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时间:2024.3.27

广东省物价局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制定我省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提高教育收费政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42号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广东省内各类型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价格成本的活动。

第三条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保证公正、科学和合理性。具体核算原则是: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凡是与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无关的收支活动,一律不能计入教育成本。

(三)分类核算原则。中小学校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性质分不同级次核算,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应按学校类型分类核算,并逐步过渡到按专业分类进行核算。

第四条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核算,应以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和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学校必须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和规定表式核算、填报成本报表。

学校必须对所提供的原始凭证及账册、成本报表的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构成

第五条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由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和固定资产折旧四部分构成。其中人员支出包括:教职工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款、其他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财务费和其他公用支出;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支出;固定资产折旧包括房屋建筑物折旧和设备折旧。

第六条 生均培养成本是指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培养一个学生的年(会计年度)平均成本。

第七条 学生总人数,指一个自然年度内的全校平均学生总数。不包括学校举办的各种短期培训班(时间为半年以下)学生。

第八条 教职工总数,指学校内从事教学、业务辅助、行政管理和后勤工作的人员,离退休人员、外聘教师或专家,雇佣期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教职工的全年平均数。其中:业务辅助人员是指为教学服务的人员,包括图书管理员、实验室实验员、资料室资料员、

电教室人员等;外聘教师是指在本校担任一个学期以上教学任务的非本校在职教师。短期或临聘的讲课人员不计入教职工总数。

第九条 基本工资,指学校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包括固定工资与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的临时待遇。

第十条 津贴,指学校在基本工资以外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发放的津贴,包括地区性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价格津贴、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第十一条 奖金,指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外,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奖金。

第十二条 福利费,指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第十三条 社会保障缴款,指学校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其他人员支出,指上述项目未包括的各种加班工资、病假两个月以上期间的人员工资、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及临时工工资等人员支出。

第十五条 公用支出,指学校用于购买与教学活动有关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高中、初中和小学课本资料费)、招待费、财务费和其他支出。

(一)办公费,指学校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的支出以及日常印刷费支出。

(二)印刷费,指学校支付的大宗账簿、表册、票证、规章制度、资料的印刷支出。

(三)水电费,指学校支付的水费、污水处理费和电费。

(四)邮电费,指学校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五)交通费,指学校各类车船等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等。

(六)差旅费,指学校按规定支付的职工出差、出国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七)会议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

(八)培训费,指学校各类培训支出。

(九)招待费,指学校按规定开支的各类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十)劳务费,指学校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如翻译费、咨询费、手续费等。 (十一)租赁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发生的房屋、宿舍、专用通讯网等的租赁费用

(十二)物业管理费用,指学校支付给物业管理部门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

(十三)维修费,指学校支出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

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费。

(十四)专用材料费,指学校为开展教学活动所购买的专用材料支出。包括教学业务耗材(教师用教材、讲义、教学用文具、纸张、墨水、粉笔等消耗用品支出)、实验实习用品(实验药品、试剂等消耗性材料)、消耗体育用品、课本资料费(实行“一费制”开支的书杂费)等。

(十五)财务费,指学校为筹集教学、基建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前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十六)其他支出,指学校用于上述项目以外的必要支出,包括工会经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保险费等支出。

第十六条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指学校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医疗费、住房补贴(含住房公积金)、助学金、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指与教育活动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大类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折旧。指历年所置房屋建筑物(包括附属设施)当年应提折旧额。

(二)设备折旧。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不包括文物和陈列品)应提折旧额。

第三章 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教育培养成本项目及相关核算

第十九条 学生总人数。按年初学生总数与年末学生总数平均计算。计算公式:(年初学生数×8+年末学生数×4)/12

第二十条 教职工人员费用审核。教职工人员费用根据行政人员比例、定编人员数和生师比三项指标先后顺序进行审核。

1.行政人员比例。行政管理人员控制在事业编制教职工人数的12-15%,高于15%则按超行政管理人员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及福利水平核减支出,低于12%不核增支出。

2.单位定编人数。在职教职工总数如果突破单位定编人数,则按编制数、在职教职工人均工资和福利费支出水平相应核减支出,未突破编制不核增支出。

3.生师比。学生与教学人员人数的合理比例(生师比),小学确定为21:1,初中18:1,高中18:1,完全中学17:1,职业高中为15:1,普通中专22:1,成人中专25:1,技工学校22:1。低于这一比例则按超比例教学人数、教学人员的人均工资及福利费水平核减支出,高于这一比例不核增支出。

第二十一条 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3%、2%计提。不符合规定的工资和福利费支出相应核减,未达到标准的要核增。其中工资总额指基本工资和津贴。学校在基本工资、津贴之外发放的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组成范围 的各种奖金,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据实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维修费。一般性修缮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核算,大修缮费用(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0%)计入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能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招待费。招待费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的核减支出。

第二十四条 其他公用支出。其他公用支出总额不能超过当年公用支出(扣除招待费和维修费)的15%。未超过15%的,按实际发生额核填;超过15%部分的,应按实际情况将有关费用分别计入相应的成本项目,不能明确计入相应成本项目的,作为不合理费用予以剔除。

第二十五条 设备折旧。设备按分类折旧率(专用设备按8年,一般设备按5年,其他设备均按xx年)计提折旧。按设备购置年限已经提取完折旧的设备(以入账日期为准),不再计提。

第二十六条 房屋建筑物折旧。各年房屋建筑物应提折旧统一按当年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总值的2%(xx年折旧期)计提。其中:已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可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

第二十七条 短期培训支出。能够单独计算的短期培训收入与支出,应从学校教育总收支中剔除;短期培训支出无法计算的,按短期培训占总收入的比例扣减总支出及各项目支出。


第二篇: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时,对提供相关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经营者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所服务小区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的活动。

第四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主要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新投入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经营者如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以审查批准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为基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成本项目、参照其他物业服务平均合理的费用支出水平测算确定。

第六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管理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办公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等组成。

第七条 管理人员费用,指物业服务经营者按规定发放给在物业服务小区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应当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

第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及维护费,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排污、监控、道路、照明等共用部位的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所需的日常运行费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不包括保修期内的维修费、应由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九条 绿化养护费,指管理、养护绿化设施的费用,包括绿化工具购置费、劳保用品、农药化肥费、补苗费、绿化用水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不包括开发企业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第十条 清洁卫生费,指公共区域卫生打扫、经常性的保洁所需费用,包括购置工具、劳保用品、消毒费、化粪池清理、清洁用料、垃圾清运、环卫所需费用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

第十一条 秩序维护费,包括器材装备费、保安人员人身保险费、由物业管理

企业支付的保安服装费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费等。

第十二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指物业服务经营者为小区办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经营者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第十三条 电梯及增压水泵日常运行维护费,指为维护电梯及增压水泵正常运行而发生的电费等日常运行、维修费和相应专业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不包括保修期内的维修费以及应由物业维修专项资金支出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四条 办公费,指物业管理企业为维护服务小区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而用于办公所需的费用,包括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管理费分摊、财务费用等其它费用。

管理费分摊,指上级物业服务经营者分摊的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经营者拥有的、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包括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办公设备、工具维修设备及其他设备等。不属于物业服务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xx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第十六条 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指按规定程序,经业主大会同意由物业服务费开支的费用。

第十七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相关项目按本办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法和标准审核。

第十八条 物业服务小区服务的从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物业管理小区服务的物业

服务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留用的人员。 各项人员数指标均按年平均数确认。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第十九条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当地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社会平均职工工资的1.2倍。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定。

第二十条 社会保障费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水平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职工福利费按核定的工资总额14%计提。医疗保险费用已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不得在社会保障费中重复计算;其他应由职工福利费列支的费用,也不得在相关费用项目中重复计算。

第二十一条 产权属业主所有的物业服务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得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能补提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原则上按照监审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中值核算。重要固定资产实际可使用年限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上限xx年以上的,价格主管部门可按照保护消费者利益和促进行业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其折旧年限。

第二十二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的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未进入专项维修资金部分应从物业服务成本中抵扣。

第二十三条 针对特定物业安装设备、提供服务等发生的费用,应分别单独核

算,并由特定物业业主承担。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经营者对某些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较强的公共性服务内容采用承包形式外包给有关专业公司的,该项服务的成本按签订的服务承包合同所确定的承包金额核定。

第二十五条 管理费分摊原则:从事物业服务的经营者只从事物业服务的,其所发生费用按其所管辖的物业小区的物业服务计费面积或按应收物业服务费加权分摊;物业服务经营者兼营其它业务的,则按实现收入所占比重分摊。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单位成本,根据物业管理面积按不同物业类型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他费用项目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相关指标。

(一)服务小区示范等级,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评定的示范优秀小区称号。

(二)服务小区绿化率,指小区绿化面积占其总占地面积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服务小区绿化率=小区绿化面积÷小区占地面积×100%

(三)服务小区入住率,指小区已入住户数占其总户数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服务小区入住率=小区已入住户数÷小区总户数×100%

(四)服务小区物业管理面积,指应收取小区物业服务费的计费建筑面积。

(五)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指用于物业管理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不包括物业经营用房面积。

(六)物业服务费收缴率=实收物业服务费÷应收物业服务费×100%

(七)服务小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指物业管理小区内设置的网球场、游泳池、健身房、阅览室、活动室、幼儿园等硬件配套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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