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调查报告--关于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4.4.30

关于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守法与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对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加以分析,将有助于从社区公民法律意识现状出发,有针地性地搞好社区普法教育活动。

二.调查时间:20xx年7月12号至8月20号

三. 调查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四.调查对象: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居民

五.调查方法:通过派发问卷进行调查,发放问卷共10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份。

六.调查内容

一、对马尾区居民法律意识的调查

1、调查马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

通过对马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法的地位并不高,作用很有限,权利意识很淡薄,人们普遍有一种耻讼、贱讼观念。中国几千年封建意识以及建国后极“左”思想的影响,使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存在着与时代精神相冲突的若干传统观念相交织的状况,特别是存在法律制度的现代化与法律意识滞后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相当一部分居民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参于社会生活,评判他人与社会、解决纠纷及维护自身权益、甚至给“权大于法”以相当程度的认可,视法为维护道德的武器,致力于“无讼”来维护社会的安定,特别是封建统治者“言出法随”的现象,在某种程度上还有存在,给某些居民造成了一种畸形的法律观念,“领导人讲的话就是法”。这表明,法律权威的削弱和法律观念的动摇成为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2.调查马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目的和意义

通过对马尾区居民法律意识现状的社会调查,了解现今我国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状况,通过了解进而加强和增进城市居民的法律意识,扫除法盲。通过普法工作的全面展开和深入进行,使得法律知识在普及,居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进而使其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对法律保持正确的态度,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

3、调查地和调查对象的选择

调查对象是马尾区居民。所被调查的的居民中无文盲人员,文化程度在小学到研究生之间,年龄在20岁到60岁之间。因此他们都具备理解和回答问题的能力。

4.调查程序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的是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调查方法。因为被调查对象人数较多,所以采用的是以问卷调查为主,访问调查为辅的调查方法

二、社会调查的结果与分析

1.调查问卷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问卷主要是面向马尾区居民发放的。在内容上主要分为七部分,分别是:法律知识及获得途径部分;法律理念部分;对法律功能的认识部分;对法律实施的评价部分;对法律的信任程度部分;纠纷解决途径部分;对居委会的认识和评价部分。为使调查能够真实客观的反映被调查者的思想和观点,在设计问卷时充分考虑到被调查者的文化水平的参差不齐,尽量做到文字的浅显易懂,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50份,,因为采用了当场收回式,所以50份问卷全部收回。但是在居民卷中有1卷并未按要求答写,因此实际收回有效问卷49份。

2.访谈的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内容为--1你作为行人时你会怎么做,2你的朋友或亲人向你借钱(数额较大)时你是否会要求对方写欠条,3你认为现在打官司是靠法律还是靠金钱人际关系。从调查的情况看,近60%的人认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较为完备,执法情况总的较好,法律权威正在逐步形成,“法治国家”的目标能够实现。40%的人对法律的现状表露出不满、担忧、无奈、失望,他们反映的主要问题是:(一)在一些地方法律得不到全面实施。(二)轻视法律、漠视法治的现象仍然存在。(三)居民对法律赋予的权利欠缺理解,不善于依法维权。(四)执法不严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五)法律的普及不够深入,宣传教育不够广泛,效果不很理想,尤其是边远地区、农村、企业、基层单位、学校等还存在“死角”、“空白”。(六)在立法(包括法规、规章)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利益倾向突出,存在重数量轻质量的现象,在地方立法中群众参与还不够。 七.调查结果:

此次调查的结果说明,居民的法律意识比较弱,知识也比较缺乏,从数据上看,都没有太在意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也许他们觉得,在生活中遇到麻烦是必然的,并不是法律问题,也有可能受家庭、社会等各种因素影响,让他们认为权利比法律有用,在此问题中虽然有50%的居民回答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事实上,他们的法律意识并不是很强,但是关乎到自己利益和前途,关乎到自己今后的发展,大家自然而然就会认为那是不合理也合法的,人都是自私的动物,谁不会为自己谋利益,谁不希望今后的路能够更加顺利,这也是人之常情。

八:调查结果分析

最大的问题是:居民的法律实用意识弱于法律权利意识,而造成这种局面产生的原因,我认为有以下几点:传统思想的根深蒂固,有些人面对问题还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私了的观念。对于与自己洗洗相关的日常行为,有的人还有用武力解决的观念,不能理性的处理问题

九.建议:

1.通过法律进社区活动 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法律进社区工作,就是以社区为依托,以社区居民为服务对象开展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一方面,要加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组织载体的培育和建设。可以组织律师和法律援助工作者等专业法律人士做好“法律进社区”,以及大力组织和发展社区志愿者队伍。“社区是个家,建设靠大家”。要努力号召和动员社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和大中专院校的法律专业教授、学生积极参与法律服务活动,建立一支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他们的专长,以社区为依托,为居民提供义务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法律进社区,社区将从三类人群进行普法教育,从而提高居民的法律的意识。

2.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

居委会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在省或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廉洁奉公,热心为居民服务,增强党的观念,自觉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和群众监督,凡涉及省市区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重要事项,尤其是与居民切身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依法召开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逐步规范区级重大事务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保证村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居民自治组织的自治作用,保障居民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

3.加强法制教育,加大普法力度,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

广泛动员和组织干部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通过各种有效途径,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法制宣传教育要与公民道德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纳要》,使二者互为促进,提高群众法制道德水平。

4.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充分发挥居委会、调解委员会作用,加强矛盾纠纷调处,积极疏导民事纠纷,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做到一般事情不出村,化解不稳定因素,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为居民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十、结语

通过这次社会实践调查,使我了解到我国居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依法治国的方针还

需继续贯彻到底,只有不断提高我国居民乃至农民的法律意识,法治社会的好处才能得以彰显,社会主义的先进性才能更好的展现在世人的面前,社会才能和谐安定,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共同致力于创造中国的世纪华章。


第二篇:暑假调查报告—公民法律意识


公民法律意识调查报告

——农民法律意识调查

法律是人类伟大的发明,它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己。因此,法律应有至高的权威;法律应有至尊的地位;法律应有至贵的价值;法律应有至诚的信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普及法律常识工作,法律对于中国公众来说已经由远而近,由陌生到熟悉。但中国社会的主体还是八亿农民,他们法律意识才真是广大公民法律意识的代表,可以说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

我做为一名科大机电专业的在读大学生,带着法律在广大农民中究竟是什么地位这个疑问在暑假放假期间对我的家乡叶县120多名农民,个体户(拥有农田)进行了一次调查。 调查人:***

调查时间:7.8——8.20

调查范围:叶县各乡村

调查对象:120名农民和个体户(拥有土地)

调查过程:本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问卷中设计了如下三个问题,以人身权为视角考察了村民们对自身权利的认知程度,回答情况见表1:

问题 选项 人数 百分比

您认为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那么公民 可以做 74 49.4

不可以做 35 23.3

不清楚 41 27.3

在婚姻大事上父母与子女发生激烈争执,应当是 听子女的 27 18

听父母的 82 54.7

看谁有道理 41 27.3

您认为在家庭状况仅允许一个孩子上学情况,儿子与女儿哪个优先 儿子优先 78 52 女儿优先 3 2

一样的 34 22.7

各家情况不一样 35 23.3

第一个问题要求较高,它考察村民们是否意识到了“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完全意识到这一点的人数为约40%,对这一点比较模糊的也有约40%,有20%村民的理解与这条现代法治基本原则的内容恰好相反。看来村民权利意识不段提高的同时,还留有“义务法”传统的烙印。

第二个问题中,只有1%的村民选择了“听父母的”,这表明几乎所有人已经意识到当事人拥有婚姻自主权,父母再也不能包办子女的婚姻了。但66%的“看谁有道理”的答案也告诉我们:人情──这个传统社会遗留的伦理因素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还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第三个问题表明绝大部分村民赞同“男女是平等的”。但约16%“各家情况不一样”的答案又一次提醒我们“人情”这个因素的重要。虽然“人情”不必然与“国法”相冲突,但不能排除冲突的可能性。

当权利与权利发生冲突时,农民们会毫不犹豫的保卫自己的权利。那么,当权利与权力发生冲突时呢?我们的问卷中还有这样的问题,表2是村民们给出的回答:

问题 选项 人数 百分比

你们家里的田上种什么谁说了算 干部 13 8.7

农民自己 125 83.3

农技站 12 8

您认为承包合同是 村里说了算 23 15.3

与村里商量的结果 108 72

不清楚 19 12.7

交了税以后,村里、乡里还应不应再向你们收钱 不应该 45 30

应该 16 10.7

看情况,如果这些钱确实是用在老百姓身上就可以收 89 59.3

您认为农村土地应当是谁的 国家 36 24

集体 25 16.7

个人 68 45.3

家庭 21 14

上面的分析告诉我们农民的政治权利意识总体较底,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们的问卷中有这样的问题,表3是回答情况:

当一位八十岁的老太婆被歹徒杀害,这个歹徒的家属找到受害人的儿子请求花钱“私了”,儿子想反正人死了,也到年纪了,就同意了。您认为 这样做是可以的 8 5.3 这样做不可以 129 86

看给多少钱 13 8.7

亲朋借钱,是否需要立字据 不好意思提出这一要求 32 21.3

需要,以后可以查证 42 28

从没想过要立字据 76 56.7

表7

从表中可以看,在农村“钱是万能”仍然行得通,人身权利相比金钱有时还是次要的。只有48.1%的人认为亲友之间借钱需要写欠条,这表明村民们保留证据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此外,通过调查还发现在遇到纠纷或麻烦时,农民们首先想到的解决方式一般不会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方式往往是他们迫不得已的最后一招。他们经常选择的解决方式往往是找家族内或是村内有威望的人调解。如果纠纷再大一些,就会去找村干部解决。在遇到纠纷时选择通过民间调解方式和通过行政方式解决的农民远远多于选择通过法律来解决的。用法律来保护自己,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不受侵害在农民的意识中仍然是一片陌生的领域。总之,不到万不得已,农民们一般不会直接选择通过法律方式来解决纠纷。相较法律而言,它们似乎更相信人的力量,只要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可以解决的事情就没有必要去通过法律解决。而且他们相不相信法律还另当别论。

目前,农村接受法律知识的渠道还较单一,法律知识面还较窄,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人还较少,而其中中年人居多,而年轻人、老年人占较低的比例,农村普法的形式还停留在集市上的宣传单。

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是导致农民法律意识水平低下的首要原因。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所以农民们才会对法律有很多的不解与迷惑。也导致了他们不信法、不用法。如此一来,便形成了很严重的恶性循环:由于不懂法而不用法,越不用法则更加导致了农民不去学法,不去了解法。因此加强农民的普法工作才是重中之重。

通过此次调查发现农民的普遍法律意识虽然有提高,但程度不大,仍然处于较低水平,由于农民不懂法,所以有时在自己权利受到侵害时不会用法律去保护自己,甚至做出很多荒谬的行为。

因此我认为为了切实贯彻普法工作,早日实现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必须多管齐下,既要政府主动安排,还要民间的积极组织,既要农民主动去学,还要以案说法,通过多种形式使农民有更多的机会接触到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用法律知识武装大脑,既要使农民养成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又要使其形成人人遵守法律的公共意识。因此,我们不仅要

大力实施普法下村,还要使其成为一项制度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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