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人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
立协议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各立协议人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自愿出资申请设立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中介)有限责任公司,于年 月 日特在四川省绵阳市 区签订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拟设立有限公司名称、住所
名称:
1、四川联邦光银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2、四川光银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3、四川易金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暂定名,以公司登记机关最后核准名称为准);
住所:办公住所地拟设置于四川省绵阳市人民公园附近,条件成就时也可设立公司营业部、分公司。
第二条经营范围
投资管理服务;投资信息服务;投资咨询服务;投资居间服务(该经营范围要设法通过工商审核批准,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三条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立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有限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管理形式
1、立协议各方作为出资者按投入有限公司的出资份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
2、立协议各方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行使经营决策权,不得非法干涉公司正常的日常经营活动;
3、立协议各方应当在公司章程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一名代言人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4、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5、公司实行权责分明,科学管理,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
6、经各立协议人商定:设立的公司决定 作执行董事、总经理; 、 作董事,副总经理, 作监事。
第五条注册资本及出资份额
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为了节约经费,注册可实行分期交付注册资本金,首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缴纳20%即100万元;其余的在两年内交清;
2、各出资人在设立的公司中所占的股份份额均等,即均为25%。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