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郑州市民营银行申请筹建投资战略分析报告

郑州市民营银行申请筹建投资战略

分析报告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报告目录内容概述

第一章 民营银行基本介绍

1.1 民营银行理论基础

1.1.1 概念界定

1.1.2 产生理论

1.1.3 设计形式

1.2 民营银行基本特征

1.2.1 自主性

1.2.2 私营性

1.2.3 风险自担

1.3 民营银行显著优势

1.3.1 产权清晰

1.3.2 委托——代理的治理结构

1.3.3 经营与激励机制灵活

1.3.4 商业化服务理念

1.3.5 信息和成本优势

1.4 民营银行典型模式

1.4.1 存量改革模式

1.4.2 增量扩张模式

1.4.3 互联网金融改造模式

第二章 中国民营银行基本发展现状及前景

2.1 民营银行申办动机分析

2.1.1 高利差

2.1.2 企业价值上涨催化剂

2.1.3 企业金融化便利性

2.1.4 市场需求空间大

2.2 民营银行筹建申办现状

2.2.1 发展进程

2.2.2 试点现状

2.2.3 运营特点

2.2.4 申办态势

2.3 首批试点民营银行运营情况

2.3.1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2.3.2 上海华瑞银行

2.3.3 浙江网商银行

2.3.4 温州民商银行

2.3.5 北京金城银行

2.4 首批试点民营银行特征剖析

2.4.1 区域分布特征

2.4.2 主发起人特征

2.4.3 股权结构设计

2.4.4 运营模式选择

2.4.5 特色业务选择

2.5 民营银行市场空间分析

2.5.1 后续政策力度

2.5.2 目标市场容量

2.5.3 市场份额预测

第三章 郑州市申请设立民营银行的综合效应分析

3.1 民营银行经济效应

3.1.1 税收乘数效应

3.1.2 产业乘数效应

3.1.3 消费带动效应

3.2 民营银行金融效应

…… …… 余下全文

篇二 :郑州市民营银行申请设立可行性报告

郑州市民营银行申请设立可行性报

编制单位:北京智博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报告目录内容概述

第一章 民营银行基本介绍

1.1 民营银行理论基础

1.1.1 概念界定

1.1.2 产生理论

1.1.3 设计形式

1.2 民营银行基本特征

1.2.1 自主性

1.2.2 私营性

1.2.3 风险自担

1.3 民营银行显著优势

1.3.1 产权清晰

1.3.2 委托——代理的治理结构

1.3.3 经营与激励机制灵活

1.3.4 商业化服务理念

1.3.5 信息和成本优势

1.4 民营银行典型模式

1.4.1 存量改革模式

1.4.2 增量扩张模式

1.4.3 互联网金融改造模式

第二章 中国民营银行基本发展现状及前景

2.1 民营银行申办动机分析

2.1.1 高利差

2.1.2 企业价值上涨催化剂

2.1.3 企业金融化便利性

2.1.4 市场需求空间大

2.2 民营银行筹建申办现状

2.2.1 发展进程

2.2.2 试点现状

2.2.3 运营特点

2.2.4 申办态势

2.3 首批试点民营银行运营情况

2.3.1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2.3.2 上海华瑞银行

2.3.3 浙江网商银行

2.3.4 温州民商银行

2.3.5 北京金城银行

2.4 首批试点民营银行特征剖析

2.4.1 区域分布特征

2.4.2 主发起人特征

2.4.3 股权结构设计

2.4.4 运营模式选择

2.4.5 特色业务选择

2.5 民营银行市场空间分析

2.5.1 后续政策力度

2.5.2 目标市场容量

2.5.3 市场份额预测

第三章 郑州市申请设立民营银行的综合效应分析

3.1 民营银行经济效应

3.1.1 税收乘数效应

3.1.2 产业乘数效应

3.1.3 消费带动效应

3.2 民营银行金融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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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肖XX信用卡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

肖XX信用卡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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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开民初字第246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

委托代理人杨东,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长华,河南言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肖XX。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被告肖XX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东、刘长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诉称,被告于 20xx年10月16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XX银行信用卡,卡号为:45812306200521XX,被告开卡消费后,对该信用卡使用款项没有予以清偿,至今已发生欠款本金8954.49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2506.2元(截至20xx年1月10日),共计11 460.6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8954.49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2506.2元(自20xx年12月10日暂算至20xx年1月10日),合计11 460.69元。

被告肖XX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交如下证据:1、客户办卡申请表、《XX银行太平洋个人贷记卡领用合约》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持本人身份证在原告处办理XX银行信用卡,原

告已就信用卡申请、使用及相关事宜(包括利息、年费、手续费、滞纳金等费用的收取)履行了告知义务,被告愿意接受该合约约束。2、被告消费明细,证明被告使用XX银行信用卡进行消费、提现,且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还款,累计拖欠本金、利息等各项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事实。3、催收记录报告,证明原告就被告欠款进行了多次催收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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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钱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钱某信用卡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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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开民初字第183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钱某。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钱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xx年10月23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03821317******,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至今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7538.44元(截至20xx年1月9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共计7538.44元(截至20xx年1月9日),其中本金5405.7元,利息和其他费用2132.74元;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客户协议》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xx年10月23日向原告申请办理广发银行信用卡,信用卡申请表载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并载明“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受此协议约束”,落款处有被告钱某的签字。该申请表背后所附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载明:年费90元;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20元;超限费按超限额的5%计收,最低10元;客户应及时偿

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经审核,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5203821317******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10 000元。后被告使用该卡刷卡消费5405.7元,超过还款日期未予还款,截至20xx年1月9日,上述欠款共产生利息1445.04元、滞纳金597.7元、年费90元,经原告催要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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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殷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殷某信用卡纠

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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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开民初字第1836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殷某。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殷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高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xx年6月4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03821310******,被告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用款一直不予清偿,至今已发生欠款本息共计8866.93元(截至20xx年1月1日)。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不归还。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共计8866.93元(截至20xx年1月1日),其中本金6498.95元,利息和其他费用2367.98元;利息、滞纳金等其他费用按《客户协议》的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xx年6月4日向原告申请办理广发银行信用卡,信用卡申请表载明被告的基本信息,并载明“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并愿意受此协议约束”,落款处有被告殷某的签字。该申请表背后所附的《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载明:年费90元;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20元;超限费按超限额的5%计收,最低10元;客户应及时偿还因

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经审核,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5203821310******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8000元。后被告使用该卡刷卡消费6498.95元,超过还款日期未予还款,截至20xx年1月1日,上述欠款共产生利息1447.63元、滞纳金877元、超额金43.35元,经原告催要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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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沟赵信用社与被告王陆军、孙风林、刘书信、孙新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沟赵信用社与被告王陆军、孙

风林、刘书信、孙新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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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开民初字第2065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沟赵信用社。

法定代表人王湍淅。

委托代理人付广军。

被告王陆军。

被告孙风林。

被告刘书信。

被告孙新福。

原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沟赵信用社与被告王陆军、孙风林、刘书信、孙新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广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陆军、孙风林、刘书信、孙新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陆军于20xx年5月20日在原告处借款50 000元,用途购料,利率9.75%,定于20xx年5月20日到期,由孙风林、刘书信、孙新福提供担保,并负连带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不能归还原告贷款本金和利息,故请求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0 000元及利息2905.5元(利息算至20xx年8月20日,以后利息另计)。

被告王陆军、孙风林、刘书信、孙新福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xx年5月20日,原告与四被告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及借据各一

份,约定:被告王陆军向原告借款50 000元,借款用途为购料,借款期限为12个月,到期日为20xx年5月20日,贷款利率为月9.75‰;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逾期罚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若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四点五五计收利息。被告王陆军在合同及借据上签名并捺印,被告孙风林、刘书信、孙新福作为保证人亦在该合同及借据上签名捺印为被告王陆军提供担保。被告未偿还过本金,利息已支付至20xx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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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张中岳与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郑州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

张中岳与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郑

州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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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管民初字第397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中岳,男。

委托代理人王建伟,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建成,郑州市管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原名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十八里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十八里河乡十八里河村。

代表人孟国庆,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苒,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建青,男,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副主任,住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

被告郑州日报社。住所地:郑州市陇海西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李?,社长。

委托代理人董彬,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建斌,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中岳诉被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郑州日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3月1日起诉来院,本院于20xx年1月20日作出(2006)管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原告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16日作出(2007)郑民二终字第9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

院(2006)管民初字第500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中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建伟、王建成,被告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十八里河信用社的委托代理人陈苒、王建青,被告郑州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朱建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石慧彦和张玉军合谋于19xx年以一张变造的存单骗取原告30 000元,原告持该存单到第一被告处取款时,第一被告发现该存单是伪造的,向公安机关报警。该案件后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1999)管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张玉军、石慧彦骗取原告30 000元人民币及原告在该刑事案件中是受害人的事实。但是第一被告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就故意于19xx年12月1日在郑州晚报上发表了“尔虞我诈两窝贼,顺藤摸瓜一网收”的稿件,该稿件的内容严重失实,而且使用了侮辱、诽谤、丑化原告名誉的语言,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被告在接到第一被告的稿件后未尽审查职责,也存在严重过错。原告于20xx年3月1日起诉来院,要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200 000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1 000 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后原告于20xx年2月19日将上述1、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1 329 100元;2、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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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

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张某某信用卡

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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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开民初字第1841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行。

代表人李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高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被告张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宋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于20xx年3月21日在原告处申请办理了广发银行信用卡,卡号为:520382131005XXXX,被告多次用于消费和提取现金,截至20xx年3月20日,累计欠原告信用卡透支款本金8811.55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却未予偿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8811.55元(欠款暂计至20xx年3月20日,自该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延滞金等费用仍按《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约定的费率标准计算。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xx年3月2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广发银行信用卡,并填写了客户领卡确认函一份,载明“本人已阅读、理解并接受背面之《广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全部条款和内容。”落款处有被告张某某的签字。该申请表背后所附的《广东发展银

行信用卡客户协议》载明:年费260元;滞纳金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20元;超限费按超限额的5%计收,最低10元;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银行有权要求客户于指定日期清偿所有债务;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经审核,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520382131005XXXX的信用卡,信用额度为3000元。截至20xx年3月20日,被告使用该卡刷卡消费8811.55元,超过还款日期未予还款,经原告催要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