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论民事案例分析范文

20**年8月13日凌晨四点,出差到**的**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陈*突发哮喘,经抢救无效于20**年9月1日不幸逝世。这一噩耗沉重打击了仅有一个儿子的陈**、王**夫妇,年近六旬的两位老人,怀着悲痛的心情处理好儿子的后事后来到**,办理有关的社保、医保等手续,可是上述单位对于陈*不符合因公死亡的鉴定,让两个老人更加悲痛。虽然,公司此前积极筹措资金,慰问家属,派出专人专车协助家属办理相关手续,安排家属吃住,尽一切可能满足家属的要求,一共花费了9万多元,但陈**、王**夫妇要求公司方补偿人民币50万元的诉求让公司无法接受,双方无法协商,直至公司方带家属到**区信访局提出诉求,以求合法解决此案。

【调处情况】

大浪街道中心受理此案后,进行深入调查,多次召集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努力疏导,动之以情,晓之以法,以求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是由于家属方认为街道属于公司的“领导”,不会帮他们说话,经过多次的努力,均未能达到预期效果。中心一班人对案件进行研判后,绝对采取背靠背,沉下去的方法继续调处,派出工作人员前往家属所住的酒店,与家属交心,终于打消家属的顾虑,在诉求上也有所松动,终于在20**年11月17日,用过一天的努力,唤起公司的怜悯之心,同意除去先前所支付的费用,再一次性补偿25万元给家属,此纠纷就此圆满了...

民事调解成功案例分析范文

看广告有钱赚的障眼法,不但欺骗了不少民众,甚至让个别地方政府也上当受骗

“花两万多元注册成为‘世界通’的代理商,每天只要点击相应软件上的广告,月收入就可达2700元;连续点击5年,就可轻松赚取13万元……”

靠着这样的致富神话,“世界通”1月在香港注册成立后,以销售自称的所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lind-word”即时通讯软件卡为载体,吸引数万人成为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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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以“李天一案”为例

一、案情回顾 20xx年2月19日,北京市海淀分局接到一女子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海淀区一酒吧内与李天一等人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3月7日,李天一等人因涉嫌轮奸被依法批捕。7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xx年8月21日上午,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召开第二次庭前会议。李天一的辩护律师递交延期开庭的申请,但法院驳回了延期申请。20xx年8月28日上午9时30分,李天一等人涉嫌强奸一案在海淀法院第17法庭正式开庭审理。20xx年9月11日,李天一辩护律师向海淀区法院提交《再次开庭申请书》,以及12名国内刑事实务界、理论界和法医学界专家的论证意见书,要求第二次开庭。20xx年9月22日,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发消息称,定于9月26日9时30分,“对被告人李天一等五人强奸案进行公开宣判”。

二、判决结果

20xx年9月26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强奸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三、判决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

1)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除王某之外,其余涉案人员均为未成年人,且都已年满十四周岁,因此应

负刑事责任,但须减轻处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

1)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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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法律)案例分析报告格式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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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民事案例分析实验报告

民事案例分析实验报告

——“泸州二奶案”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学英,女,l963年l 1月3 13出生,汉族,农民,住泸州市纳溪区大渡口镇民强村四社。电话**********

委托代理人:***,狮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告蒋伦芳,女,l942年l 2月l1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泸州市。电话************

委托代理人:****,狮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蒋伦芳按遗嘱履行。

2.同时对遗产诉前保全。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告19xx年与黄永彬认识,之后二者一直是很要好的朋友。 20xx年2月,黄永彬到医院查出自己已患肝癌晚期。在黄永彬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原告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笑,一直代守候在他的病床前直到病逝。黄永彬被原告的这些善举所打动,黄永彬于20xx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自己价值约60000元的财产在其死亡后遗赠给原告。该遗嘱于20xx年4月20日经公证机关公证。20xx年4月22日遗赠人黄永彬因病去逝,遗嘱生效。但被告控制了全部财产,据不给付原告受赠的财产。

原告认为黄永彬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继承法规定原告认为。根据根据《继承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接受遗赠的约60000元人民币的遗产,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证 据 及 证 据 来 源:

1、20xx年4月18日遗赠人黄永彬所立的书面遗嘱,证明黄永彬自愿在去世后将价值约60000元的财产遗赠给原告继承;

2、20xx年4月20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的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证明遗嘱人黄永彬所立遗嘱是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公证遗嘱合法有效; 3、20xx年5月17日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作出的(2001)泸纳撤证字第02号《关于部分撤销公证书的决定》,证明对原黄永彬公证遗嘱中不合法部分已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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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案例分析报告修改

关于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与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案例分析报告

报告人:郭亮 20xx年12月13日

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之我见

本案例中,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我公司因合同纠纷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

2、因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交付的原材料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而产生的违约问题。

3、合同双方通过仲裁协议解决合同纠纷。

4、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怠于履行仲裁裁决结果,裁决未得到及时合理的执行。

5、法院撤销了仲裁裁决。

6、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恶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我公司的损失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在这个案件中,我公司与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向我公司提供质量合格的原材料,但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原材料经鉴定不符合合同要求,实属合同纠纷中的违约行为,导致我公司不能正常投入生产,从而导致我公司产生巨大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我公司可以要求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注: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合同纠纷发生后,我公司与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意思一致的情况下签订仲裁协议,并且仲裁裁决支持了我公司的诉求,商事仲裁一经裁决便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我公司可以要求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如果长沙容超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怠于赔偿,在一定期间内未履行对我公司的赔偿义务,我公司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本案中,仲裁裁决已被法院撤销,从而导致我公司的损失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赔偿。问题是要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满足以下六个方面:《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1款的规定。其具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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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庭审案例分析报告

庭 审 案 例 分 析 报 告

报告撰写人:春の红唇 学号:××××××× 经济法学院2011级×班 指导老师:李老师 时间:20xx年4月1日

庭审案例分析报告

浅析“李某诉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一、前言及意义

今天,学院组织了一次庭审,我们终于见识到了真正的庭审风采。通过旁听此次的关于“李蒙诉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这一劳动争议案子,我们开始走出了学校这个象牙塔,领略到了现实法律实务的操作要义,收获着实不小。

二、案例背景介绍

原被告及代理人情况:

原告:李某,男,19xx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华玉路888号;联系电话:···

代理人:廖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至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九龙坡区二郎科技新城火炬大道96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周某;职务:董事长

代理人:颜律师;特别授权

事实和理由:

20xx年4月10日起,原告开始在被告处上班并建立劳动关系。20xx年1月28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单方要求原告休假,侵犯原告的劳动权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未依法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各类加班工资。20xx年1月2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申请。 诉讼请求:

1、判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元。

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6个月失业保险金若干元。

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xx年1月28日—20xx年1月28日之间加班工资共计人民币若干元。

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正文:法庭礼仪的介绍及对实体、程序问题的分析

九龙坡区基层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已于20xx年4月1日下午2:30在我校3号模拟法庭,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现对其进行相关分析如下:

(一)法庭礼仪介绍及程序问题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的规定,开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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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案例分析报告格式与范文

【爱文库】核心用户上传

案例分析报告格式与范文

河南松盛律师事务所接受诉讼代表人张XX、史XX、贺X、付x、尤X的共同委托,指派我们担任34人(以下简称诸原告)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相邻采光权、日照权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出席今天的庭审,依法履行职责。现根据法庭调查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采光权、日照权是诸原告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 “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去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二.侵犯采光权、日照权的认定标准

诸原告认为在采光权、日照权侵权的认定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采用的标准是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根据建设部批准的国家强制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对住宅间距要求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避免视线干扰等要求确定。其中日照标准应符合I、II、III、IV气候区大城市底层窗台面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2小时,中小城市底层窗台面大寒日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3小时,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低于大寒日底层窗台面满窗日照时数不少于1小时的标准;其中,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另一方面,被告的xx城和xx阁与诸原告的现状建筑之间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各楼栋之间的距离不小于楼房高度乘以0.70的系数,如果小于这个距离,就会影响室内的采光、通风和居民之间的生活等。现行《洛阳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在坚持上述规范和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居住建筑间距进一步作了具体细化。《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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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

一、简要案情:

20xx年10月25日凌晨5时许,李某驾驶晋J51700(晋JG791挂)号重型半挂车行驶至青银高速公路(银青方向)1025KM+600M处时,与一名女性行人发生碰撞(事后经对李某询问,李某称对碰撞的是人不知情,以为是动物),碰撞后车辆继续驶出约两百米后,李某告知同车正在熟睡的张某说,“我好像撞到什么东西了,下去看看车有没有问题”于是二人下车查看,发现车辆前脸大灯有轻微破损,也没什么大事,于是二人又开上车走了。接到报案后,高速交警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后查明:被撞女性行人关某30岁,身高约1米6,患有精神病,于事故中死亡;案发两日后,根据现场遗留的车辆大灯碎片比对,通过卡口系统查询、摸排等工作,高速交警在汾阳抓获了肇事车辆的驾驶员李某,李某系无证驾驶。

二、存在问题:

1、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形?

2、本次事故责任如何划分?

三、分析

本案的第1点争议:李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形? 根据20xx年11月15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李某系无证驾驶,事故造成关某死亡,李某在明知自己撞了什么东西后没有立即停车,而是将车辆继续驶出约两百米后才停下,且在下车查看车辆无大碍后继续驶离,这一行为违反了上述所列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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