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婚介合同范本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征婚者(甲方):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姻介绍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服务项目:

1、

2、 加入会员 单次介绍

单次介绍是指(可多选):

(1)给甲方提供令其满意的征婚对象资料 □

(2)安排甲方和征婚对象互换联系方式 □

(3)安排甲方和征婚对象见面 □

(4)给甲方提供让甲方见面后感觉满意的征婚对象 □

3、

以上项目“3”内容可根据双方实际需求约定。

二、 合同有效期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服务内容

1、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本机构会员的个人资料供查阅;

2、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个别约见服务;

3、提供婚恋心理咨询和婚恋法律咨询;

4、提供本机构举办的各项联宜活动(约定可收费或免费)。

5、 。

以上内容“5”可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的其它服务另行约定服务形式和收费 标准约定。

四、 服务费用及支付

1、服务费用合计为 元,大写: 元。

2、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应足额付清服务费。乙方收到钱款,应即时向 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3、其他收费约定: 。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证明身份和婚姻情况的有效合 法证件,甲方须如实填写《个人资料登记表》,如实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及要求,如有弄虚作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

3、在甲方与另一方征婚当事人交往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德,如有欺骗行 为,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如触犯法律的,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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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婚介服务合同

婚介服务合同

甲方: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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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婚 介 合 同

婚 介 合 同

甲方:岐山县益店地区华龙信息服务中心

乙方:男: 住址:

女: 住址:

本婚介出于与人为善,涉足社会、服务生活的经营理念为乙方提供婚介服务:

1、本婚介服务对象为:未婚、婚后离异、丧偶的单身人群。

2、在本合同中,乙方男方为本合同的主要责任人。

3、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应该提供的有效证件,包括本人身份证、离婚证及婚丧证明。

4、甲方在国家法律和政策框架内,尽最大努力构筑组建家庭的平台,并力争婚姻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5、甲方在接纳婚介服务后,向乙方收取60元登记费,作为通话服务费(不退)以示婚介关系成立,在此以后的时间里,甲方将尽心尽责、诚实守信尽最大力量,牵线搭桥,创造良好的婚介氛围,一般有见面的机会,但不绝对保证有这样的机会,也不保证有成功的机会,有效时间为两年。

6、如婚介成功,乙方必须足额按时支付甲方婚介费1200元,收费对象为乙方的男方,在整个婚介过程中,如果甲方无力单方完成,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人,本婚介将会提前通报乙方,收费为1600元,分两次收取,第一次为订婚时或订婚关系已经成立时,收取婚介费70%,第二次结婚当天收取下余部分。

7、如果从订婚到结婚这个时间段乙方(男女双方)情况有变停止婚姻关系,订婚时由乙方支付的婚介费不退,作为劳务补偿,甲方不再收取剩余部分,在此期间,甲方有义务协调双方解决有关遗留问题。

8、在婚介过程中,甲乙双方的前提和基础是:互相信任,如果缺失信任、知恩和理性那就免谈。

9、本合同具有法律效益,在本婚介牵桥搭线和辛勤努力下乙方走向婚姻关系,在此期间,如果甲方没有用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婚介合同,乙方力图对婚介费无理拒付,甲方有权追踪,并提请法律保护且要求处以2倍的罚款。

甲方: 乙方: (亲属代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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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婚介服务合同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甲方:(征婚者)               身份证号码:

乙方:(婚介服务机构)

受甲方所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婚姻介绍服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     基本内容:

1 服务形式:单次约见、会员制式、网络征婚、广告征婚、其他服务

2 服务内容:提供对方详细信息,安排双方见面约谈,促成双方交往

3 服务次数:

4 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5 收费标准:服务费    元(大写:    )

定  金    元(大写:    )

婚介成功费    元(大写:        ,在甲方结婚登记后支付)

二、双方义务:

1、甲方必须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信息、工作情况、家庭背景等详细家庭信息,提供相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便于乙方开展服务。若甲方提供虚假信息,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并不予退还服务费和定金。因甲方提供虚假信息给对方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予返还服务费和定金,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双方首次见面,甲方必须在乙方安排和陪同下下进行,未经甲方允许不得私下见面。若甲方未经乙方允许私自会见对方,视为违约,除承担违约责任外,造成对方财产或者人身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日后交往行为,属于甲方个人行为,与乙方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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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征婚者(甲方):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姻介绍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服务项目:

1、

2、 加入会员 单次介绍

单次介绍是指(可多选):

(1)给甲方提供令其满意的征婚对象资料 □

(2)安排甲方和征婚对象互换联系方式 □

(3)安排甲方和征婚对象见面 □

(4)给甲方提供让甲方见面后感觉满意的征婚对象 □ 3、

以上项目“3”内容可根据双方实际需求约定。

二、 合同有效期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服务内容

1、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本机构会员的个人资料供查阅;

2、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个别约见服务;

3、提供婚恋心理咨询和婚恋法律咨询;

4、提供本机构举办的各项联宜活动(约定可收费或免费)。

5、 。

以上内容“5”可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的其它服务另行约定服务形式和收费 标准约定。

四、 服务费用及支付

1、服务费用合计为 元,大写: 元。

2、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应足额付清服务费。乙方收到钱款,应即时向 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3、其他收费约定: 。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证明身份和婚姻情况的有效合 法证件,甲方须如实填写《个人资料登记表》,如实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及要求,如有弄虚作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

3、在甲方与另一方征婚当事人交往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德,如有欺骗行 为,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如触犯法律的,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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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婚 姻 介 绍 服 务 合 同

婚 姻 介 绍 服 务 合 同

征婚者(甲方):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乙方):沈阳缘芝林婚姻介绍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姻介绍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服务项目

1.加入会员□

2.单次介绍□

单次介绍是指(可多选):

(1)给甲方提供令其满意的征婚对象资料;

(2)安排甲方和征婚对象互换联系方式;

(3)安排甲方和征婚对象见面;

(4)给甲方提供让甲方见面后感觉满意的征婚对象;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项目“3”内容可根据双方实际需求约定。

二、合同有效期

1.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服务内容

1.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个别约见服务;

2.提供婚恋心理咨询和婚恋法律咨询;

3.提供本机构举办的各项联谊活动(收费与免费)。

4.跟据所加入会员级别,按级别内服务条款进行服务。

四、服务费用及支付

1.服务费用合计为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

2.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应足额付清服务费。乙方收到钱款,应即时向甲方开具 收款凭证。

3.其它收费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证明身份和婚姻情况的有效合法证件,甲方须如实填写《个人资料登记表》,如实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及要求,如有弄虚作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

3.在甲方与另一方征婚当事人交往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德,如有欺骗行为,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如触犯法律的,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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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广州蔷薇婚姻介绍有限公司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征婚者(甲方):

婚姻介绍服务机构(乙方):广州蔷薇婚姻介绍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婚姻介绍服务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 服务项目:

1、

2、 加入会员 单次介绍

单次介绍是指(可多选):

(1)给甲方提供令其满意的征婚对象资料 □

(2)安排甲方和征婚对象互换联系方式 □

(3)安排甲方和征婚对象见面 □

(4)给甲方提供让甲方见面后感觉满意的征婚对象 □ 3、

以上项目“3”内容可根据双方实际需求约定。

二、 合同有效期

1、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服务内容

1、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本机构会员的个人资料供查阅;

2、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个别约见服务;

3、提供婚恋心理咨询和婚恋法律咨询;

4、提供本机构举办的各项联宜活动(约定可收费或免费)。

5、 。

以上内容“5”可根据甲方要求提供的其它服务另行约定服务形式和收费 标准约定。

四、 服务费用及支付

1、服务费用合计为 元,大写: 元。

2、本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应足额付清服务费。乙方收到钱款,应即时向 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3、其他收费约定: 。

五、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本合同签订之前,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证明身份和婚姻情况的有效合 法证件,甲方须如实填写《个人资料登记表》,如实介绍本人基本情况及要求,如有弄虚作假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约定的婚姻介绍服务。

3、在甲方与另一方征婚当事人交往过程中应遵守社会公德,如有欺骗行 为,乙方有权终止服务;如触犯法律的,由甲方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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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李某上海某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

李某上海某婚姻介绍所服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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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3809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李某

被告上海某婚姻介绍所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上海某婚姻介绍所签订的《婚姻介绍服务合同》;

二、被告上海某婚姻介绍所应于20xx年8月31日前一次性返还原告李某人民币26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上海某婚姻介绍所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陈晓伦

书 记 员 张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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