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东集团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5.3—5.6)
亚东法务部周工作总结
一、合同评审
本周,法务人员共评审了 份合同。本周合同多为格式协议或续签协议,签约对象也以供应商居多。由于缔约方较为强势,合同内容难以修改。法务人员希望业务人员在业务开展中即使没有合同条款的约束,也能对法务人员所提示的风险提起足够的注意,遏制风险的产生。
法务人员现将该本周所评审的合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与上海精科天美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本周,销售二部黄亚舟经理提交了该份海空运进出口综合协议,内容涉及我司为客户办理海运进出口订舱、报关、仓储、内陆运输事宜。
该份协议为我司格式版本,但是法务人员在逐条审核时却发现对方对保险条款作了修改,约定“甲方(对方)是否委托乙方对所运货物投保由邮件或书面另行通知”。对于甲方来讲该约定没有任何约束力,根本无法保证对方对货物投保,也未明确对方是否委托我方办理保险。同时,协议还约定若货物在内陆运输段由于我方过错发生毁损、丢失时,我方应按出厂价格足额赔偿。这样,对于托运人来讲,即使没有投保,发生货差时其也可以向我方主张全额赔付,就更加不可能
要求其主动承担投保的责任。
本合同运输的货物为精密仪器,对仓储、运输操作要求很高,且我司承担的运输过程又较长,一旦发生货损我司势必要承担高额的赔付责任,因此对货物投保是必要的。但是由于对方较为强势,为了配合业务的开展,法务人员遂书面提醒任务人员,如果对方不委托我方代为投保,我司就应自行于汤惠宗老师处办理保险,以防风险的产生。
(二)与上海机场集团的房屋租赁协议
本周,法务人员审核了销二黄亚舟经理送交的与上海机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协议内容为我司承租上海机场集团的办公用房的事宜。该协议为续签,且对方较为强势,故法务人员未作修改。
但值得注意的是,该协议还包含一份名为“反商业贿赂公约”的附件。该附件列举了诸多“商业贿赂行为”,包括给予对方人员回扣、邀请对方人员出游、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等,并约定我司若违反上述行为,对方可向我方主张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并可终止合同。法务人员提醒业务人员注意,由于上述条款对商业贿赂行为约定的较为宽泛,已将部分正常交往行为涵盖其中,且一旦违反处理手段较为严苛。故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我司人员在与上海机场集团工作人员的往来及接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上述约定。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