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据未收回,如何证明债务是否履行? 裁判要旨】
借款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借据未收回情况下,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否则仅凭转账凭条,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案情】
20xx年x月x日,王某某、唐某某以宁波市镇海区的房产做抵押,向朱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款期限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利息、本金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借款合同签订后,三人对合同进行了公证。借款到期后,王某某、唐某某以暂时没钱为由要求延长借款期限,此后音讯全无。20xx年x月x日,唐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15万元汇入了朱某某丈夫王晨的名下,但并未要回借条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20xx年x月x日,朱某某诉至镇海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某、唐某某偿还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
另外,王某某、唐某某的儿子王瑭曾多次向朱某某丈夫王晨借款未还。
【裁判】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如果唐某某汇入朱某某丈夫王晨账户中的15万元是归还其向朱某某的借款,王某某、唐某某理应及时要回借条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因朱某某继续持有相关债权凭证,且王某某、唐某某的儿子王瑭与朱某某丈夫王晨之间又存在借贷关系。因此,唐某某于20xx年x月x日汇入朱某某丈夫王晨账户中的15万元难以认定为归还讼争借款。
镇海法院判决:王某某、唐某某共同返还朱某某借款人民币15万元,并支付自20xx年x月x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宣判后,王某某、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中,因借贷各方均认可预扣利息6000元,实际交付借款14.4万元,宁波中院认定本案借款本金应为14.4万元,故对原判依法予以纠正,20xx年x月x日,宁波中院判决:撤销原判决,上诉人王某某、唐某某共同返还被上诉人朱某某借款14.4万元,并支付自20xx年x月x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本金14.4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的利息。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