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欠款催收告知函
被告知人: (女士/先生)身份证号:
告知事由:
你因使用 银行信用卡(卡号: )进行透支消费,未按规定时间偿还,至今已逾期 个月,累计欠款达人民币 (¥ )已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根据国家两高院最新解释,你务必于五日内到 银行任一网点还清以上欠款,才能避免刑事处罚。
特此告知!
受托告知人:**银行信用卡中心
xx年月日
以上告知内容本人已知悉,确实属实,本人保证在规定时间内还清所欠款项。
持卡人(签字): xx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xx年x月x日联合发布了《关
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于12月x日起施行。
“恶意透支”增加两个限制条件:
“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并对信用卡“恶意透支”构成犯罪的条件作了明确的规定。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
在金额方面,“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10万元至100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
超过1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司法解释中对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后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情形定义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该行为适用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刑责。
刑法第19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