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最新版)

劳动仲裁答辩书(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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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答辩书格式:

答辩人:

答辩人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 性别:_____ 年龄: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申诉人因________________诉我_________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___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答辩书副本____份。

2、其它证明材料___件

劳动仲裁答辩书范文:

答辩人:xx 男 xxx 岁 xx 县xxx 公司职工,住xx县xxx街 x 号

因xx县 xx 公司诉劳动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答辩人的过错,答辩人与申诉人签有劳动合同一份,其中对答辩人的职位有确定的约定______销售经理,但是申诉人在___个月以后,没有与答辩人协商的情况下,自主地将答辩人调到其他部门任职,在没有取得答辩人的同意之前,申诉人的做法是违反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诉人变更劳动合同没有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强迫答辩人去其他部门报到,这种做法违背了答辩人的意愿,在申诉人违约在先的情况下,答辩人是被迫提出辞职的,申诉人提出答辩人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这是没有根据的,由于是申诉人有错在先,答辩人迫于无奈才提出辞职的情况与《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况不相符。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答辩人承担。在答辩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是没有承担此责任的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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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单位答辩)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x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20xx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xx年6月23日到20xx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xx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xx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xx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20xx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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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劳动仲裁答辩状

答 辩 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与*****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争议纠纷一案,现被申请人依据事实与法律,根据本案情况,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申请人请求“支付医疗费42373.00元”不能够成立

1、申请人请求支付的该项费用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在本案中,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支付,系主体错误,不符合相关规定。

2、申请人请求“支付医疗费42373.00元”的权利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中已经得到了保障,该事实在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2007)*民权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及***中级人民法院(2008)*民一终字第969号民事判决书中,均有明确的体现,并且,申请人已经得到了该项赔偿,再就该权利向被申请人主张,不符合立法本意及立法精神。

3、“*劳工伤认字第06090443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已于20xx年6月22日生效,则意味着申请人应当自20xx年6月22日起一年之内行使向被申请人主张该医疗费的权利,而申请人并没有在该期限内行使其权利,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不应当得到支持,同时,进行工伤伤残鉴定并不能导致行使该项权利的时效产生中止或中断。

二、申请人请求“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15元×174天×30%=783元”超过仲裁时效

1、申请人的该项权利应当自20xx年6月22日之日起一年之内进行主张,而申请人并没有在该期限内行使权利,已经超过了仲裁时效,进行伤残鉴定并不必然影响该项权利的行使。

三、申请人要求补发工资56800.00元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两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已经明确了在申请人受伤期间的误工费标准、误工费的计算方式及总额,现申请人以远远超过该标准的数额继续向被申请人主张该权利,显然没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四、申请人请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280.00元”不能够

成立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现申请人直接向被申请人主张,系主体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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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劳动纠纷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许昌大型有限公司

住所:许昌市五一大道1298号

被答辩人:杨白劳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重审一审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无义务与被答辩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义务为被答辩人支付双倍工资。

(一)、平等自愿、缔约自由是民事活动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劳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资双方续签合同时就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法》20xx年1月1日起才开始实行。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日是20xx年3月26日,双方劳动争议产生是20xx年7月,双方第一次仲裁是20xx年12月、第二次仲裁是20xx年6月,皆在《劳动合同法》实行前。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如何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仍应适用《劳动法》,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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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双方同意才行。此规定不同于现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只要劳动者单方同意续签劳资双方就得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二)、双方是否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xx年、20xx年两次劳动仲裁中,被答辩人都已经提出过,许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进行了审理,并裁决:双方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驳回了被答辩人的请求(20xx年裁决第四页)。

(三)、20xx年7月后,被答辩人未为答辩人提供过任何劳动,答辩人也未为答辩人支付过任何工资报酬,被答辩人所诉称的“月工资金额2899元”完全是一个臆造的数据。被答辩人在20xx年仲裁时,提出的支付20xx年7月后工资的请求在“许劳仲案字[2007]第36号”裁决书中已被许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中被驳回,现其要求20xx年元月后的双倍工资,更不应当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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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劳动争议答辩状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深圳市#############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单元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就申请人######诉答辩人深圳市##############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事实及法律发表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无须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申请人自20xx年2月 日至20xx年2月 日,无故旷工 日,依据答辩人的《人事管理制度》第十三条第二款给予申请人开除处分。由于申请人严重违反答辩人公司规章制度,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款的约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法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且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定条件,无须对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答辩人无须支付申请人的年假工资。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的规定,答辩人在20xx年至2012的春节假期前后安排职工休带薪年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应当享有5天的年休假,而答辩人给予申请人的年休假达到了7 1

天,所以申请人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三、申请人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有误。

答辩人财务部给出的申请人的工资表,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378元/月。

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及年休假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贵委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深圳市########公司

二○一二年四月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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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格式

答辩人:王小民

住所地:北京朝阳区000路132号3单元502

被答辩人:◆◆(北京)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开发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卢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书中的陈述有以下三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被答辩人陈述中所称的经过合法途径合法解除。真实情况是:19xx年x月x日,答辩人受聘至被答辩人的前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销售业务。20xx年x月x日,被答辩人向答辩人发出《签订劳动合同意向书》,承认答辩人在该公司的一切工作年限并于20xx年x月x日与答辩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销售代表,工作地点是北京。答辩人的月工资待遇实际为固定工资5300元+佣金,其中固定工资5300被人为的分割为两部分1500+3800,3800元需答辩人每月拿#5@p换取。20xx年x月,在没有与被答辩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被答辩人通过不允许答辩人再向公司以报销的形式领取工资,变相的将答辩人的固定工资降低至1500元,并将答辩人所负责的部门分给他人,造成答辩人实际待岗,月薪从2万元直降到800元。20xx年x月底,被答辩人口头提出变更答辩人的工作地点至重庆,但并未与答辩人达成一致。20xx年x月x日,被答辩人突然以答辩人自20xx年x月x日起未到驻区(重庆)工作,连续旷工为由向答辩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解除与答辩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2、答辩人没有不胜任工作,被答辩人民事起诉状中所称答辩人不胜任工作不是事实。真实情况是:答辩人20xx年全年的销售任务是6520万元,在1--6月就已经完成47665990.70元,是被答辩人20xx年第二季度销售龙虎榜榜的销售标兵并被通报表彰。虽然7至12月完成任务率下滑,只完成1430万元,但答辩人全年销售总额为61882620.80元,全年任务达成率95%。因此,被答辩人仅依其自行选择的20xx年x月至12月这一时间段来计算答辩人的销售任务完成率为38%,答辩人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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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劳动争议答辩书答辩状

劳动争议答辩书

答辩人名称: 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

地(住)址: 广州市xx区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 XXX 电话:XXXXXX

因XX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一案,现答辩如下:

答辩人广州市XXXX有限公司,是广州市xx区XXX镇内之合法注册经营的企业。

答辩人于本月18日收到贵会寄达的我司原雇员XXX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就申请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中之“仲裁请求” 进行答复:

一、答辩人与申请人签订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之劳动合同,是在申请人的试用期内。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代通知金。

申请人从20xx年11月6日参加南方人才招聘会应聘于答辩人“销售总监”职位,并签署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两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两年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为两个月。双方签署《劳动合同》之“其他约定条款”上,也明确了“乙方(申请人)在合同期头两个月内 1

工资为陆仟元/月,从第三个月始为每月八千元。在双方签署之《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中,也再次明确了x先生的试用期工资和试用期后的工资。

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答辩人与申请人签署的两年期劳动合同合法有效, 并在《合同》内约定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并明确了试用期和合同期之待遇。

此外,申请人在我司工作期间,20xx年12月1日至31日工资收入6000元之个人所得税未从其工资中扣减。我司核算其应徼个人所得税 447.69元(附件一),此笔费用应由申请人补交。

二、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双方试用期劳动合同无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两个月试用期,申请人的试用期应该在20xx年1月19日届满。于是答辩人在20xx年12月30日组织了销售部6名不同职位 / 岗位员工(工作职能与申请人工作密切相关的员工),根据公司与申请人签署的《总监职责》和《销售计划书》的要求(附件二、三),对其工作进行360度试用期内绩效评估(绩效考核的一个工具)。非常遗憾的是,无论是申请人的直属上司,还是答辩人其他与其工作相关密切的员工,对其工作表现及工作绩效均表示不满意。以100分为满分的评卷中,最高分数只有47分,最低为33分,平均分数为40分(见附件四)。答辩人在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之前,对其进行的绩效考评证明申请人在试用期的工作绩效未能达到答辩人的要求,申请人也不符合答辩人在招用劳动者时,在招聘海报中对该岗位工作职能的描述的录用条件(附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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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单位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

单位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x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20xx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xx年6月23日到20xx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xx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xx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xx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鉴于20xx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故XXX要求支付20xx年5月到20xx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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