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疫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的管理,规范动物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诊断、认定、通报、公布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的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的分布及发生、发展情况,包括检测到病原或感染性抗体等情况。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全国动物疫情监测,以及全国动物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具体承担全国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的收集、评估和报告。
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以及动物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以及农业部认定的相关实验室按照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病诊断系统,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疫情监测、报告和诊断及流行病学调查的各项制度,明确动物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六条 对从事动物疫情监测工作中接触人畜共患病病原体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章 动物疫情监测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全国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制定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级人民政府兽医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监测计划中应当明确承担具体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
第八条 疫情监测分为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日常监测按年度监测计划实施;应急监测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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