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工专业高级政工师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资格标准
具有系统而扎实的本学科理论基础,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发展前沿动态,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优良传统及国内外有关的新情况、新经验有较深的研究;有比较丰富的思想政治工作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决策能力和驾驭全局的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专业的人员。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三条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相关的专业知识,热爱思想政治工作,贯彻党的思想政治工作方针;思想品德优良,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取得政工师或其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年度(任期)考核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政工师或其它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综合考核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中)及以下等次者、连续病假6个月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过党纪、政纪处分,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4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5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政工师资格后,从事思想政治工作7年以上。
第五条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按《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宣传思想工作的要求,每年参加以形势任务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业务及相关知识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
第三章评审条件
第六条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
论,努力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能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处理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熟练掌握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了解国内外思想政治工作的有关新情况、新经验,具有比较系统的历史、教育、法律等知识。
第七条专业能力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具体负责所在单位、部门某一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具有较强的文字能力,主持完成具有指导意义的报告、总结、规章等。
(三)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结合本行业和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能组织、指导完成重要的思想政治工作任务。
第八条专业业绩要求
(一)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能针对所在单位、部门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运用思想政治工作方法和相关学科知识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研究,提出新的观点和解决办法,并提交反映本人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的案例分析报告。
(二)在本部门、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上级部门的表彰和奖励。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政工师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式出版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报刊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水平的研究论文2篇,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1篇。
(三)在省级以上报刊上发表研究论文2篇,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1篇以上。
第十条外语要求
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或古汉语)考试,取得成绩,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19xx年x月x日前出生或19xx年x月x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
(四)在采矿、选矿、野外地质勘探、矿井建设、测绘、农(林、茶、盐)场等艰苦行业或县以下基层工作的人员。
(五)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具有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所需的计算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以上。
(二)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考核),取得成绩,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有关规定。
第四章破格条件
第十二条破格申报条件
大学专科以下学历,从事思想政治工作xx年以上,取得政工师资格并受聘8年以上,或符合规定学历不具备规定资历者,工作业绩显著,年度考核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第十三条破格评审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符合第三章第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评审条件的前提下,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一)、(二)条和(三)、
(四)、(五)条中的两条:
(一)在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人、教育人的实践中取得突出成绩,总结出新经验,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行业产生较大影响。
(二)在核心刊物上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发表对实际工作有指导作用、有较高学术水平的研究论文2篇以上;或撰写正式出版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三)主持省部级学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市(厅)级重点研究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已经完成准予结题。
(四)作品获得过国家级奖励或省部级二等奖,或市(厅)级一等奖以上的奖励。
(五)获得过市(厅)级以上党委、政府的表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思想政治工作岗位的人员申报高级政工师,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需1年以上,且业绩成果需以思想政治工作为主,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论文、研究成果可适当参考。
第十五条除部队转业干部、党政机关分流人员和部分事业单位首评人员可以按专业工作年限申报政工专业职务外(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无政工师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无政工师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6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无政工师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xx年以上;大学专科学历,无政工师资格的从事思想政治工作xx年以上),其他人员一律按已获原职称履职年限晋升政工专业职务。机关分流人员,在机关工作年限可视作思想政治工作专业年限。
第十六条申报高级政工师资格者应提交第三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七条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的说明见附录。
第二篇:江苏省地质矿产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条件
江苏省地质矿产专业高级工程师
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资格标准
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熟悉相关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能将新技术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有较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业绩显著,取得具有较大价值的科技成果,或在技术创新,引进、消化、吸收新技术中取得良好效果;发表、出版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有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指导工程师工作的水平和能力;能运用外语和计算机获取信息及进行学术交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从事综合性或专题性区域地质调查或矿产地质调查;对陆地或海洋中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及能源矿产进行勘查评价;对地质基本理论、基础地质、地理问题、应用地质问题等领域的应用科学研究、技术设计、技术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开发、质量检查监督、科技信息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第四条 学历、资历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博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
上。
(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四)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xx年(或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且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xx年)以上,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
(五)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第五条 继续教育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专业技术工作需要,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六条 专业理论知识要求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熟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下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二)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中,具有开拓新的方法、技术或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科研项目的主要参加者。
(二)主持完成市(厅)级基础地质调查、矿产勘查和地质科研项目2项以上。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1:25万(或1:5万)区域地质调查、中型以上矿床勘查或中型以上科研项目2项以上。
(四)在大型矿区的勘查工作中负责某一专项技术工作的全过程或曾作为技术骨 干参与并完成1项省(部)级科技项目的全过程,或在一个标准图幅以上的区域地质调 查项目中担任专题组长2次以上。
(五)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之一,进行相当于一个省范围内的综合研究(包括编图) 工作。
(六)参加编制或审定过省(部)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
(七)有参与中型以上项目设计、质量检查及报告审查的经历;从事技术管理工作 并取得明显效果,有可考证的建设性意见被采纳。
(八)参与开发和研制地质矿产专业信息系统2项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 奖励证书为准)。
(二)市(厅)级优秀成果奖、找矿奖、勘查奖一等奖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 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三)作为主要技术管理者、主要完成人获得的成果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经济效 益或社会效益显著。
(四)中型以上矿床1处以上的主要发现人。
(五)主持完成的技术成果,经专家鉴定居国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 论文、著作要求
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发表、出版本专业较高水平的论文、著作等,符合下列条件 之一:
(一)出版本专业著作或译著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宣读并获奖的论文2篇以上。
(四)为解决复杂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有较高水平的专项技术报告或编写的大中 型项目技术报告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
(三)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 其应用能力符合 实际工作需要。
(三)取得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证》。
(四)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应提交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材料,并按规定程序送评。
第十三条 从国内外引进的有特殊成就的人才,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
第十四条
明等见附录。
与本条件相关的材料要求、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若干问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