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白理事会章程(范本)

时间:2024.5.2

红白理事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在婚丧嫁娶中的作用,破除婚丧嫁娶的中铺张浪费,愚昧落后的陋习,做到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红白理事会在村党支部,村委会和各级政府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第三条 ,红白理事会由群众民主选举产生,设会长1人,副会长2人理事若干人。

第四条,红白理事会在业务上接受乡镇红白理事会指导小组和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五条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群众移风易俗,认真贯彻各级政府在婚丧嫁娶中的政策,法令和规定,耐心做好群众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六条,主动热情地为婚丧事做好服务。

(一)操办婚事具体原则

1、理事会要坚决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的规定办事,协助婚姻登记机关认真做好婚姻登记,严禁早婚私婚。

2、婚事坚持新事新办,废除陈规陋习,倡导举办集体婚礼或有意义的义务植树,联欢会等,既要气氛热烈又要文明节俭。

3、不准讲排场,摆阔气,不准相互攀比,不准借用公车办婚事,不能举债办婚事。

(二)操办丧事具体原则。

1、要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协助乡镇,村抓好本村的殡葬工作。

2、操办丧事坚持从简原则,反对大操大办 ,不准动用公车办丧事。

3、坟墓必须建在本村统一规划的公墓内,不得随意乱葬乱埋。

4、丧事规模以寄托 哀思,葬好亡者为原则,宜小不宜大。

第四章 制度和措施

第七条,理事会实行会长负责制,对红白事的承办在与事主交换意见后,由会长组织按本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八条,各村红白理事会要自觉接受上级指导,并向乡镇红白理事会指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九条,红白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五章 纪律

第十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及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

第十一条,不收受婚丧事主赠送的钱物。

第十二条,不在婚丧事主家大吃大喝 。

第十三条,对婚丧事主一视同仁,不搞优亲厚友。


第二篇:丰收红白理事会章程(修订稿)


红白理事会章程

(经**村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将**村打造成一个富裕、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同步发展,经村两委会研究讨论,决定成立**村红白理事会,同意提交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红白理事会章程,希望各位村民自觉遵守。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促进全村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新型农村,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村红白理事会是在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领导下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三条 红白理事会的宗旨是:教育村民在婚丧嫁娶活动中移风易俗、文明理事、破除陈规陋习,反对封建迷信,坚持节俭理事,婚事新办,丧事简办,反对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坚持依法办事,纠正或制止违法婚姻。

第四条 红白理事会的基本任务是充分发挥在农村婚丧嫁娶中的作用, 办理本村婚嫁,丧改事宜,引导破除婚丧嫁娶中铺张浪费、愚昧落后的陋习,做到喜事新办,丧事俭办,提倡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

红白理事会实行“六统一”即:统一领导,统一

组织,统一程序,统一规格要求,人员使用统一调配,在本村辖区内统一实行优惠便民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理事会”成员经群众民主推荐,由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理事8人。由村支部、村委会领导兼任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设秘书长1人,理事8人,其中常务理事3人,顾问4人。下

设组织协调、安全卫生、财务监审、宣传策划四个理事小组,各组设组长、副组长、理事人员若干名,实行统一服装,佩戴证章。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是群众中有威望、有影响,责任心强,熟悉农村红白事办理,并热爱此项工作的党员、老干部和群众。

第八条 “理事会”成员必须带头执行本章程,严以律己,积极负责,秉公办事,不带头参加请吃,切忌简单从事,违背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 “理事会”成员要经常组织学习党的方针、政策, 在两委班子的领导下,健全理事会领导机构,号召党员、干部、村民代表带头“除陋习、树新风”,彻底改变婚丧事大操大办、铺张浪费的旧风气。

第十条 理事会每三年选举一次,理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十一条 协助村党支部、村委会积极向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引导群众开展移风易俗活动,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在婚丧嫁娶中的政策、法令和规定,深入事主做好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好人好事,新事新办的典型,宣传厚养薄葬,制止封建迷信活动。

第十二条 积极宣传“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查看婚姻证件,核实结婚年龄,坚决制止无证结婚,早婚、逼婚,包办买卖婚姻,维护“婚姻法”的尊严,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红白理事会要积极协助和代为事主操办红白事,主动热情地为婚丧事做好服务,为村民和事主排忧解难。

(一)操办婚事的具体原则

1、理事会要坚决按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有关规定办事,协助婚姻登记部门认真做好婚姻登记和婚嫁服务工作,严禁早婚私婚。

2、婚事要坚持新事新办,废除陈规陋习,倡导举办集体婚礼或

有意义的活动,如义务植树、联欢会等形式,既要气氛热烈,又要文明庄重。

3、不准讲排场,摆阔气;不准搞吹打坐轿,雇豪华汽车,更不准借用公车办婚事;不索要彩礼,不收受他人送礼,不大摆宴席。

4、以上三项规定,理事会承办婚事时要严格执行,对个人操办的婚事,理事会有权监督执行。

(二)操办丧事的具体原则

1、理事会要坚决执行中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协助镇、村抓好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2、操办丧事要坚持从简原则,反对大操大办,实行播放哀乐、鞠躬、默哀、佩带黑纱等文明健康的丧葬礼仪,逐步引导取消在殡仪活动中请民间乐队吹奏、演唱和披麻戴孝、扬幡招魂,糊纸扎花等封建迷信活动。

3、督促丧主对死者土葬时尽量减少占地,减少不必要地开支。

4、 村民及直系亲属去世后,“理事会”要上门悼念,帮助安排丧事,召开追悼会,为丧主分忧解难。

第四章 制度和措施

第十四条 理事会实行理事长负责制,对红白事的承办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征得事主意见,由理事长及成员依照本章程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红白事理事会应按时参加上级有关会议,并经常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研究殡改、婚嫁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 红白理事会依照申请受理、会议商议、方案拟定、上报备案、事前准备、组织操办、财务监审、回访总结八步办事程序履行红白事操办。

1、村民举办婚丧嫁娶红白事,事前自愿向理事会申请报告,由理事会秘书长负责登记受理。

2、秘书长向理事长汇报后,组织召开理事会议,与事主及相关人员商讨办事方案。

3、会议商讨确定后,理事会具体拟定办事方案、细则、费用标准及理事人员。

4、建立农村红白事上报备案制度,理事会确定具体方案后要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镇政府和村“两委会”,便于及时支持指导。

5、按照拟定的办事方案,选调各组理事人员,组织义务服务;调配设备器材,布置现场,做好事前各项准备。

6、按方案、标准牵头组织操办、管理协调。

7、监督审查费用支出标准执行情况,做好财务结算和财物管理。

8、及时公开理事情况,对事主进行回访,反馈说明相关情况,发现总结理事经验。

第十八条 理事会监督村民举办红白喜事,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坚持定时间、定标准、定规模“三定”原则,一般红事控制在2天内办事,白事控制在3天内办事,按统一制定的菜肴标准执行,果盘4个变1个,传统八大件变为8个凉菜,4个热菜。香烟控制在价值5--10元,每桌2包,酒水用当地自产酒,每桌不超出20元,宴客控制在10桌内,宴请当日不能就餐的客人,事后一律不谢客。倡导礼金、礼物减少,原则上控制在50-100元。对于纳亲结缘、祈福祝寿、满月贺喜、建房架梁、乔迁安居、收纳干儿(女)、确认结拜兄弟姐妹、金榜题名、应征入伍、三年祭礼等不纳入理事会理事范围,引导逐步取消办事或控制办事规模。

第五章 财物及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向上争取一点、自筹一点、象征性收费一点的思路,统一购置餐具、桌椅、板凳、帐篷、音响、标志服装、围裙等办

事必要设备器材,方便红白事办事所需,为事主分忧。

第二十条 提倡鼓励在外工作的干部和本村能人志士为“理事会”争取项目资金投入,鼓励本村广大干部、党员、村民自觉捐资捐物,“理事会”对自愿捐资捐物人员登记在册并通报表彰。

第二十一条 红白理事会统一购置的设备器材确定专人专房安全妥善保管,严格出入库登记制度,对于需要使用的每场次收取300元折旧费用,特殊困难人群可以减免,损坏的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根据条件理事会逐步附设文艺秧歌乐器队,指导实行优惠为事主提供婚礼主持、孝歌做事等。 对于车辆使用、文艺乐器演出等纯属营利性报酬的人员,适度向理事会上交10%的管理费用,作为理事会日常办公经费开支。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专门办公室和保管仓库,建立完整的财务、财产专帐,完善管理制度,实行理事公开,定期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监督。

第六章 理事纪律

第二十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及有关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

第二十五条 不收受婚丧事主赠送的钱物、有价证券。

第二十六条 不得在婚丧事主家中大吃大喝。

第二十七条 对婚丧事主一视同仁,不搞优新厚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根 据情况需要适时经村民讨论后予以修改完善。


第三篇:董事会章程样本


有限公司

监事会决议

二零##年  月  日在  ,召开了  有限公司二零##年第一次监事会议,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本公司已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到全体监事。到会的监事有    。出席本次监事会的人数,超过全体监事二分之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会议由   主持。经到会监事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一、本公司监事会由  位监事组成,名单如下:

   

二、全体监事一致选举   为监事会主席。

    三、全体监事经过议定,决定每半年检查一次公司的财务。

    

    表决情况:

    对本次监事会决议,持赞同意见的监事  人,占监事总数的100%;本次监事会决议经全体监事通过,产生法律效力。

         

    到会监事签名:

二零##年  月  日


有限公司

董事会决议

二零##年月日在   ,召开了有限公司二零##年第一次董事会议,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本公司已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到全体董事。到会的董事有    ,因     原因未参加的董事有     ,弃权的董事有       。出席本次董事会的人数,超过全体董事二分之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会议由     主持。经到会董事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一、本公司董事会由  位董事组成,名单如下:

    二、一致选举  为公司董事长,并由其聘任(选举)担任公司经理。

   表决情况:

   对本次董事会决议,持赞同意见的董事   人,占董事总数的%,本次董事会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产生法律效力。

         

     到会董事签名:

二零##年月日

有限公司

股东会决议

二零##年月日在   ,召开了有限公司二零##年第一次股东会议,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本公司已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到全体股东。到会的股东有    ,因     原因未参加的股东有     ,弃权的股东有       。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     召集和主持。经到会股东充分讨论、认真研究形成以下决议。

一、本公司由    位股东组成,股东名单如下:

    二、本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    为公司董事。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三、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兼)聘任(选举)产生。

  四、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本公司设立监事会,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担任。

五、一致通过注册资金分期缴纳,首次缴纳万元,其中:   首期出资  万元、首期出资  万元、首期出资  万元、首期出资  万元,其余  万元在两年内分两次缴足,20##年  月  日前  应缴 万元,  应缴  万元;20##年   月 日前  应缴   万元, 应缴  万元。

六、以上董事、经理、监事的产生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一致通过有限公司章程,章程共十章三十九条。

    八、全体股东保证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一切责任。

    九、一致同意委托    代表本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十、一致同意委托   办理本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表决情况:

    对本次股东会决议,持赞同意见的股东   人,代表%的股份,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额的%;持反对意见的股东 人,代表%的股份,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弃权股东人,代表%的股份,占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股东签字(盖章):

二零##年月日

有限公司

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有限公司,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以工商局核定为准,需专项审批的以专项审批的经营期限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实收资本950万元,其余550万元在两年内分两次缴足,20##年2月8日前田彦洪应缴125万元,杨原斌应缴50万元;20##年2 月8日前田彦洪应缴225万元,杨原斌应缴150万元)。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应当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如下:

第六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  股东的股权转让

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八条:股东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长、监事,决定有关董事长、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长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董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履行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八条:公司设经理1名,副经理若干,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公司设监事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有关法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长、董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检查董事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

(3)、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4)、提名公司经理人选,交董事会任免。

(5)、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会和董事会报告;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二十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七条: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二零##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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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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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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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章程范本(5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