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对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
请示的批复
文号:京政发19xx年11号
[有效性:有效]
首都规划委办公室:
你办《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的请示》(<93>首规办秘字第239号)收悉。
为了提高居住区建设规划设计水平,市政府原则同意你办请示,请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落实。
附首都规划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的请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xx年x月x日
关于进一步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意见的请示
市人民政府:
根据市政府领导关于居住区建设要有民族风格,色调协调,错落有致,多为老百姓提供方便,并要充分合理利用住宅建设用地的指示精神,为有效地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我们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了研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居住区(含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建区,下同)的规划布局,必须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工作分为两个阶段:一是规划方案阶段,主要研究居住区建筑的布局问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审定;二是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已审定的规划方案进行初步设计,并要达到市政府批准的居住区详细规划“六图两书”要求(即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市政设施管网综合规划图、绿地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要认真贯彻“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总布局要真正体现“舒适、方便、安全、优美”的要求。单体住宅建筑的设计标准不得低于现行规定的每户最低建筑面积标准(即一室一厅户型为45平方米,二室一厅户型为56至58平方米,三室一厅户型为72平方米左右);每套单元住宅室内布局要体现“三大一小一多”(即大厨房、大卫生间、大客厅,卧室相对小,壁柜多)的要求;住宅建筑的外观形式要高低错落有致,并与古都风貌相结合,避免“豆腐块”、“排子房”;对多层住宅的“大平顶”和高层住宅的水箱、电梯间等设备用房的外观形式,要研究从墙体到屋顶的改进措施,力求外观形式多样化。
三、在继续贯彻执行现行住宅建筑的日照间距和消防间距的基础上,适当合理地提高居住区土地利用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建区的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均按1.6倍控制;公共绿地布局要合理,不能降低人均绿化指标;居住区、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
施要执行新修订的定额指标。允许多建一些有偿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
四、为提高土地使用率,建筑高度或住宅层数的规划设计按下列要求控制:
(一)二环路以内的住宅建筑高度,要严格按市区建筑控制高度掌握;二环路与三环路之间的住宅建筑高度在符合市区建筑高度控制规定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高层住宅的比例;三环路以外的综合开发、改建地区高层住宅比例不限。
(二)一般高层板式住宅楼为12层至14层,塔式住宅楼为16层至18层;为使住宅楼空间组合多样化,塔式住宅楼可以联体布臵,其高度可按塔式住宅楼高度控制,日照间距按板式高层住宅楼的规定掌握。三环路以外个别的高层板式住宅楼超过14层、塔式住宅楼超过18层的另行审定。板、塔式住宅相间组合时,应保持错落有致的建筑轮廓。
(三)允许有选择地建设少量的局部高层、高密度的“试验”居住小区,其层数、高度、密度等在规划设计条件中规定,规划设计要求和方案由规划部门专门组织审定。
(四)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塔式高层住宅楼每层有一户的朝向稍差些。
(五)凡是建造高层住宅的地区,必须具备高层建筑所需的集中供热、给排水、管道煤气、通讯、双路供电、消防等基本条件。高层住宅楼内必须采用高质量电梯,并尽量设有备用电源。
五、在以住宅建筑为主的前提下,根据环境条件和需求,允许适当提高有偿使用配套公共建筑和其它公共建筑的比例。在有条件的地段,要适当加大公共建筑的进深;住宅区沿街地带及沿街住宅的底层,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1992]厅秘字第81号文件规定,安排不扰民的商业零售性的“大排档”。
六、住宅楼的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不得用作住宅,可作为管理用房、存放自行车等附属用房。
七、今后居住区的规划建设都要符合上述原则。居住区规划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如有重大变更,应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八、各开发公司、建设单位、设计单位要对目前在施的居住区规划方案进行一次复查,在不损害规划布局合理性的前提下,由原规划设计单位对原规划方案进行调整修改,并由市规划部门重新组织审定。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首都规划委办公室
19xx年x月x日
第二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政务公开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乡镇政务公开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高乡镇政权机关依法行政水平,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更好地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结合当前形势发展和变化的新要求,现就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市乡镇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乡镇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行政,以公正、便民、廉洁和勤政为基本要求,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乡镇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乡镇政务公开要从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容易出现不公正甚至产生腐败的环节以及本乡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都要进行公开。
1、乡镇政府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活动的事项。主要包括: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及执行情况;乡镇年度财政预决算及执行情况;上级政府或政府部门下拨的各种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经济实体承发包、租赁、拍卖等情况;乡镇工程项目招投标及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等;乡镇重大事项等。
2、与村务公开相对应的事项。主要包括:上级关于农村工作的政策规定及落实情况;专项支农、惠农资金的管理、分配及使用情况;计划生育政策及审批情况;征用土地及土地补偿情况;宅基地审批情况;民政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优待抚恤情况;上级物价部门下发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等。
3、乡镇直部门和基层站所公开的事项。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纪律、办事时限、监督办法和办事结果;执收执罚部门的收费、罚款标准和收缴情况;上级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必须公开的其他事项。
4、对机关内部公开的主要内容是: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机关内部财政收支情况;职工福利的发放情况;招待费、差旅费的开支使用情况;机关内部职工水、电、暖等费用收缴情况;干部交流、考核、奖惩情况以及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乡镇政务公开的形式
乡镇政务公开的形式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既要充分利用传统的公开方式,又要注重探索现代化的公开手段。乡镇和基层站所必须设立固定的便于群众观看的政务公开栏,及时将应公开的内容张榜公布。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便民手册,明白纸以及其他便利有效的形式进行公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电子触摸屏、电子屏幕、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予以公开。
四、乡镇政务公开的监督保障机制
进一步健全完善一套便利、管用、有约束力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乡镇政务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坚持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一套让群众满意的监督保障机制。
1、乡镇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要向人大报告。乡镇当年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决算等,要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开。
2、要实行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乡镇党委、政府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后公开。
3、要实行预公开制度。乡镇机关和基层站所,在决定或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时,应当在正式决定或办理之前将方案公布。在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并进行调整、修改后,再予以正式公布。
4、要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县(市)级政府审计机关要对乡镇财政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政府部门和政府委托社会团体代管的各类基金、资金的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结果公开。
5、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政务监督信箱等渠道,认真收集群众意见、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对弄虚作假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
乡镇政务公开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公开的内容广,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乡镇政务公开工作由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
抓,人大监督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政府加强督促检查。要把推行乡镇政务公开作为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在推行乡镇政务公开工作中不力或不称职的干部,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免去其所任职务;对工作中弄虚作假、打击报复,侵犯群众民主权利等违纪行为的干部,纪检监察机关要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
二ΟΟ七年x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