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制度
一、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二、能源审计的主要形式。
(一)受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的形式。由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能源审计监测机构对用能单位进行审计。
(二)受用能单位委托的形式。用能单位直接与能源审计监测机构协商,签订委托审计协议(或合同),确定工作目标和内容,约定时间开展能源审计工作。
三、能源审计的主要分类。
(一)常规能源审计。对用能情况单一的公共机构,只进行常规能源审计。通过对现场和现有历史统计资料的了解,对能源使用情况仅作一般性的调查,主要工作包括三个方面:
1、对用能单位的主要建筑物情况、供热系统、空调系统、管网系统、照明系统、用水系统、以及其他用能设备情况进行调查,掌握用能单位的总体基本情况;
2、对用能单位的能源管理状况进行调查,了解用能单位的主要节能管理措施,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
3、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数据的审计分析,重点是主要耗能设备与系统的能耗指标的分析(如供暖、空调、供配电、给排水等),若发现数据不合理,就需要在全面审计时进行必要的测试,取得较为可靠的基本数据,便于进一步分析查找设备运转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二)全面能源审计。对用能单位用能系统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与评价。需要用能单位有比较健全的计量设施,或者在全面审计前安装必要的计量表,全面地采集用能数据,必要时还需进行用能设备的测试工作,以补充一些缺少计量的重要数据,进行用能单位的能源实物量平衡,对重点用能设备或系统进行节能分析,寻找可行的节能项目,提出节能技改方案,并对方案进行经济、技术、环境评价。
(三)专项能源审计。对常规审计中发现的重点能耗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审计。在常规能源审计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对该方面或系统进行封闭的测试计算和审计分析,查找出具体的浪费原因,提出具体的节能技改项目和措施,并对其进行定量的经济技术评价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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