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货函
致:上海席尔诺电梯有限公司合同部
20xx年9月15日,本公司与贵公司签订“席2010-安-1137号”《电梯安装合同》,合同对双方权利义务等做了详尽的约定。现就贵公司迟延交付合同约定的四台电梯一事,本公司郑重致函如下:
20xx年2月23日,本公司已向贵公司支付了人民币叁拾万元的货款。按照约定,贵公司应当在20xx年3月20日前给本公司发货。但时至今日,贵公司尚未发货。显然,贵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现因工程进度等原因,本公司强烈要求贵公司在20xx年3月28日之前,将《电梯安装合同》约定的四台电梯全部送到本公司,否则,由此导致本公司工程延误而引起的损失,由贵公司承担。同时,本公司保留诉讼的权利。
以上意见,请贵公司予以重视!
顺颂商祺!
江西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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