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和特点总结

时间:2024.4.13

公共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和特点总结

共安全事故的发生是以宝贵的生命为代价的,事后的究责的确重要,但对那些逝者已无力回天,有多少官员被处分,有多少官员被革职等等只能成为新闻媒体的噱头,更重要的是这些以流血为代价的事故带给我们的教训。在当今这个发展快捷而又纷繁复杂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几乎存在于任何时期的任何地方,有着各自的诱发原因,且呈现出各自的特点。

1、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与人为疏忽等主观原因相结合,以人为主观引发的公共安全事故为主。由于近年来地壳运动的不规则性和全球气候变化的程度加剧,各种自然灾害接踵而至。如发生在20xx年年初的南方“五十年一遇”的大面积冰灾。冰灾刚过,5.12汶川大地震突如其来。20xx年年初,当人们在冰灾过后等着抗洪的时候,一场历史罕见的旱灾袭击我国十多个省、区、市。除了这些影响重大而深远的自然灾害外,20xx年x月23发生在重庆开县的雷击事件至今让人记忆犹新。

此外,短暂的冰雹、狂风暴雨等强对流天气引发的自然灾害事件各地时有发生。面对大自然这种突袭,人类的力量显得渺小而无助。唯一能做的是通过气象和科研预测这些自然灾害的发生,通过事后的积极补救来减小灾害引发的损失。天灾难免,但人祸可避。如交通事故:20xx年x月x日4时41分,北京开往青岛的T195次旅客列车运行至山东胶济铁路周村至王村间脱线,与烟台至徐州的5034次客车相撞,初步认定事故系列车超速所致。其次,如矿难和山体坍塌等,有的是因为安全措施不到位,有的是因为安全教育不到位。再次,如轰动一时的“齐二药”假药案和三鹿问题奶“三聚氰胺”事件。这些都是由人为的原因故意或疏忽引起,且已成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要问题源。

2、人为主观原因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发生的行业和场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行业自律和部门监管的不足成主要原因。无论是从上述不久前发生的公共安

全事例来看还是从以往的历史记录来看,人为主观原因引发的公共安全问题呈现出特定的行业性。如矿难多发生于找矿和采矿的过程中,特别是以煤矿为代表的采矿业以及其他地质勘探行业。此类行业获利多,利润率高,但与此同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格要求都比较高,对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的要求也比较高。虽然近年来国家严厉打击小煤窑等非法开采和严抓安全设施和标准检查,然而,受暴利的驱使,小煤窑小金矿等在各地如雨后春笋般的死灰复燃,因而,各地的小矿场,小煤窑所在地的爆炸声、坍塌声、呼救声“声声入耳”。

其次,交通运输行业也是一个安全事故频发、安全问题严重的行业。交通运输业由于乘客多,运输工具的速度快,交通工具的安全隐患多,因而也特别容易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小的如汽车相撞,大的如沉船、火车脱轨、飞机失事等,此类事故多发生在交通航线上。此外,安全事故高发的行业是食品行业和与健康相密切联系的医药卫生行业。食品行业由于涉及人群广,进入门槛低,影响程度深等特点,往往成为黑心小商贩及大的食品公司的潜在威胁。大的如“三聚氰胺”事件,小的如快餐店食品中毒事件,这类事件的发生没有固定的场所,多与消费者所在地有关。

最后,一些普通的公共场所也成了公共安全事故的高发地。如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酒店、旅馆等住宿场所,电影院,公园等休闲场所,商场和超市等购物场所。这些场所由于人多地杂,往往容易受火灾、踩踏等原因影响而诱发公共安全问题。如20xx年x月x日23时许发生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社区舞王俱乐部的特大火灾,20xx年上午9时15分左右重庆涪陵商家促销时发生踩踏事故,上述事故发生的行业特点告诉我们,这些公共安全的事故多因缺乏自律和监管不足而引起。

3、公共安全事故导致的损失不断扩大,自然灾害诱发的公共安全事故损失尤其难以估量,事前有效预防和事后及时抢救成关键。

每一次公共安全事故都是以生命的伤亡为代价的,妻离子散,家破人亡时有

发生,伤亡成了每次事故发生后的既定事实,而伤亡人数的多少成了每次事故后的关注焦点。发生在20xx年x月的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造成72人死亡,416人受伤,经济损失难以准确统计。公共安全事故不但威胁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也会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深圳“舞王”大火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相对于这些人为原因诱发的公共安全事故,因自然灾害诱发的公共安全事故损失尤为严重。20xx年发生的5.12大地震据不完全统计,遇难69197人,受伤374176人,失踪18379人。相对于这些人员伤亡、房屋倒塌等有形损失,生态破坏和人文环境等无形损失则难以用数字形容,因地震造成的各类损失可以堪称是国殇。面对由于人为原因引发的公共安全事故,事前的有效预防是成为减少损失的最经济途径,而对于由自然灾害诱发的公共安全事故,事后的及时抢救显得尤为重要。

公共安全事故的防控对策值得探讨

不管是自然灾害诱发的还是人为原因诱发的公共安全事故,每一次事故的发生都有其背后的原因。而如何预防和控制则成了公共安全问题的关键。

1、 加强公共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公共安全事故防范意识。当前,我国的各项改革已经进入社会结构的全面分化时期,社会制度系统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制度变迁。在这样的变革过程中,利益和权力将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重新分配、转移,形成诸多不稳定因素,在这种权力和利益之争的过程中,忽视公共安全、唯利是图、权钱交易的现象仍然存在,因而各行各业都有可能发生公共安全问题。特别是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日益集中,给公共安全的防范提出了挑战。据了解,我国的城市化率目前已达到30.4%,城市发展进入快速增长期,但我国城市遭受灾害威胁的形势十分严峻。相关资料表明,全国位于地震烈度大于或等于7的城市占城市总数的45%。全国70%以上的大城市、半数以上人口和76%以上的工农业产值分布在气象灾害、海洋灾害、洪水灾害和地震灾害都十分严重的沿海及东部平原丘陵地带。在此严峻形式下,公共安全教育特别是在城市

就更不可缺少。

加强公共安教育,一是要提高对安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按照国际通行的标准和实际计算,安全宣传的投入产出比是1:5,是一项高效益的投资项目。 二是要组建专门机构,加强对城市安全文化建设的研究,为政府在安全教育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安全文化建设和安全工作的有效性。

三是要创新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能打动人心的宣传,以提高人民大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奠定安全文化建设的社会基础。

四是要制定激励政策,吸引高素质人才加入到安全文化建设队伍中来,构建一支高素质的安全文化建设人才队伍。

五是要制定区域和部门安全文化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安全文化教育,充分发挥安全教育在解决安全问题中的积极作用。六是要按照先进文化的要求建设安全文化,安全文化是“人本”文化,是注重人的生命和价值的文化。总之,要通过公共安全教育使每一位公民都具有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事故应急知识。

2、 加强行业自律和行业监管,将安全责任分配细化、安全责任主体具体化。公共安全问题属于公共产品范畴,是运用公共权力的政府必须向公民提供的服务。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安全问题,大致可以划分为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和非生产领域的公共安全问题。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这里说的就是风险意识,要对各类公共安全事故易发和高发行业进行风险管理。公共安全作为公共产品,同其它的公共产品一样存在着风险管理,如何使公共安全风险管理规范化、程序化是政府解决公共安全问题的根本途径。面对食品、医药等安全事故高发的生产领域,加强行业自律是根本。要充分认识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对于安全事故频发的采矿业,要增强工作紧迫感和责任感。保障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关键在于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完善考核奖惩、激励约束机制;将煤矿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开展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排查治理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隐患,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加紧应急救援工作,

提高防范处置重特大事故的能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加强监管监察队伍自身建设,是生产安全的重点工作。

3、完善公共安全法制保障,力推“安全法治”。我国目前在公共安全建设领域的立法,总的来说已经初具规模,但由于没有从总体上来把握对公共安全建设的制度设计,所以目前我国关于公共安全建设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特别是一些关于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行政法规还没有出台,有关公共安全的立法适用范围较窄或者层次比较低,仅适用于个别领域的保障公共安全的法律法规占绝大多数。迄今为止,还没有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层面出台一部《公共安全法》,或者是保障公共安全得以实现的《紧急状态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另外,还有许多公共安全建设领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如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反恐怖主义活动所要求的《反恐怖法》。

在处理社会安全事件方面,也缺少处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方面的法律法规。在已经制定出台的公共安全法律法规中,公共安全建设的组织保障体制也比较分散,部门主义色彩比较重。如根据现行《防洪法》、《防震减灾法》等法律,在发生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危及公共安全时,分别由不同的机构来应对处理,形成了公共安全建设组织保障体制错综复杂的局面。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共安全的级别认定也不到位,还缺少关于确认公共安全的国家标准,由此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和实践中的束手无策。这些法制方面的不足都有待完善。在此基础上,要依法治理安全事故责任人。目前,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从第一百一十四条到第一百三十九条专章规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这些条款在日常的执法活动中还有待司法解释的具体化,以使其更具可操作性。从而形成有法可依,安全法治的局面。

4、 加快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安全系统。公共安全系统与普通的单一的应急服务系统是不同的,应该说,公共安全系统面对的是整个社会的安全问题,包括:人、财产、公共设施等。公共安全系统完全包括应急系统的内容,但却是

个更综合、涉及面更广泛的体系。公共安全系统包括的内容应该有:危险评估和规划;预防准备(预案措施);快速反应即应急服务;恢复重建。

建立公共安全系统需要将各种单一的、孤立的应急服务系统纳入进来。公共安全系统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以各级政府及有关政府部门为主体,以国情、各地情况、行业情况为依据,以科学理论为指导,以专项公共资源的配置、整合为手段,以社会力量为依托,以提高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效率为目标,坚持常抓不懈、稳步推进。结合应急体系理论研究的成果以及国际上特别是发达国家应急体系建设的经验,我国建立和完善保障公共安全体系,应在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应急资源体系、应急预案体系和紧急状态的法律体系上下功夫。公共安全重在“防患于未然”。经济学家也将对机会成本和沉淀成本的研究置于事前而非事后,我们相信,只要全社会都充满忧患意识、责任心,当前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势一定会大大改善。


第二篇:论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解决办法


论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及解决办法

韩木兰

(法学1002班 学号31009044)

内容摘要: 近年来,我国药品安全事故频发,形势较为严重。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对药品安全问题的不重视。从20xx年的“鱼腥草”事件,到20xx年的“刺五加”事件”、“茵栀黄”事件,再到20xx年的“糖脂宁”事件、“双黄连”事件的发生,更有今年“毒胶囊”事件,都不断触动公众脆弱的神经。事件背后,药品安全所面临的监视、治理、体制改革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不容忽视。本文试论如何减少药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法律依据。

关键词: 毒胶囊 原因 药监局 国外药品管理 监督 法律法规 惩罚手段 引言: 法律条文模糊不清,使追究刑责难于上青天。加强药品安全安全管

理,减少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专门的法律管理药品安全,同时严格规定

违反本法所带来的惩罚和监督不力使药品安全事故发生应承受怎样的法律后果。今年x月份爆发的“毒胶囊“事件多家知名药厂多有涉及,这不禁让人震惊。事后对各家企业和相关部门的责任追究让民众大失所望。希望通过这篇论文说明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出明确的责任追究方法,使药品安全事故禁止与源头。

一.“药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一)、企业追求暴利是直接动因。据医药界人士分析,以制售假药为例,一箱假药的本钱不过几百元,伪造成着名品牌后,其价格可能升至几万元。从造假开始,经几次批发,再通过医院、诊所、药房等环节到病人手上,每个环节都有200%的利润。

(二)、企业内部缺乏严格的科学治理和监控。他表示,一些药企的内部治理出现严重漏洞。尽管这些药企通过了GMP认证,但是获得资质后企业并没有按要求进行自控、检查,使得GMP认证形同虚设。按照GMP治理检查要求,原料进厂时要有审批手续,质量监管要发合格证书,生产过程中要进行核对,药品生产出来后还要进行质量检测,销售后还要进行不良反应的跟踪,而且还要留样观察。这一系列治理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必须严格把住,才能将分歧格药品及假药阻挡于市场之外。

(三)、相关职能部分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存在不足和漏洞。目前我国卫生行政部分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职能转变不到位。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缺乏有力监视,在一些地方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另一方面,

对医疗卫生行业缺乏有力的监视,一些医疗机构违法违规题目得不到及时纠正,

腐败行为滋生,医疗服务市场亟待规范。其次,地方政府对药品安全的熟悉不到位也是使安全事件屡现的原因之一。

二、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局缺乏实质性行动

(一)、政府机关对药品安全管理仅仅表现在对企业执照的管理,对检查达标的且没有尽到引诱的监督责任。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品也只是抽查,对一些名企更是放任。涉及“毒胶囊“事件的药企大部分都为知名企业,对于知名企业发生如此大规模的药品安全事故,对其负有监督责任的药品监督管理局又应负有怎样的责任。

(二)、国家药监局只有在事故发生以后开始查处,对防止药品安全事故没有发生的管理未经到位。落不是媒体爆“毒胶囊“事件,药监局也不会去彻查。由此可以看出药监局的态度”只要没人知道我就不查“。

(三)、监管部门背后的不作为。对于毒胶囊,早在20xx年就曾被曝光。这么多年来,被查处的企业何止这几家,但是少有被吊销执照,少有彻底倒闭,经过风波之后,依旧生产,依旧挣钱。而纵容这样的行为,恰恰就是地方政府和地方监管部门。

三、法律法规对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缺乏实质行动

(一)、法律条文不清使追究责任遇阻。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生产、销售假、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在“生产、销售劣药”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则相当模糊,条文中称:“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我们都知道铬对人体具有较大危害性,尤其是六价铬,可对肝、肾等内脏器官和DNA造成损伤,大剂量暴露可导致癌症。而且工业明胶生产的胶囊绝不仅是铬危害需要关注,其他尚未明确的残留物同样危害人体。但倘若要诉诸于刑事责任,则十分难以界定。除非有相当直接的证据证明,某个患者所患有的疾病直接、或主要因胶囊中的铬超标导致。这种可能性很小。”医疗律师徐晔说。

(二)、管理规范条文混乱,强制性文件尚存缺失。 相对于大多为

“作坊式”运营的明胶生产企业,长春海外制药、修正药业、蜀中制药以及上市公司通化金马等涉事的9家药企规模则要大得多。

据一位上市药企质量检验工作人员介绍,一般正规药企都会有一整套完善的质量监督系统,分为QA(质量保证部)与QC(质量控制部),负责企业从供应商审核、试验、出厂检验等全系统的质量检验。其中包括:1、对采购

部选择供应商进行行业、企业相关资质进行审查;2、供应商先提供材料进行一小批药品的试验,对药品成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方可进入大批量生产;3、连续三批产品合格,方可像药监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许可》。其中,国家行政监督部门则会对各个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抽检。检验标准由药监局决定。

然而,国内一位医药行业资深专家则称,“我国对药材和药用辅料监管缺位的情况,直至近期新版GMP开始执行后,才有所缓解。”

所谓的“新版GMP”指的是与20xx年新修订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一次明确的对药品包装工艺验证和药包材洁净级别都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依旧有专家指出,该规范并非强制执行文件,而是指导性文件。除此之外,目前还没有出台其他针对药用辅料生产管理的相关成文文件。

对此,中国药学会医药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会长宋瑞霖称:“法规执行并不健全,而且截止目前一直对生产医用辅料没有实施过程管理。”

20xx年,《中国药典》被修订,其中明确规定,药用胶囊以及使用的明胶原料,重金属铬的含量均不得超2mg/kg。但正如修正药业副总裁王之光在4月x日回应媒体时所称:“央视送检的批号生产日期在新国标实施之前,此前铬元素含量并未纳入检测范围。”指导性文件“不受重视”,强制性文件“尚存缺失”,新规定如何实施,怎样实施,药企依然有空档可钻。

(三)、 行政管理者屡屡脱身,法律法规亟待完善 。“在药品的生产过程,有太多可以偷工减料的环节。一些企业表面通过了GMP(良好作业规范),实际上根本不按照GMP的要求进行生产。”一家合资药品生产企业的总监告诉记者。

根据《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食品药品监督局对药品的研制、生

产、经营、使用实施全方位监督。其中最核心的是药品上市前的注册检验监督,系强制监督。上市后则是抽样监督。

而如今,毒胶囊事件又回到之前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怪圈:不法生产商违法生产在先,媒体曝光引发舆论聚焦,最后是监管部门出面善后。目前来看,能够约束监督者权力的仅有《卫生行政许可法》、《卫生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项规定。《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并没有其他可查询到官方公开文件细化卫生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更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行政部门承担监管范围内的安全责任。

四、国外药品安全管理的启发

(一)、美国对药品监督管理执行机构,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英语: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为直属美国健康及人类服务部管辖的联邦政府机构,其主要职能为负责对美国国内生产及进口的食品、膳食补充剂、药品、疫苗、生物医药制剂、血液制剂、医学设备、放射性设备、兽药和化妆品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也负责执行公共健康法案(the 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的第361号条款,包括公共卫生条件及州际旅行和运输的检查、对于诸多产品中可能存在的疾病的控制等等。其法律授权: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执行的大部分联邦法律都被编入《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案》,也即美国法典第21篇。其他交由该局执行的法律包括《公共保健服务法》《滥用物质管理法》、《联邦反篡改法》和《家庭吸烟预防与烟草控制法》。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安全监管范围很广。例如对于处方药的监管就涉及它的每一个方面,从药品测试、制造、标签规范、广告、市场营销、效用直到药品安全。对于化妆品的管理则限于标签规范和安全。该局对于大部分产品的监管行为是基于一系列公开的标准,同时辅以一定数量的仪器检查。

(二)、从美国药品监督管理体系中对法律的适用性和对违反法律承担的责任来看,中国的药品安全管理无疑是非常薄弱的。对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行动的法律依据的多样性是非常值得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为法律授权依据的我国药监局借鉴。

五、明确法律条文,减少药品安全事故发生

(一)、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药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明确对药品安全监督部门的不作为和部分不作为的责任追究,且不能局限于对监督管理部门的内部处罚,应该追究见到过管理部门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明确对生产不

合格药品的药厂的民事、刑事责任。对生产不合格药品的厂家予以严厉的处分,重典治乱,对如今混乱的医药市场只有用重刑才能还其一片清明。何况医药更是于人民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不合格药品投入市场相当于投毒,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是一样的,这样的犯罪行为与投毒罪是一样的性质。

(二)、制定明确的管理规范条文,强制性文件。国务院和相关部门应下达对药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强制性文件。加强药品行业管理,做到管理到源头。相关部门对药厂和医药用品生产商进行定期检查最好为每月一次,对不合格药厂和医药用品生产商做出停业整顿户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严重不合格的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生产不合格药品的活动。

(三)、司法部门对药品安全事故案件应做积极态度,同时保证受害者权益。不应该在受害者维权途径上社堵,应该积极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不应该以事实为调查清楚而不立案,使受害者的权益的不到司法救济。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增强监管制度,是解决减少药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切实可行的办法。

参考文献:

伍阅《中国药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 事后追责令公众失望》

维基百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篇:煤矿安全事故总结


太岳煤矿片帮事故反思总结

7月x日14点40分左右,太岳煤矿综掘队2203工作面在准备施工的过程中,发生了一起片帮事故而最终造成了一人伤亡。此次事故再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充分反应了干部、员工对安全工作认识不高,抓安全作风不实,队伍素质存在较大差距,安全隐患没有得到有效根治。为了深刻反思事故原因,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做到安全警钟长鸣。在全矿范围内开展了安全事故“大反思、大排查、大讨论”活动。

作为煤矿的煤矿的一员,每一起事故给了我们慎重的警示和可怕的后果,充分证明我们在安全工作上还没有做到位。而这起事故中涉及到的人员,正是自身的安全意识差,安全认识不到位,无视安全,忽视了安全第一的理念。对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安全工作是要在工作中和工作效率一样真抓实干,不能只停留在表面形式上。

但如何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达到真抓实干的效果?一方面我们要通过帮教和学习,另一方面也要依靠科学的管理和监督,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氛围。

事故的发生也许是是因为一时疏忽、只是一不留神,然而,就是这么一次小小的疏忽,给他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伤害。

但事故既然已经发生,我们今后应该如何应对,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为此,我们应对目前的安全管理进行反思,并对反思结果进行总结。

一、每一起事故后都要进行反思,都要进行分析,都要制定一系列的措施,然而类似的问题和事故又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类似的问题又不断的重演,我们扪心自问:我们是不是从思想上、灵魂上真正能落到实处?是不是真正的针对自己作业操作时,对身边人、身边事进行了监督和抑制?发现隐患是否真的将其作为己任,去不折不扣的处理?是不是总认为事不关己,得过且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又有多少人能严格按照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确实做到群防群治,把隐患消灭在萌芽之中?是否真的做到超前预控?这才是我们全体职工值得去认真和反思的东西。

二、针对太岳煤矿片帮事故,充分反映出我们各级安全责任制落实都存在不到位,从跟班矿领导到现场操作工人,如果有一人能认真负责,有一人能够对违章指挥及时制止,也不会发生造成这次事故的发生。

三、我们在管理上只注意一些正规作业,一线常出问题和人多的作业场所,而忽略了对一些非正规作业和单项工程的运作过程荐控。只抓工作面管理和现场质量管理,而从未在深层次的管理上加以控制。

四、反思我们的工作,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低,工作人员安全意识差,不深入现场研究事故的根本原因和性质,不去研究一些常发性问题、重复性问题。未对“三违”产生的原因进行剖析,只是就事论事进行处理,甚至有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能针对重点问题进行禁止,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重复出现。

因此,要真抓实干,真正把这次事故教训触及每个干部职工的思想深处,把安全文化理念真正树立起来,使职工从行为动态上做到规范达标,不违章操作,才能使职工的安全生产得到保证。

生产技术科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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