,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采购过程中,责任心不强、目标不明确,甚至于只按照自己的意愿与方式进行采购,而全然不顾采购人的实际需求,特别是采购人的特殊需求等,从而导致采购项目难以十分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要。

4、在遇到某些矛盾或纠纷问题时,容易推诿、扯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难以进行实质性明确和落实,更难以在事后进行进一步的责任追究。从而在出现质量风险或发生一些纠纷问题时,往往谁也不愿承担责任,甚至于还相互推卸责任。

5、采购人与代理机构之间的共同舞弊行为。由于采购代理机构是政府采购操作的具体执行机构,专门负责为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不少的品牌要想进入政府采购市场消费,就必须要“经过”采购代理机构这道法定的“关口”,对此,一些收了品牌供应商好处费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工作人员,他们就得为那些品牌的销售“寻找”出路,而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或用户却是采购人,这样,那些心怀叵测的采购代理机构就利用他们代理采购的“便利”条件,钻双方权利与义务不清的空子,通过向采购人馈赠商品、给予好处费等方式,以达到为采购人“指定”品牌、向采购人推荐供应商,或与采购人合谋改变采购方式等目的。

三、解决问题的措施

《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为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明确采购责任,防范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问题,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必须要有明确的相互制约,因此应签订内容详实的“委托采购协议”。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双方应在协议中具体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性要求、代理采购的期限、各方面应当遵守的一些约定、受托不得超越范围代理采购等,以及采购人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违约责任及其解决问题的途径。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在事前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不仅有助于采购代理机构“有的放矢”地代理采购业务,更有利于采购人正当权益的充分实现。

另外,还应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针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工作力度,坚决惩处腐败分子。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刚刚起步,制度设计还不够完善,执行操作有待进一步规范,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完善和加强政府采购制度。在政府采购制度规定中,鼓励任何供应商只要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公正理念成为政府部门和企业的自觉意识。并引入竞争机制,一方面促进供应商之间的平等竞争,另一方面使政府部门与供应商平等交易,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

还有,进行透明化操作,公开部门预算,采购过程公示等措施,接收纳税人监督,加强政府采购部门积极主动“曝光”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相信通过以上措施,一定会解决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之间的矛盾冲突,减少“天价采购”等事件的发生,为国家建设更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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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采购教室用绿板

要点1:公开招标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1、 招标之前的准备工作;

2、发布公告;

3、供应商参加投标;

4、开标

5、评标

6、定标

要点2、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满足该法律性质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 要约需满足的条件为:

1、向一个或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2、内容十分确定;

3、表明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要点3、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满足该法律性质的条件具体有哪些?

参考点:

发出中标通知书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承诺。承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接受必须由指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一致;

3.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招投标中各种评标方法的优劣和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写明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选择哪一种评标方法,如何对各种评标 方法的优劣进行比较,制定并筛选出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案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十分重要, 它不仅关系到评标是否公正,采购活动是否规范,还直接关系到确定评标结果,关系到能 否实现最佳的采购目标,促进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效益的提高等。我认为应充分熟悉了解以下内容:

一、熟悉各种评标方法

目前评标的方法主要可归纳为五种:

(1)最低投标价法:

(2)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3)综合评估法:

(4)专家评议法:

(5)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这种方法是在综合评标价法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定运行年限内的费用作为评标价格。

二、对评标方法的优劣进行比较

(一)最低投标价法:

优点:仅以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作为唯一尺度定标,简单易操作;能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遏止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

缺点:仅适用于简单和标准化的产品;价格最低,服务和质量却难以保证;易产生供应商无利可图所带来的纠纷。

(二)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优点:竞争性强,有利于节约资金;有利于供应商优胜劣汰,促进市场发育和完善;有利于避免评标中的腐败现象以及中标后再压价等不规范操作行为;有利于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节约评标时间,减少评标工作量。

缺点:成本价不易界定,操作比较困难,易受到质疑;单因素选择与业主多目标评价之间的矛盾突出,很多其他目标难以考察;业主控制风险的能力较低,投标人会使用各种报价策略,带来后期风险;报出的初始价格往往不准确,致使评标和澄清工作均较为困难,有时还会影响公平竞争;非正常低价中标的风险增加,也容易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情况;对招标文件的质量、监理及业主单位的管理能力、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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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引入权值的概念,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有效防止低价的不正当竞争;与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基本相适应;与我国目前施工企业的资质制度相适应;能够选中综合实力较强、投标报价较合理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

缺点: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由于企业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等因素参与量化计分,诱导挂靠行为的发生,易导致围标和串标行为,严重地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挂靠行为的出现从而导致施工质量的下降,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主要是为了评标时得到高分,并不是企业竞争力的真实体现;评委有较大的权力,且业务水平不尽相同,存在过多的人为因素,有可能出现“人情标”或暗箱操作,缺少公平性。

(四)专家评议法

优点: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可以直接对话与交流,交换意见和讨论比较深入;评标过程简单,在较短时间内即可完成

缺点:由于除报价外没有对各投标文件的量化比较,当成员之间评标悬殊过大时,定标较困难,往往需要评标委员会协商,因此评标的随意性较大、科学性较差。

(五)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

优点:将后期的使用费用考虑进去,降低总费用,规避采购人风险。

缺点:计算复杂,难以操作;合理的寿命期难以确定;给供应商增加负担。

三、正确选择评标方法

不同的评标方法,有各自的侧重点和适用性,很难比较出哪一种方法更科学、合理,同时,也无法制定出一种适合所有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因此,招标方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最合适的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简单商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招标。这些货物技术规格简单,技术性能和质量标准及等级通常可采用国际(国家)标准。

(二)合理低价法主要是适用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标准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其它性能、质量、功能具有同质性的设备或货物。招标范围确定,方法相对简单。

(三)综合评估法在采购机组、车辆等大型设备时,较多采用。

(四)专家评议法一般适用于:小型项目或无法量化投标条件的情况下使用。

(五)寿命周期成本法主要关注不同投标书提供的同一种设备在运转期后续费用的差别,可能会比采购价格间的差别更为重要。

四、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根据行业规定和惯例来选择评标方法 各行业和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规规定执行。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在部门法规直接规定的评标方法中结合实际进行选择。

(二)充分考虑项目具体情况。

评标方法的使用,不仅受行业规定和习惯的影响,同时也受项目具体情况的影响,如项目的复杂程度、采购目标、招标人是否有特殊要求等。项目越复杂,评标方法的选择就越需要慎重。如一些大型成套设备的采购,设备复杂,涉及的领域多,在制定评标方法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多,这就应该有所取舍和变化。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有时只能采购 低档设备,无法采购到高档设备,达不到采购目标。所以,对应根据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 的方法。

(三)避免招标人主观倾向性影响。

招标人是货物、服务的使用或接受者,是工程的发包人,是招标项目技术、商务条款 和要求的提出和制定者,对招标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力,甚至是决定权。招标人可能对某些品牌的货物有 所青睐,甚至就想采购指定品牌的货物,所以编制出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其他商务 条款,都有很大的倾向性,选择对招标人有利的评标方法。

总之,实际工作中,要全面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分析研究招标项目的 内在要求,根据采购目的来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以期达到最大的采购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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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三、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的关联争议

要点1:根据《政府采购法》,什么条件下采购相关人员应该回避供应商评标?

参考点: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要点2:根据财政部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开标前和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方与投标供应商之间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参考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要点3:在政府采购法中供应商投诉应满足什么条件?

参考点: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要点4:简述招标采购中废标的条件。

参考点: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j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要点5:政府采购中是否可以随意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该方式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参考点:

政府采购中不能随意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政府采购规定首先进行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代理机构容易产生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政府采购的社会代理机构是指具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该中介机构通过提供代理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目前,在各地政府采购活动中,基本由财政部门确定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代理机构。审计发现,社会代理机构暴露出的问题已对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已刻不容缓。

一、招投标代理机构容易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代理费用收取方面:作为盈利机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普遍存在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服务费问题,超标准收费比较常见。一是混淆类别,提高标准。在招标文件中对代理费只写明按国家规定费率执行,具体收费时想方设法提高费率,比如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货物招标标准收取、该分段计费的不分段等,实际收取金额明显高于应收金额;二是钻法律空子,自定标准。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对不涉及中标金额的费率未制定相应费率标准,不同的招标代理机构自行规定按每中标单位200-5000元不等收费。

(二)代理程序方面:因国家在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采购代理单位无论是在标底保密环节、抽取专家环节还是开标现场进行录音录像监控环节均有空子可钻,随机调查结果显示:采购代理与供应商恶意串通已成为公开的秘密。有的采购代理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特殊条款,排斥潜在投标人,并与评标专家达成某种默契,私下谋取非法利益;甚至还有的采购代理法人同时身兼数个供应商 5

单位法人,采购招标中一手操作“自己招自己”。对此,因取证难,被不少采购代理浑水摸鱼,获取大量不正当利益,久而久之,政府采购极易变成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代理服务方面:不同的采购代理单位因其内部管理制度和代理人员素质的不同,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有的采购代理服务只是为招标人提交资料、“跑跑腿”等,不同项目的招标文件编制的内容雷同,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方案等难以提出恰如其分的建议,有的甚至是全部靠采购单位一遍遍修改才完成,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有待提高;在采购效率上,部分代理单位效率低下、工作拖沓;在档案整理上,出现档案编号不一、内容不一的现象,甚至有的招标项目档案中未留存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等必备文件,为备查工作带来困难;甚至还有的采购代理人员技术水平高但职业道德方面不高,对投标人“吃、拿、卡、要”。

二、解决办法

(一)提高准入门槛,实行优胜劣汰。面对社会上良莠不齐的众多采购代理单位,财政部门在选用时应严把准入门槛,综合评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誉、业务能力等情况,选定业务能力强、资质信誉高的单位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并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促使代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及专业化队伍建设,并防止人情因素影响采购结果现象发生。

(二)建章立制,细化监管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快建立对社会代理机构的管理、考核评价和公告制度,制定《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制度》等,从根本上约束其工作、规范其行为,并定期将考核结果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对出现严重问题的,严格惩戒制度,必要时清除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格范围。

(三)实行公开公示,让采购代理由“幕后操作”转为“前台亮相”。每一个采购项目结束后,随时将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项目情况、收费情况、考核情况通过媒体和网络公开公示,接受来自社会、参与项目投标供应商及评标专家、采购单位等的全方位监督,接受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把采购代理机构推至“前台”,真正实现“阳光采购”。

(四)强化监督,形成监督合力。对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形成监督合力,通过动态监控,及时发现、预防并处理采购代理机构违法乱纪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提升政府采购在公众中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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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工程项目招标采购的施工单位选择

要点1:指出建设单位在造价事务所招标和委托合同签订过程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点:

在监理中标通知书发后第45天签订委托监理合同不妥,依照招投标法,应于 30天内签订合同。

在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后双方又另行签订了一份监理酬金比监理中标价降低10%的协议不妥。依照招投标法,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要点2:在施工招标资格预审中,造价事务所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参考点:

监理单位认为A施工单位有资格参加投标是正确的。以所处地区作为确定投标资格的依据是一种歧视性的依据,这是招投标法明确禁止的。

要点3:指出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并写出正确作法。

参考点: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妥。正确组成应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要点4:判别B、D、F、H四家施工单位的投标是否为有效标并说明理由。

参考点:

B单位的投标是否有效,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来确定。

F施工单位的投标不是有效标。F单位的情况可以认定为是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属重大偏差。

D、H两家单位的投标是有效标,他们的情况不属于重大偏差。

招投标中各种评标方法的优劣和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写明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选择哪一种评标方法,如何对各种评标 方法的优劣进行比较,制定并筛选出合理的评标标准和方案在招标投标工作中十分重要, 它不仅关系到评标是否公正,采购活动是否规范,还直接关系到确定评标结果,关系到能 否实现最佳的采购目标,促进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效益的提高等。我认为应充分熟悉了解以下内容:

一、熟悉各种评标方法

目前评标的方法主要可归纳为五种:

(1)最低投标价法:

(2)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3)综合评估法:

(4)专家评议法:

(5)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这种方法是在综合评标价法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定运行年限内的费用作为评标价格。

二、对评标方法的优劣进行比较

(一)最低投标价法:

优点:仅以投标价格的合理性作为唯一尺度定标,简单易操作;能较大程度节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能遏止腐败现象,规范市场行为。

缺点:仅适用于简单和标准化的产品;价格最低,服务和质量却难以保证;易产生供应商无利可图所带来的纠纷。

(二)合理最低价评标法:

优点:竞争性强,有利于节约资金;有利于供应商优胜劣汰,促进市场发育和完善;有利于避免评标中的腐败现象以及中标后再压价等不规范操作行为;有利于国内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节约评标时间,减少评标工作量。

缺点:成本价不易界定,操作比较困难,易受到质疑;单因素选择与业主多目标评价之间的矛盾突出,很多其他目标难以考察;业主控制风险的能力较低,投标人会使用各种报价策略,带来后期风险;报出的初始价格往往不准确,致使评标和澄清工作均较为困难,有时还会影响公平竞争;非正常低价中标的风险增加,也容易出现低价中标高价索赔的情况;对招标文件的质量、监理及业主单位的管理能力、评标专家的专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综合评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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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点:引入权值的概念,评标结果更具科学性,有效防止低价的不正当竞争;与我国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基本相适应;与我国目前施工企业的资质制度相适应;能够选中综合实力较强、投标报价较合理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

缺点:评标因素及权值难以合理界定;由于企业资质、业绩、信誉、财务状况等因素参与量化计分,诱导挂靠行为的发生,易导致围标和串标行为,严重地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挂靠行为的出现从而导致施工质量的下降,豆腐渣工程屡见不鲜;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主要是为了评标时得到高分,并不是企业竞争力的真实体现;评委有较大的权力,且业务水平不尽相同,存在过多的人为因素,有可能出现“人情标”或暗箱操作,缺少公平性。

(四)专家评议法

优点:评标委员会成员之间可以直接对话与交流,交换意见和讨论比较深入;评标过程简单,在较短时间内即可完成

缺点:由于除报价外没有对各投标文件的量化比较,当成员之间评标悬殊过大时,定标较困难,往往需要评标委员会协商,因此评标的随意性较大、科学性较差。

(五)寿命周期成本评标法

优点:将后期的使用费用考虑进去,降低总费用,规避采购人风险。

缺点:计算复杂,难以操作;合理的寿命期难以确定;给供应商增加负担。

三、正确选择评标方法

不同的评标方法,有各自的侧重点和适用性,很难比较出哪一种方法更科学、合理,同时,也无法制定出一种适合所有招标项目的评标方法。因此,招标方应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结合自身实际,选择最合适的评标方法。

(一)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简单商品、半成品、原材料,以及其他性能、质量相同或容易进行比较的货物招标。这些货物技术规格简单,技术性能和质量标准及等级通常可采用国际(国家)标准。

(二)合理低价法主要是适用于: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以及标准产品、半成品、原材料或其它性能、质量、功能具有同质性的设备或货物。招标范围确定,方法相对简单。

(三)综合评估法在采购机组、车辆等大型设备时,较多采用。

(四)专家评议法一般适用于:小型项目或无法量化投标条件的情况下使用。

(五)寿命周期成本法主要关注不同投标书提供的同一种设备在运转期后续费用的差别,可能会比采购价格间的差别更为重要。

四、实际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方面

(一)根据行业规定和惯例来选择评标方法 各行业和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应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规规定执行。评标方法的选择,应在部门法规直接规定的评标方法中结合实际进行选择。

(二)充分考虑项目具体情况。

评标方法的使用,不仅受行业规定和习惯的影响,同时也受项目具体情况的影响,如项目的复杂程度、采购目标、招标人是否有特殊要求等。项目越复杂,评标方法的选择就越需要慎重。如一些大型成套设备的采购,设备复杂,涉及的领域多,在制定评标方法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多,这就应该有所取舍和变化。如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评标价法,有时只能采购 低档设备,无法采购到高档设备,达不到采购目标。所以,对应根据不同的项目采用不同 的方法。

(三)避免招标人主观倾向性影响。

招标人是货物、服务的使用或接受者,是工程的发包人,是招标项目技术、商务条款 和要求的提出和制定者,对招标工作有着很大的影响力,甚至是决定权。招标人可能对某些品牌的货物有 所青睐,甚至就想采购指定品牌的货物,所以编制出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和其他商务 条款,都有很大的倾向性,选择对招标人有利的评标方法。

总之,实际工作中,要全面熟悉招标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分析研究招标项目的 内在要求,根据采购目的来选择合适的评标方法,以期达到最大的采购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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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业主委托某招标代理公司代理施工招标

要点1、业主对于招标代理公司提出的要求中哪些地方不正确,为什么?

参考点:

1、“业主提出招标公告之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不正确,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2、“业主要求采用邀请招标”不正确。因为该项目为政府投资建设,根据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投标,如采用邀请招标,应由有关部门同意。

要点2、分析A、B、C、D、E、F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参考点:

A投标文件有效。

B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但补充说明无效。因为开标后投标人不能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因投标保函的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30天。

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

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因为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应付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F投标人投标文件有效。投标人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投标人赵城顺势超过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可以要求其赔偿。 要点3、该项目施工合同应该如何签订?合同价格是多少?

参考点:

该项目影子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A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双方不得再签订背离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合同价格为1500万元。

要点4、合同中有何不妥之处?应如何改正?

第一条: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的先后顺序和内容不对,应是:1、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附件,4、专用合同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有关的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7、图纸,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及预算书等。

第二条,“承包人有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进度改进是合理的要求,不应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三条:“承包人应按约定日期组织设计提交给工程师,工程师按约定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施工组织设计是由施工单位在图纸会审后7天报送工程师审查,并不是确认。

浅谈如何治理和预防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筑工程招投标,是一项综合性的技术经济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建设领域的招投标工作在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促进了工程建设的飞速发展。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过去怀化的招投标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严肃性和公信力。致使社会上对招投标工作仍有种种看法,部门之间有看法,干部群众之间有看法。如果我们建设系统对招投标工作不坚持统一思想、统一看法、统一标准,势必给我们的工作造成诸多被动的局面。就怀化过去的情况看,招投标工作中的违法违规现象主要表现在:

一是围标。目前建筑市场“僧多粥少”,施工任务不能满足施工企业的需要。因此,有的施工企业为获得工程项目中标,不择手段串通一气,采取联合三、四家甚至更多的企业一起进行投标,轮流坐庄,其中一个企业中标后,将按事先约定分享利益。二是串通招标。一方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即招标人事先选好了一家施工队伍,由这家施工企业组织另外几家关系较好的施工企业来“陪标”,从表面上看,整个招标过程既合理又合法,但掩盖了真相。由于招标人事先选好的这家企业投标文件制作比较精细,施工组织设计内容比较全面,报价也比较合理,评标时必然得高分而中标。结果往往是“正规军”没入围,杂牌军却被选上了。另一方面投标人互相串通,报价一起哄抬报高价,或者挤“牙膏”采取阶梯式报价,从而达到中标的目的,极大地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三是挂靠。即投标人利用所挂靠的企业法人的资格和资质获得了自身难以取得的交易信用与经济利益的经营活动。四是低价竞标。即投标人为适应业主“少花钱多办事”的心理,以低于企业成本参与竞标等。

这些问题,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尽快扭转这种局面。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招投标,牵涉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历来是政府关切、社会关注、老百姓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今后,如何进一步治理和预防招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我们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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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招投标工作要实行五公开。即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建设项目信息;公开招投标的要求和准入条件;公开评标办法及标准;向社会公示中标结果;公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举报电话,使建设工程投标全过程在公开、透明及社会各界的有效监督下进行。

第二,严格搞好资格审查。依法必须公开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大的项目,当投标报名的投标人少于9家时不得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不得以过高标准或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数量,切实把好入围关。

第三,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评委是招投标活动评标工作的“执行法官”,必须做到有专门的软件管理,计算机抽取,不得与外界联网。软件做到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管用分开。开标前,凡是业主经批准参加评委的,要与专家评委分离,采取封闭评标的方式,防止业主评委授意或干扰专家评委,防止不正当的人为因素对评标的影响。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评标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四,大力推行新的评标定标办法。合理低价中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认真借鉴兄弟单位实行新的评标、定标办法,即采用最低价和合理低价平均值评标。这个评标办法的最大优点是对一般工程不进行技术标评审,只评商务标的工程量清单,减少了人为因素对招投标的影响,使评标公正、合理、快捷,在一定程度上防止了恶性竞争和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使中标价格比较合理。对于技术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大型工程使用综合评标法,有利于选择最优秀的企业承接工程。

第五,切实加强管理体制的建设。要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必须尽快建立健全建筑行业的信用评价体制,并将其作为评标或资格审查的要件之一。运用“信用担保”制度,使低于成本谋取中标的企业无法找到“救命稻草”,从而无法在市场上立足,自然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企业,逐步改变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局面,使施工力量和施工任务的比例趋于合理。在技术体系、监管体系、信用体系、担保体系建设完成后,通过市场手段使企业不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促使企业承接工程从“关系竞争”调整到“价格竞争”;从“价格竞争”调整到“技术竞争”和“管理竞争”上来,从而实现建筑市场的良性发展。

第六,要实行现场踏勘。每个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在开标前,招投标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到项目现场实地踏勘,以遏制规避招标,先开工后招标和开小标干大工程等虚假招标行为的发生。

第七,要畅通投诉渠道。严格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投诉案件,将投诉处理作为规范招投标监督管理一项重要工作,加大对查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使招投标工作走上正确轨道,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

总之,治理和预防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依法行政,严格监督,把想法变成办法,把提法变成做法,促进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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