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 《预算法》自19xx年x月x日起施行。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叫政府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各地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财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年度收支经审核后汇编的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第二节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20xx年x月x日审议通过,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是我国政府采购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国务院各部门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等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般都带有地名,比如《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比较重要)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注意:国有企业、私营企业、集体企业都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政府采购资金为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1.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2.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
3.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注意:没有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但是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也需要集中采购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政府采购的对象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三公一诚)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我国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制度
(一)集中采购
实施形式。
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优缺点:分散采购有利于满足采购及时性和多样性的需求,手续简单。不足之处是失去了规模效益,加大了采购成本,也不便于实施统一的管理和监督。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二)供应商 ——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三)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具备一定条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而依法拥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1)公开招标指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或者代理采购机构)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2)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2.邀请招标(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法律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注意多选)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询价方式,是指只考虑价格因素,要求采购人向3家以上供应商发出询价单,对一次性报出的价格进行比较,最后按照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该种采购方式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单一、现货货源充足而且价格变动幅度比较小的采购项目。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1.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3.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4.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5.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
第三节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对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缴和支付的制度,由于其核心是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对现金进行集中管理,所以这种制度一般又称作国库单一账户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概念:
国库单一账户是指将所有的政府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集中于一家银行的账户,同时所有的财政支出包括预算内和预算外支出均能通过这一账户进行。
目前,我国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刚刚起步,与改革相关的其他各项改革措施在短期内还难于完全配套进行,也难于做到将所有财政性资金都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实现每笔支
出都通过国库单一账户直接支付到最终收款人。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将我国财政国库账户设置为国库单一账户、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小额现金账户和特设专户五类账户的集合,统称为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二)构成
1.:它是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并与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实现支付。所有财政资金在支付行为实际发生前均保存在国库单一账户内。
2:包括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每当发生财政资金支付行为时,先由代理银行将实际应支付的款项垫付给收款人,每日终了后再由代理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划转代理银行已垫付资金。营业中每笔支付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含5000万元),应当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提示】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财政直接支付和与国库单一账户支出清算;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主要用于授权支付和清算。
3:它是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收入和支出,并对预算外资金日常收支进行清算。
4.小额现金户:主要为了零星开支的小额支付。
5.特设专户。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由预算单位或缴款人按规定,直接将收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2.集中汇缴,由征收机关依法将所收的应缴收入汇总缴入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重要)
1.财政直接支付——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包括内容:工资支出、购买支出以及中央对地方的专项转移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由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包括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二)支付程序(简单了解)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预算单位申请;
(2)财政部门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开具支付令;
(3)代理银行划拨资金;
(4)资金清算;
5)出具入账通知书;
(6)会计处理。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1)预算单位申请月度用款限额;
(2)通知支付银行;
(3)代理银行办理支付;
(4)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清算;
(5)预算单位使用资金。
第二篇:财经法规记忆要点总结(1)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要点总结
1、 一般会计人员的资格: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资格: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3、 总会计师:(1)总会计师资格:取得会计师任职资格后,主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
(2)必须设置单位: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3)地位:总会计师是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是一种行政职务,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4)任免程序:由单位负责人提名,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免职程序相同)
4、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轮换。
5、 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6、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 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出纳。
7、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1)范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离职或临时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2)移交:编制移交清册,琢项移交。
(3)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移交后的职任: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8、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有权对各单位的会计工作监督检查。
9、稽核与内部审计的区别:稽核是会计机构内部对会计工作进行自我检查,内部审计是单位的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会计活动进行监督,不能把两者混为一谈。
10、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1)上岗注册登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离岗备案: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 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同一管辖范围的,持证人员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调入单位证明办理调转手续。
不同管辖范围的:持证人员应当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于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单位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11、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审核:对于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不完整、不准确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依法更正或补充。
(2)原始凭证更正:原始凭证金额错误,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原始凭证非金额错误可由出具单位重开或出具单位在原始凭证上更正盖章。
(3)原始凭证的保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
(4)销货退回: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5@p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任证,不得以退货#5@p代替收据。
(5)公出借款: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退还借款收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6)分割单: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负担时,应当由保存该原始凭证的单位开给其他应负担单位原始凭证分割单。
12、会计账簿
(1)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订本式,应逐日逐笔连续登记,必须每天结出余额。
(2)登记会计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铅笔书写。
(3)登记会计账簿应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业。如果发生跳行、隔业应当将空行、空页用红笔划销。
(4)年度终了,有余额的账户直接将余额转入下一年度,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不需另行编制转账记账凭证。
13、财务会计报告
(1)签名盖章制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对外报送的期限:月报:月份终了后6天,季报:季度终了后15天,半年度报告:半年度终了后60天,年度报告:年度终了后四个月。
(3)注册审计要求: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篝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如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
(4)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14、会计档案
(1) 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2) 销毁程序: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应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双方共同派人监销。
(3) 保管:会计档案原件不外借,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或查阅,但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15、不相容职和的分离,例:销售货物货款由销售部负责回笼, 这就违反了内部控制制度有关规定,销售与货款回笼属于不相容职务,应分离牵制,应由财务部门负责。
16、授权审批制度 例:超越权限处理业务等。当某项经济业务的数额超过某部门的批准权限时,只有经过特定授权批准才能处理。
17、对于违反《会计法》一般规定的法律责任。
例:私设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十项违法行为。
(1) 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 尚不构成犯罪的,追究行政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处二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8、单位负责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
(1)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造假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2)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资料,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员可以处于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于其中的会计人员,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9、行政处罚不服: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的,可在知道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单位不得从经营收入中直接支付现金。
21、银行结算账户
(1)基本账户只能一个,用于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提取现金。
(2)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借款转存等,不得提取现金,开立没有数量限制。
(3)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验资期间只收不付。
(4)存款人账户开立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人业务。
22、票据
(1)现金支票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天
(3)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4)对于签发空头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于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
(5)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个月
(6)银行汇票实际结算金额超过票面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23、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20xx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4、享有减免税待遇的纳税人,在减免期间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xx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xx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5、偷税行为的处理: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的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构成偷税罪。
26、代开#5@p: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27、伪造#5@p内容,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28、一般纳税人借用他人#5@p等:由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不得领购增值税专用#5@p。
29、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由税务机关核定就纳税额。
30、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申报,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纳税,但应预缴。
31、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32、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单位根据内部制度进行处理。财政部门可以在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进行记载,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3、会计人员将单位会计资料复印件提供亲友,违反了(1)诚实守信,(2)廉洁自律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诚实守信要求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要保密
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廉洁自律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34、单位负责人指使会计人员对财务报告技术处理,违反了(1)诚实守信(2)客观公正(3)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诚实守信要求要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要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客观公正要求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坚持准则要求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35、新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提出控制成本有效方法,使单位扭亏为盈,体现了会计人员(1)参与管理(2)强化服务,因为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做好本职工作,钻研相关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熟悉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当好领导的参谋。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36、某会计感到会计工作太具体,没出息,故工作上应付差事,从不参加继续教育,违反了
(1)爱岗敬业(2)提高技能。因为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正确认识会计职业,热爱会计工作,安心工作,任劳任怨,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37、坚持好制度,胜于做好事,制度大于天,人情薄如烟。体现了坚持准则,因为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38、官大办得快,官小办得慢,无官拖着办。违反了强化服务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39、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违反了坚持准则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准则,遵循准则,坚持准则。
40、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违反了廉洁自律的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因为廉洁自律要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