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工作会议制度(范本)

时间:2024.4.13

信用社(银行)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农村信用社会议管理,缩短会议时间,降低会议成本,更好地发挥各类会议的决策、指导、协调作用,实现会议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会议质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议召开坚持精简原则,可开可不开的会议一律不开,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高效原则,会议召开应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主题鲜明,准备充分,主题不明确的会议不开,要开短会,讲短话,提高议事效率;节约原则,会议要厉行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会议费用必须坚持先申报审批后开支的原则。对需开支费用的会议做到先预算、先预审后开支,严格控制会议成本。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联社机关,辖内分支机构。

第二章 会议分类及程序

第四条 全县农村信用社会议归纳为五类:

(一)法人法理结构会议。主要包括: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理事长会、理事会下设的各类委员会等;

(二)党群工作会议。主要包括:党委会、党委中心组学习会、党委扩大会、党员大会、支委会、党支部会、党小组会、党员民主生活会,团委会、团支部会、团员会,职代会、工会工作会、职工大会、妇女工作会等;

(三)业务经营管理及各类专业会议。主要包括:系统工作会议、主任办公会、业务综合会(如经营活动分析会、例会等)、综合管理、人事劳资、会计出纳、信贷、风险管理、安全保卫、纪检监察、贷款审批委员会、财务审批委员会、各专业例会等;

(四)分支机构和部室工作会。主要包括:县联社机关各部室召开的学习例会、工作例会,部(室)务会等,辖内各分支机构召开的各类工作会、学习会等;

(五)上级或外单位在县联社召开的会议(如现场会、报告会、调研会等)或业务会(如金融机构联席会,客户座谈会、业务 品种推介会等)等。

第五条 召开会议的程序。各类会议的召开要程序合

规、会议主持人等要符合相关会议的规定。

(一)为避免会议过多或重复,各分支机构、县联社机关部室一律纳入例会制,原则上要按例行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由分支机构、部室负责人组织召开。

(二)凡涉及多个部室负责人参加的各种会议,均须于会议召开前县联社领导批准后,分别报办公室汇总制作议题

单。办公室统一报领导审核议题,领导安排会议时间后,由办公室通知参会人员。

(三)涉及上级部门、本单位综合性强的会议,根据县联社的安排及召开会议的相关规定、内容,由党办或行政办收集信息资料,草拟会议的议题表或日程表、草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对召开××会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主题、目的、参会人员、时间、地点、主持人、会务人员、后勤人员、会议费用预算等。报县联社及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由主办部室牵头做好会议准备。各部室会期必须服从县联社统一安排,各部室召开的会议如遇与县联社召开会议在时间上发生冲突时,应坚持小会服从大会,局部服从整体的原则。

第三章 会议准备

第六条 召集单位、会议主持人和与会人员都应分别作好有关准备工作。主要包括:拟好会议议程、会标、提案、主持词、汇报总结提纲,发言要点、工作计划草案、决议决定草案、落实会场、照像摄像、摆好座位坐签、茶具茶水、奖品、纪念品,通知参会人员等。

第七条 县联社各部室需要提请相关会议讨论的事项,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

过协商能够解决的问题不上会议;经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报主管领导,由主管领导协调解决;确需召开会议的,会前要依据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结合实际制订初步意见,经县联社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县联社办公室,由办公室向县联社领导汇报,制作议题单提交相关工作会议审议。

第八条 提交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主办部门在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对研究的问题查找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依据,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需提交会议讨论的内容要提前送分管领导审阅,经同意后,至迟须于开会前一天将会议内容的概要说明或会议材料送交参加会议的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九条 参加会议的领导,会前应认真审阅会议有关文件、材料,准备好会议发言或建设性意见。

第十条 会场的布臵。大型会议办公室要提前制订坐次表,报领导审定后,安排人员进行卫生打扫,并做好日常保洁,摆好坐签,检查音像效果,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会议费用报批制度和程序。从严控制会议经费,坚持高效务实的原则,压缩会议规模,严格控制会议代表,精简会议工作人员。县联社、各分支机构召开会议需开支费用的,要会前根据参会人员的数量,预算住宿费、餐费、酒水费等开支金额,报批后据实开支,双人经手签字;严禁先斩后奏。

第四章 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参会人员应提前到会,准时参加会议并签到。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遵照“谁组织,谁记录”的原则,如有必要,主持人可根据本原则及会议议题所涉及业务的需要,临时指定会议记录员。

第十四条 会议记录员应遵守的规定

(一)做好会议的原始记录及会议的考勤记录,根据需要整理《会议纪要》。

(二)对会议已议决事项,应在原始记录中括号注明“议决”字样。

(三)会议原始记录应于会议当日、《会议纪要》最迟不迟于次日呈报会议主持人审核签名。社员大会、理事会等出席会议的代表、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主要记载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2.参会人员姓名;

3.会议议程;

4.发言人发言要点;

5.会议内容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第五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为完善会场纪律,更好的完成会议的议题,参会人员应做到:

(一)所有会议实行签到制度,凡不能参加会议或不能准时参加会议者,要向主持人或承办部室负责人请假;

(二)与会人员提前10分钟入场,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中途退会;

(三)会议期间关闭通信工具或将通信工具设在振动位臵;

(四)不准在会场或有上级领导出席的任何会议和正规场合接打手机;

(五)会议期间不准大声喧哗、交头接耳或打瞌睡;

(六)会议内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扔废弃物、不提供吸烟;

(七)与会人员不准做与会议无关的杂事,不得在会场上随 意走动;

(八)不准泄露会议机密,妥善保管会议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内容。

第六章 会议精神落实

第十六条 县联社机关各部室、各分支机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精神,及时向员工传达,结合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贯彻意见,组织员工学习讨论,及时落实执行。

第十七条 县联社办公室负责会议精神贯彻情况的信息反馈,按周编制“工作进度”或“督办通报”。对成功的做法、典型经验及时采编信息,推动面上工作;对会议精神落实较差的部室、营业机构办公室要督办,促进工作的落实。

第十八条 稽核部门负责对会议精神落实程度,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对落实执行会议精神较差的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辖内分支机构可按本制度制订实施细则,报送县联社备案。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

级联合社章程(范本)》的通知

银发[1997]474号

颁布时间:1997-11-11发文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现将《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以指导各地农村信用社

及县级联社制定本社章程。

附一: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

本社地址:

本社注册资本:

第二条 本社是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

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 本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

责任。

第四条 本社以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

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五条 本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 本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社区内开展。本社主要为社员提供

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七条 本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八条 本社积极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入股,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信

用合作社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管箱业务;

(八)在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九)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凡在本社区的农户,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个体

社员。

凡地处本社区域内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

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团体社员。

本社职工要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职工社员。

第十二条 社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进行监督或质询;

(四)享有股金红利和利润返还权;

(五)本社终止后依法取得本社剩余财产;

(六)享有本社为社员举办的文化等公益事业的权利。

第十三条 社员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其所缴纳股金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维护本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社的合法经营;

(五)在本社开户,积极在本社存款;

(六)宣传办社的意义,协助发展社员。

第十四条 对本社有突出贡献的社员,可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违反本社章程的,本社有权给

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社员退股,应向本社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同意后,办理退股手续。

第四章 股金

第十六条 本社股金每股10元人民币。个体社员每人至少入 股;团体社员每个至少入 股;职工

社员每人至少入 股。单个社员的最高持股额不得超过本社股本金总额的百分之二。

第十七条 缴纳股金必须以现金方式进行,不得以其他债权、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能以股金证在本社

以外设定质押。社员持有的股本金,经向本社办理登记手续后可以转让。股权可依法继承。

第十九条 年底财务决算之前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息红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权力机构,由本社社员代表组成,社员代表按社员人数的一定比例由

本社社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表决时,每个社员一票。

第二十一条 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可随时召开;经半数以

上社员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

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以上(奇数)理事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

的理事为止。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审定农村信用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五)聘任和解聘农村信用社主任、副主任;

(六)审议农村信用社主任的工作报告;

(七)批准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批准农村信用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

(九)拟定农村信用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十)拟定农村信用社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一)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主持理事会的工作;副理事长1至2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

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

经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本社社员代

表、职工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信用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信用社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章程规定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监事长的选举和

更换,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产生,理事会予以聘任。主任、副主任可由理事长、

副理事长兼任。

第三十四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提出本社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和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本社内部机构设置;

(六)决定对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征得理事会同意后,向县联社推荐副主任人选;

(八)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本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它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本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

行报送会计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业务状况表;

(二)资产负债表;

(三)损益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决算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本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代表查阅。 第三十八条 本社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国家有关财务规定并经代表审议后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

(三)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

第三十九条 本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

帐户存储。

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本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

召集临时社员代表大会作出决议,报联合社签署意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实施。

本社的撤销、破产的清算按《农村信用合作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报县联社和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批准后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

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代表大会。

附二:

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合社定名为 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

联社)。

本联社地址: 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 街 号。

第二条 本联社是 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 本联社对辖内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

(一)根据全国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

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管理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

(三)制定并检查、考核辖内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辖内信用社业务和财

务;

(四)监察、处理辖内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辖内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五)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辖内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六)综合汇总辖内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

(七)其他管理职能。

第五条 本联社为辖内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辖内信用社融通资金;

(三)办理或代理辖内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四)组织管理辖内信用社的社团贷款;

(五)组织做好辖内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

(六)筹集、管理辖内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

(七)组织辖内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

(八)组织经验交流,为辖内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九)其他服务职能。

第六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辖内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本

联社开展业务经营,坚持不与信用社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 本联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八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下列社员出资入股组成:

农村信用社 万元……

第三章 股金

第九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一万元人民币。每个社员至少入五股,最高不得高于联社股金总额的20%。

第十条 本联社社员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本联社社员不能退股。

第十一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不能以股金证在本

联社以外设定质押。

第四章 社员

第十二条 凡辖内的农村信用社,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办理社员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

联社的社员。

本联社职工可以集中资金向本联社入股。在入股职工中, 人选举一名代表参加联社社员大会。

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县联社入股。

第十三条 本联社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联社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三)接受本联社服务的权利;

(四)按本联社章程规定,接受利润返还的权利;

(五)监督本联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六)监督本联社各项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的权利;

(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学习、培训教育及经验交流的权利;

(八)本联社依法破产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九)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本联社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缴纳的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有限责任;

(四)按期交纳管理费;

(五)维护本联社公共利益,保护本联社财产;

(六)支持本联社各项业务开展,协助本联社扩大资金来源和回收贷款;

(七)做好本联社委托的各项业务;

(八)接受本联社的管理;

(九)参加本联社举办的活动;

(十)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对本联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员,本联社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联社章程

的社员,本联社予以批评教育。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十七条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联社理事会召集,社员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理事会认为必要时;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可以临时召集联社社员大会。表决时

每个社员一票。

第十八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辖内信用社业务的管理办法;

(五)审定和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决议。

第十九条 章程的修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要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三分之二以

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大会以全体社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条 本联社理事会是社员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名理事组成。

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

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本联社的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四)批准本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本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批准本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提出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

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

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由三至九名监事组成。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行使职权至社员大会

选出新的一届监事为止。

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监事由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主任、副主任

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联社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四)监督联社履行其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协调、指导和服务职责;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联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为法定代表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人选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的有关程序产生,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主任、

副主任可以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九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社的管理经营,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管理辖内信用社的业务活动,提出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辖内信用社顺利开展业务并

健康发展;

(二)主持县联社的管理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四)拟定县联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草案;

(五)拟定县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出符合县联社特点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草案;

(七)拟定县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八)决定对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九)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十)任免县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

(十一)根据县联社人员管理制度和工资制度聘任或解聘职工;

(十二)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 本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

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险箱业务;

(八)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

(九)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二条 县联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组织本县农村信用社的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本联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及

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查阅。 第三十五条 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归全体社员所有,并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10%;

(二)提取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提取;

(三)提取员工劳动分红基金,按税后利润的5~10%提取;

(四)股金分红和按交易量返还利润,按不超过税后利润的50~70%提取,其中:股金分红部分不

超过税后利润的 %。

利润返还部分按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按活期存款年平均余额计算)大小返还。

第三十六条 本联社的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或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金时,以转增后留存联社的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并按照股本结构公平扩增每股权益价值,向社员公告。 第三十七条 本联社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本联社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帐户存储。

第三十八条 本联社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联社的财务报表及财务状况进行审

查。

第三十九条 本联社定期向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八章 终止与清算

第四十条 本联社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由理事会提出议案,并附解散的理由、解散的清算方案,

召集临时社员大会作出决议,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按有关规定予以实施。

本联社的撤销、破产的清算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经本联社社员大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发布实施。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联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联社社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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