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xx年和19xx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也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关键词:婚姻关系 婚姻家庭法 法律解释
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婚姻本质学说
(一)契约说契约说产生于西方国家。康德最早提出“婚姻是契约”的理论,他认为婚姻虽不是任意的契约,但是“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除此之外,其他学者如柯朗、加比堂等也都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之间的“要式契约”。同时,不少国家在立法上也采纳了这种观点。19xx年法国宪法采纳了婚姻契约说,该法第7条规定:“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并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奠定了婚姻自由的法则。后来,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的观点也为英国社会所支持,美国的大多数州也以法律明文规定婚姻具有民事契约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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