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合议记录
定食( 2013 )第 0011 号
第 1 页共 1 页 案由: 定陶县牌坊羊肉汤馆涉嫌经营超过有效期食品(崂山啤酒)案 当 事 人: 定陶县牌坊羊肉汤馆 合议主持人: 赵宪锁 参加合议人员: 李立 、赵娟、祝兴战、张松 合议时间: 20xx年 05 月 13 日 09 时 10分至 09 时 40 分
合议地点: 定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楼会议室 违法事实:20xx年5月13日接公民毛学伟举报:牌坊羊肉汤馆向就餐人员提供超过有效期的崂山啤酒,我局执法人员对该餐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大厅内存放崂山啤酒353瓶,用红色带有崂山字样的标签遮盖有效期,生产日期分别为:20xx年5月30日、20xx年8月4日20xx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啤酒给予查封扣押。
相关证据:
1、对该餐馆的现场检查笔录。
2、对该餐馆负责人李钰峰的询问笔录、对举报人毛学伟的询问笔录。
3、取证照片。
4、扣押的崂山啤酒实物。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第七项
合议意见:
赵宪锁:定陶县牌坊羊肉汤馆涉嫌向就餐人员提供超过有效期的崂山啤酒一案,已于20xx年5月13日调查终结,刚才承办人员汇报了案情,现在请各位发表一下各自的意见。
赵娟:牌坊羊肉汤馆向就餐人员提供超过有效期的崂山啤酒一案,在调查中发现用红色带有崂山字样的标签遮盖有效期,明显有人为现象,应严惩。
李立: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行政处罚依据明确。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第七项之规定,没收剩余的崂山啤酒353瓶,给予20000元罚款。 祝兴战:该案我局有管辖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我同意以上同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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