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经20xx年4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芜湖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指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四条职工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应优先用于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章提取条件
第五条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户口迁出本市且不在本市就业的或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受益权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六)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可支取现金,同时注销公积金帐户;依照前款第(一)、(五)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不得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六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除提供身份证原件外,需按下列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一)职工进行住房消费的:
1、购买商品房和房改房的,需提供正规、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原件(附复印件)和首期付款票据原件(附复印件);购买二手房除提供以上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交易契税票据原件( 附复印件)。
2、建造、翻建具有所有权或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需提供县级以上规划部门或乡镇城建办同意的批复原件(附复印件)。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