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永新投资有限公司章程
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共同出资成立青岛永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青岛永新投资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青岛市城阳区明阳路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经营范围:对外投资;
施工:房屋建筑工程,建筑保温工程,安全技防工程。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并于4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第六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五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第八条、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