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零售业市场准入与发展我国零售业的对策
零售业是指通过买卖形式将工农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直接售给居民作为生活消费用或售给社会集团供公共消费用的商品销售行业。从行业的生产要素来看,零售行业是典型的劳动力密集型和资金密集型行业。而且,随着零售业发展水平的提高,行业生产要素逐渐由典型的劳动密集向典型的资金密集转移。
外资进入我国零售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如何发挥其经济作用,解决其存在问题,促进我国零售业的发展,是亟需解决的课题。
一、外资零售企业在我国发展的历程及现状
(一)外资零售企业在我国发展的历程
19xx年x月以前,我国禁止外商在中国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零售、批发业。但19xx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和19xx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均明确规定,外商投资的生产企业可在中国大陆销售部分产品。因此,部分外资生产商依照批准的销售比例,自行或委托中国的商业机构代销在中国销售本企业产品,主要以地区授权开办新店、在百货商店设立专柜和厂家开办直营店的方式来进行,因此这一阶段可称为专卖店阶段。
19xx年x月,国务院批准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六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一至两个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企业经营范围为百货零售业务、进出口商品业务,不得经营商业批发业务和代理进出口业务,享有进出口的经营权,外汇自行平衡,进口商品限于在本企业零售的百货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
迄今为止,国家正式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零售企业有18家,加上一批由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审批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零售企业,目前投资建设和相继开业的合资、合作零售企业已超过200家。19xx年起,对外开放连锁经营形式,批准荷兰、日本两家外商在北京进行连锁商业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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