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动物疫情管理办法

动物疫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的管理,规范动物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诊断、认定、通报、公布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国家规定应当报告的动物疫病或疑似动物疫病的分布及发生、发展情况,包括检测到病原或感染性抗体等情况。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具体承担全国动物疫情监测,以及全国动物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具体承担全国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的收集、评估和报告。

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病诊断,以及动物疫情信息收集、统计、分析与报告工作。

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以及农业部认定的相关实验室按照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

部门相关要求,开展动物疫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疫病诊断系统,配备相应专业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健全疫情监测、报告和诊断及流行病学调查的各项制度,明确动物疫情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六条 对从事动物疫情监测工作中接触人畜共患病病原体或有毒有害物质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二章 动物疫情监测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全国动物疫病防控状况,制定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级人民政府兽医和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监测计划中应当明确承担具体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

第八条 疫情监测分为日常监测和应急监测。日常监测按年度监测计划实施;应急监测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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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报告。具体讲,报告主体有以下几种类型:

(1)饲养、屠宰、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2)动物疫病诊断单位和个人;

(3)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4)从事与兽医有关的科研教学单位;

(5)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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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 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制定本 制度。

一、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 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 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 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即赶赴现场调查核 实,初步认为属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上 报省。

三、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 的程序,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 疫情。

四、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 管部门与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 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 物疫情。

六、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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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为预防、控制盒消除重大动物疫情的传播和扩散,确保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加强监测和报告制度,制定本制度。

1、 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按照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控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

2、 对重大动物疫情,不瞒报、缓报、谎报,不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3、 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死亡,或者发现严重染疫或者疑似严重染疫的动物,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情疾病控制机构报告

4、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开展疫情的扑灭和公共卫生工作

5、 疫情等级、统计和疫情的上报工作有院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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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养殖场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1、养殖场应遵守《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规定。

2、养殖场落实疫情报告的责任人和报告人。

3、建立疫情统计、登记、档案管理制度,落实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4、养殖场应有专人每天对动物健康情况进行巡查,发现动物疫情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站或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报告疫情的同时,立即采取隔离、消毒等防控措施,不得转移、出售、抛弃患病或疑似患病动物及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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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一、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养殖场业主是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向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报告本场突发动物疫情,并按规定上报本场动物发病死亡情况。

二、养殖场动物疫情报表以书面报告为主,紧急情况时可电话报告。

三、任何人不得乱报、谎报、漏报、瞒报重大动物疫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处罚。

四、发现重大动物疫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或重点控制的人畜共患病),应立即采取隔离、控制转运和消毒等防控措施,同时电话报告当地乡镇动物防疫站,经其诊断核实为可疑疫情的,在当地动物防疫机构的指导下,按规定开展先期处置。

五、按规定做好本场动物疫情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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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动物疫情记录和报告制度

动物疫情记录和报告制度

1、 兽医人员每天应该检测并记录所有的疫病。

2、 如发现有口蹄疫、羊痘、羊胸膜肺炎等疫情,应该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并记录在案。

3、 如发现疑似重大疫情,应该及时与本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沟通,按照规定和程序上报,并记录在案。

4、 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5、 不得谎报瞒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6、

情。

7、 违反本制度,造成动物疫情蔓延或者其他危害的,依法承担法严格遵守动物疫情发布规定,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发布动物疫律责任。

8、 由兽医人员负责填写动物疫情记录。

9、 由场长负责监督执行疫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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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邹平县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邹平县动物疫情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及时、全面、准确地掌握全省疫情动态,针对疫情制定相应的紧急防制措施,做好防范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全省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畜牧兽医站负责全市的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工作。

每四条 县动物防疫机构应配备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专职防疫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疫情管理制度和疫情档案。

第五条 乡、村应配备动物疫情检测员、负责基层的疫情检测、记录和报告。

第六条 疫情报告分为《动物疫情快报表》、《动物疫情月报表》和《年终总结报表》,各级动物防疫机构应按要求逐项填写各类报表,由填表人、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出。

第七条 村疫情检测员于每月x日向乡镇兽医站书面汇报本村动物的发病、死亡情况,乡镇兽医站疫情信息员汇总各村的疫情情况于每月x日向县(市、县)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第八条 有疫病流行或发现新的动物疫病时,应尽快报告县动物防疫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查明疫源,采取紧急扑灭措施的同时,报告上级动物防疫机构。

第九条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发现下列疫情,县级动物防疫机构应及时填写《动物疫情快报表》并附文字说明报送省畜牧兽医总站。

(一)国际动物流行病组织(OIE)规定的A类病;口蹄疫、 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猪水泡病、羊痘;

(二)其他疫病呈暴发流行时(1日内发病范围超过4个乡镇或牲畜发病数100头以上,禽发病1000以上);

(三)本省新发现的疫病。

第十条 下列动物疫病的疫情,由市级动物防疫机构按动物疫情月报表的要求于每月x日前将上月疫情报送到省畜牧兽医总站:口蹄疫、猪瘟、猪水泡病、猪丹毒、猪肺疫、蓝耳病、猪囊虫病、鸡新城疫、禽流感、禽霍乱、鸡马立克氏病、传染性法氏囊病、鸡白痢、布氏杆菌病、日本血吸中心病、马传染性贫血、猝死症、羊痘、炭疽、鸭瘟、奶牛结核、兔病毒性出血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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