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抗诉书

XXX人民检察院

行政抗诉书

检 行抗[ ] 号

XXX(申诉人)因与XXX(对方当事人)XXXX(案由)纠纷一案,不服XXX人民法院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写为:向XXX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XXX人民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由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写为:我院对XXX人民法院对XXX(原审原告)与XXX(原审被告)XXX(案由)纠纷案的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 [由案外人申诉的案件写为:我院受理XXX(申诉人)的申诉后,对XXX人民法院对XXX(原审原告)与XXX(原审被告)XXX(案由)纠纷案的XXX(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简述审查过程,如查阅了原审卷宗、进行了调查等),现已审查终结。 ??(该部分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最后写明由谁提起诉讼)。

??(该部分写诉讼过程,写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作出日期、文号、理由、主文及诉讼费负,如果法院判决、裁定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有不同之处,要在该部分简要写明。)[如经过了再审,还要将再审情况写明。]

本院认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 综上所述, XXX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或裁定)??(指出生效判决、裁定存在哪几个方面的问题)。经本院第X届检察委员会第X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可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X X X人民法院

XXX人民检察院(院印)

年 月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附:??(写明随案移送的卷宗及有关材料情况)

行政抗诉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某一行政案件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时使用。

…… …… 余下全文

篇二 :检察院行政抗诉书

行政抗诉书

行政抗诉书

_______(申诉人)因与_______(对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案由)纠纷一案,不服__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写为:向__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由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写为:我院对_______人民法院对_______(______________(案由)纠纷案的_______(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_______(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

??(该部分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最后写明由谁提起诉讼)。 受理_______(申诉人)的申诉后,对_______人民法院对_______(原审原告)与_______(原审 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简述审查过程,如查阅了原审卷宗、进行了调查等),现已审

??(该部分写诉讼过程,写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作出日期、文号、理由、 本院认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 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有不同之处,要在该部分简要写明。)[如经过了再审,还要将再审情况写明。 综上所述,_______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或裁定)??(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题)。经本院第X届检察委员会第X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可不写),依照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

附:

??(写明随案移送的卷宗及有关材料情况)

行政抗诉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决使用。

二、行政抗诉书按决定抗诉的时间先后编号。

三、抗诉书加盖院印,尾部日期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抗诉日期。

四、抗诉书内容及制作参考格式内容。

五、正本加盖“正本”的印章,副本加盖“副本”印章,正本送同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当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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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抗诉书

行政抗诉书

检 行抗[ ] 号

______(申诉人)因与______(对方当事人)……(案由)纠纷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由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案件写为:向______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______人民检察院提请我院抗诉。)[由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案件写为:我院对______人民法院对______(原审原告)与______(原审被告)______(案由)纠纷案的______(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 [由案外人申诉的案件写为:我院受理______(申诉人)的申诉后,对______人民法院对______(原审原告)与______(原审被告)______(案由)纠纷案的______(生效判决、裁定文号)行政判决(或裁定)进行了审查。]

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简述审查过程,如查阅了原审卷宗、进行了调查等),现已审查终结。 ……(该部分写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事实,最后写明由谁提起诉讼)。

……(该部分写诉讼过程,写明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裁定的作出日期、文号、理由、主文及诉讼费负,如果法院判决、裁定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有不同之处,要在该部分简要写明。)[如经过了再审,还要将再审情况写明。]

本院认为:……(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分析、论证生效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及错误)。

综上所述,______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对本案的判决(或裁定)……(指出生效判决、裁定存在哪几个方面的问题)。经本院第____届检察委员会第___次会议讨论决定(未经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可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再审。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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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行政抗诉申请书(张春波等-曾田政府)增加2人后版本

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波,男,19xx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彩新,女,19xx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0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谷,男,19xx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3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运胜,男,19xx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建溪,男,19xx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6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水青,男,19xx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8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育光,男,19xx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5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春琴,男,19xx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2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建双,男,19xx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11号。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瑞红,男,19xx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小组。

申请人(一审原告、原审上诉人):张惠华,男,19xx年8月1日出

生,汉族,住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石示头小组55号。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审被上诉人):东源县曾田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陈飞燕,镇长。

原审第三人:东源县曾田镇蒲田村委会岑田村民小组

负责人:张国桥,组长。

抗诉请求:

请求贵院依法再次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要求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与理由:

一、争议经过:

1、20xx年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关于涉案山林地权属的行政决定,向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起诉, 11月20日,东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河东法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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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民行检察提请抗诉书格式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行政检察提请抗诉报告书

邵市检民行提抗字(2009)第1号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张次安、郑和礼因与张次永、张振兴房产确权纠纷一案,不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邵中民一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受理该案并立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次安,女,19xx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邵阳市无线电仪器厂退休职工,住邵阳市大祥区文明路23号1栋1单元302号。电话:2366741、5121319。

申诉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和礼,男,19xx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邵阳市无线电仪器厂退休职工,系张次安之夫。

委托代理人:袁多健,邵阳市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电话:138xxxxxxxx。

对方当事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次永,男, 1

19xx年4月12日出生,汉族,邵阳市第一建筑公司退休职工,住该公司宿舍2栋2单元3楼。电话:2365315。

对方当事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振兴,男,19xx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广州市明萃电子有限公司职工。系张次永养子。

二、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

张局(又名张如云),孙淑精夫妇生育一子二女,即申诉人张次安、被申诉人张次永,原审第三人张芝萍(又名张次平)。19xx年张局、张淑精夫妇在邵阳市武圣街19号地段修建砖木结构房屋一栋。19xx年张局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0549)。此后,在私房社会主义改造中,该房屋的第二层(建筑面积为38.67m)以国家经租的形式予以私改。张局、孙淑精分别于19xx年、19xx年去世。19xx年,因张次永结婚十年无生育而请求张次安、郑和礼夫妇将其所生男孩,即张振兴送张次永收养。19xx年3月20日,邵阳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将原由国家经租的武圣街19号房屋的第二层发还给张局夫妇的继承人,即张次安、张次永、张芝萍,因张次永无房居住,张次安、张芝萍同意将房屋交给张次永居住、管理。19xx年,张次永、张次安、张芝萍共同至邵阳市公证处办理了(88)邵证字第1816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被继承人张局、张淑精遗留的邵阳市武圣街19号的房屋1栋,由继承人张次永、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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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王光前诉安阳县人民政府等不服行政登记一案再审行政判决书

王光前诉安阳县人民政府等不服行政登记一案再审行政判

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安行再抗字第13号

行政判决书

抗诉机关安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原告王光前,男,19xx年5月30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艳,安阳市龙安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徐慧前,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桃琴,安阳县农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靳万军,安阳县农业局干部。

原审第三人孙红军,男,19xx年9月25日出生。

原审第三人陶万付,男,19xx年8月9日出生。

二原审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程远增,退休干部

原审第三人安阳县白壁镇郭盆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李海金,村委会主任。

原审原告王光前不服原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案,本院于20xx年10月27日作出(2008)安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xx年2月15日安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行抗(2009)1号行政抗诉书,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1日作出(2009)安行抗字第3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贾红飞出庭履行职务。原审原告王光前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艳,原审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桃琴、靳万军,原审第三人孙红军、陶万付的委托代理人程远增和孙红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安阳县白壁镇郭盆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王光前原审诉称:被告颁发给陶万付证上所指的家门口的承包地东边是历史形成的大路,现路东路西盖起了一部分民宅,又成了居民的出路。通行已30多年,后来陶万付非法将该地卖与孙××,孙××在世时,该路还一直畅通无阻,孙××去世后,其子孙红军以该路是其所买的承包地的一部分为由,去年10月堵死该路,我以孙红军侵权起诉到法院,孙忽然抛出一个承包证,但该证的地亩数与保存在乡镇农经站的原始合同书数字不符。说明该证错误,请求撤销该证。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0230880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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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规则 文档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百科名片 20xx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全文共九章五十一条。 目录 相关文件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20xx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 …… 余下全文

篇八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检察机关民行抗诉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

(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

(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 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1

(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

(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

第八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第九条 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理;

(二)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