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租赁合同
出租方:荆州市福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就房屋租赁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租赁房屋(场所)坐落在园林东路市13号园林公寓7号楼,一楼店面面积约55平方米二楼店面面积约631平方米,共约686平方米(现名称为福园宾馆)。
第二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赁用途:乙方租赁该房屋作为宾馆经营场所使用。
第四条 1、年租金为每年10万元人民币(大写)壹拾万元整,租金的支付期限及方式:每年按合同签订日期支付租金,第一年分两次支付(第一次6月1日前支付5万元,第二次12月31日前支付5万),余下每年一次性支付(在6月1日前支付每年房屋租金)。
第五条 乙方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一切由宾馆经营产生的费用,并承担延期支付费用、违规操作等造成的违约责任;甲方承担租赁期间的房产税、出租所得税及附加费,因乙方水电管理使用不善造成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租赁期间,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服从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若因此造成甲方财产等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条 房屋租赁期间,甲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如需出卖上述房屋,甲方应提前30天通知乙方;
2、交房之前甲方应负责结清出租房屋的有关费用(包括水电费、煤气费、电话费、闭路电视收视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
3、租赁期间,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现状;
第七条 房屋租赁期内,乙方保证并承担下列责任:
1、乙方如将本租赁场所作为宾馆公众聚集的场所,保证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才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