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公告 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一、公告与通告的相同点:
(一)传播的公开性
公告、通告,其内容不含任何秘密事项,因此公告、通告均不做内部行文,而是采用大众传播的方式,通过新闻媒介和公共场所张贴或向社会发布。
(二)对象的广泛性
公告、通告的内容多为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知照对象广泛或者无特定对象,很多公告甚至向全世界发布。
(三)制作的灵活性
二、公告与通告的不同点
(一)对告知对象作用不同
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具有周知性、社会性、新闻性,一般不对告知对象起规定、约束作用。
通告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既具有周知性,还具有政策性、规定性和专业性。对告知对象有行政约束力和法律效力,违者将受到查处。
(二)传播范围不同
公告的传播范围广泛,没有限定,既可以用于国内,亦可用于国外,对象多为社会各界人士及社会各个方面。
通告的传播范围有明确的限定,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对象多为国内某一地区、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的群众及有关人员。
(三)发文机关级别不同
公告涉及的内容多为国家的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因此公告的发文机关级别很高,必须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党政领导机关及其授权的新闻单位(新华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通告的作者则无级别上的限制,各级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均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发布通告。
三、公告的类型与写法
(一)分类及用途
1、行政公告——这是国家机关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的公告。
2、专业公告——是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令、法规,按法定程序发布的公告。
3、特指公告——这类公告是向特定的对象发布的。
(二)结构及写作要点:
1、标题:
① 三要素齐全。发文机关名称、事由、文种
② 发文机关名称、文种
③ 单独用文种做标题。
2、编号:
公告的编号通常写法是“第X号”和“XXXX年第X号”,位于标题正下方,外加圆括号。有些公告见报或张贴时略去编号,也有的用标准发文字号。
3、正文:
正文采用单段式结构,结尾多用“特此公告”、“现予公告”等惯用语。
4、发文机关:
如果标题中有发文机关名称,落款可不写;如果标题中没有发文机关名称,则必须写上。
5、发文日期:
可写在标题之下,也可写在落款之下。如果标题下有编号,日期须写在落款之下。
(三)写作注意事项:
1、公告作者。
公告的内容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通常由国家领导机关制发。地方机关、基层单位、群众团体一般不制发公告。
2、公告作用。
公告是郑重地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虽然用语很郑重、规范,但它仅只要求公众知晓,没有强制性和行政约束力。
3、公告事项。
公告事项要写得明确具体,但不必写过程,也不用写事项的细节末枝和宣布理由。
4、公告用语。
公告是代表国家权利机关发布的,所以用语要非常准确、规范。公告多使用概括性词语,文字精练、简明。
四、通告的类型与写法
通告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通告的专业性比较强,适用的范围比公告小,带有一定的强制性,违者要受到处分或制裁。
通告是面向社会的,是社会的某个管理部门为行使某项职责向社会的某些部门或人发出的, 多采用登报或张贴的方式公布。
(一)分类:按内容与用途,通告可分为知照性通告和制约性通告。
1. 知照性通告
用于宣布各种事项的一类通告,内容单一,篇幅短小,不带强制性,对公众的约束力小或无约束力。
行文语气平缓,不用“必须”、“不得”、“严禁”、“予以惩处”等词语。
2. 制约性通告
这是用于知照有关范围内应该严格遵守、认真执行规定的一类通告。有较强的行政约束力,有的还带有法规性。
这类通告往往有规定和制约措施,故行文语气严峻、庄重、强硬。文中多用“必须”、“严禁”、“不得”、“予以惩处”等词语。
(二)写法:
1. 标题:有两种。
①三要素齐全:《民航总局、公安部关于民航安全问题的通告》
②省略事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通告》
2. 主送机关:通告多是张贴或登报,读者范围很广,不用主送机关。
3. 正文:由两部分组成。
①通告事由——写通告的目的或依据。
②通告事项——制约性通告写规定的若干事项,知照性通告写告知事项的有关问题。
4. 结尾:可写“特此通告”或事项结束就此终结,不另写结尾。
(三)注意事项。
1. 内容明确、具体,便于实施或办理。
2. 语言要通俗,条理要清楚,不能让读者产生理解的困难。
3. 不滥用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