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20xx年山东省高级法院会议纪要

作者:杨淑清 律师 时间:20xx年03月03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xx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会议认为,物权法是规范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民事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财产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实施宏观调控政策,注重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和发挥其创造社会财富的积极性,但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调整,必然使民事主体的静态财产权利处于动态变化中,由此相应地引发物权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及时关切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各类物权关系的影响,根据党和国家的经济发展大局调整审判思路,确定审判原则,确保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符合“为大局服务”的主题要求。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要特别注重对物权的平等保护,平等保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现实需要。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和公信制度,又要根据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登记、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特殊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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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庭审会议记录

法院庭审会议记录

时间:20xx年5月31日

地点: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出席人员: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团、公诉人、法庭书记员、被告辩护律师、法警、被告等。

案件定性:集团盗窃

庭审记录:上午9点30分,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法庭书记员,以及被告辩护律师分别就座后,法警将被告一行五人带上被告席。审判长将被告的身份一一进行确认,并告知被告人在庭审时所具有的权利及义务。随后,审判长将五人在成都周边地区先后制造多起卷烟盗窃案的事实进行了简要陈述,并开始逐一提问。在此过程中,法警依照审判长的指示,押解需回避的被告人至指定场所等待传唤,需对审判长所提问题进行回答的被告,则留在庭上陈述事实。其中一名被告对公诉人陈述的“都江堰盗窃”一案提出异议,并声称自己不在现场,因相隔时间太远记不清当晚自己的具体位置。随后,辩护律师就被告所提的不在现场的说法进行发问,并追问是否有目击者为被告人不在场做证明。在二人对话结束之后,公诉人补充发问,并分别传唤另外四名犯罪嫌疑人进行佐证,证明被告人当晚的确在都江堰。当庭审进入到控辩双方举证环节时,公诉人提出了证明 1

“都江堰一案”是五人共同盗窃的切实证据,并宣读了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调查“集团盗窃”一案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在宣读完毕以后指出被告人认罪态度恶劣,在定罪量刑时应考虑对其量刑的程度。辩护人为被告在案件中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重申,且在案发当时认识能力较差,故要求审判人员考虑其定刑。最后,双方结案陈词。由于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五人“集团盗窃”罪名成立,并分别适情节轻重判处刑拘。

整个庭审期间,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庭审纪律严明,程序规范,实现了公正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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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各地人民法院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大全

全国各地法院审理案件指导意见,会议纪要大全

最高院、公安部、最高检、司法部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民商法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最高法院民一庭庭长纪敏、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就民商法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不良资产处置、破产法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票据法、企业改制、电子商务法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证券法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担保法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合同法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中介机构民事责任承担、保险法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民刑交叉案件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公司法(上)

最高院民二庭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 ——公司法(下)

《中国民事审判前沿》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观点集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制作法律文书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咨询保险法律问题的复函 20xx年

最高人民法院20xx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最高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对当前民事审判难点的意见整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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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20xx〕1号

20xx年x月13曰,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召开第10次审判委员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会议认为,近年来,受宏观经济形势和信贷政策的影响,民间借贷活动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遇到许多复杂疑难问题。为公正、规范地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间融资秩序,有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事实审查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和统一。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界定

会议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从事非金融业务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借贷人民币、港币、澳元、台币、外币及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行为。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机构发放贷款的,属于民间借贷,但法律、司法解释对其有特别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

二、关于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引导当事人及时举证,释明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一)原告基于借贷关系主张返还借款的,应当对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等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抗辩借款本金、利息等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的,应当对偿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二)原告仅提供借据主张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提出反驳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款项交付事实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原告仅提供转账、存款凭证等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被告以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存在其他法律关系为抗辩,并提出证据足以对借款关系真实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原告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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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鲁高法[2011]297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法官培训学院、本院各部门:

20xx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省法院周玉华院长到会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刘爱卿副院长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会议还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对相关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现将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在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印)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20xx年8月31日至9月1日,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审判业务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基层联系点法院院长以及济南军区军事法院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重要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二十三次全省法院工作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体,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就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和民事法律政策的适用问题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考。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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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山东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xx年讨论稿)

山东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xx年讨论稿)

山东省高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xx年讨论稿)

20xx年8月,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在济南召开。各中院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与省法院民一庭对口的民庭庭长,省法院民事审判联系点基层法院院长参加了会议。省法院院长周玉华发表了书面讲话,省法院副院长刘爱卿出席会议并讲话。这次会议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确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新形势下召开的。会议认真传达贯彻了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第23次全省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对加强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明确提出在新形势下,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好地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更加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为全面实施“十二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通过讨论,会议就一些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达成了基本共识,现就有关问题纪要如下:

一、关于物权纠纷案件

物权法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法律,对于确认物的归属,明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内容,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针对后金融危机时期的影响、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宏观调控政策的加强,审理物权纠纷案件要特别注意物权的平等保护,

平等保护原则既反映了我国经济制度的现实要求,又符合我国民法平等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权进行平等保护是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要注重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时,既要准确把握物权登记的制度功能,严格贯彻物权公示制度,又要根据案件类型充分发挥司法的物权确认功能,合理确定物权的归属。在一房多卖的案件中,要分别根据登记公示、占有、价款交付以及合同成立的时间等确定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在房屋拆迁纠纷中,要重视拆迁补偿权利的特殊性,合理解决与其他权利的冲突。要合理协调物权关系和合同关系。贯彻执行好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对于保护守约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基本规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审理物权纠纷案件中,要正确认识物权变动与合同效力的不同功能,一般不宜轻易否定物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对于当前比较典型的共有物单方处分、一物多卖等合同效力,在依法认定合同有效的同时,要通过违约责任等制度实现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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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苏高法审委[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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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的通知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我院审判委员会20xx年1月7日第2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参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馈。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 (20xx年1月7日由审判委员会全委会第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统一全省法院裁判尺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对当前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讨论,现将讨论意见纪要如下:

一、免责条款范围及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关系的界定

第一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除外责任”及其它有关免赔率、免赔额等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二条 保险责任范围与免责条款之间的关系不限于包含关系。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为由要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保险条款关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定,以确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无需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范围以及相关免责条款的效力;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进一步审查事故是否属于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及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二、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于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且投保人对保险人已履行了符合前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签字或者盖章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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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北京市东片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

北京市东片法院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

2010-01-03 12:59:57| 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20xx年3月25日、4月2日、8日、10日,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合议庭分别在通州、东城、顺义、怀柔组织召开了四次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参会人员包括高院及东片九个区县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部分法官,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东片九个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部分仲裁员,总参会人数近百人。大家就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一些常见的、有争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现将会议中探讨的问题及已形成的多数意见进行汇总,供内部学术研讨之用。

一、劳动者追索工资(包括劳动报酬、加班工资等)如何进行实体保

护?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表应至少保存2年备查。因此,在因劳动者追索工资、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引发的纠纷中,用人单位应当对2年内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情况进行举证,以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如其拒绝举证或举证不充分,则应采信劳动者所述存在加班事实的主张。劳动者主张超过2年之外存在拖欠事实的,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则应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但如果双方均对超出2年之外未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表示认可的,一般应支持劳动者的请求。但鉴于目前金融危机的形式,如此类案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纠纷或因此会导致用人单位出现严重经营困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把保护劳动者的眼前利益和保障劳动

者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结合起来,在保证用人单位生存发展的情况

下,强化调解,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以上所指的2年是指以劳动者提出申诉之日为起算点倒推2年。

二、用人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计件定额任务,对于劳动者完成定额任务之外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15条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制定定额任务,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数额又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出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内可以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应当获得的工资数额,在该数额不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实际获得的工资中超出该数额的部分,可以视为是用人单位发放的加班工资,可以和劳动者要求的加班工资数额进行抵扣。在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应当以劳动者在标准工时内可以获得的工资额为计算基数。用人单位根据经营效益的变化向劳动者发放的奖金、津贴、补贴等费用,不应计入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是双方当事人对加班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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