肾脏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
一、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九百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8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12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35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5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医院认真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各项任务;2.所在医院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开展患者预约诊疗服务,并推行单病种管理;3.专科整体实力强,医疗技术水平高,医疗安全保障好;4.专科积极实施临床路径管理;5.专科病房开展了优质护理服务。
三、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四、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五、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高级职称人员。
七、本标准中包括的人员是指人事关系或执业地点在所在医院的人员。其中聘用人员是指在本单位执业注册并履行职责1年以上、年工作时间8个月以上。
八、本标准中所指论文(包括SCI论文、中文期刊论文等)、科研项目或课题、科研成果等,均指临床应用方面的论文、项目、课题或成果。
第二篇: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科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呼吸内科等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
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1〕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做好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估工作,针对不同专科的特点,我部组织中华医学会相关分会和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制定了呼吸内科等9个专业和民营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我部将按照该标准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的评估工作。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吴少玮、高新强 电话:010-68792200、68792732
传真:010-68792513
邮箱:MOHYZSYLJGGLC@126.COM
附件:
1.呼吸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2.神经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3.肾脏内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4.普通外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5.泌尿外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6.烧伤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7.眼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8.皮肤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9.急诊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10.民营医院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评分标准(试行).doc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