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女,XXX年XXX月XXX日生,汉族,住XXX 市XXX弄XXX号402室。电话:

系拟强制执行房产的实际所有人。

请求事项

终止执行对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的拍卖、执行程序。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 贵院于20xx年3月XXX日查封了上述被执行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于20xx年3月XXX日前履行义务。申请人从未收到过上述被执行房屋的查封及要求履行义务的告知,也无从知晓被执行人是否收到。事实上被执行人XXX自20xx年6月XXX日已被羁押于XXX市XXX看守所,后被移送至XXX监狱。鉴于被执行人XXX无法以正常人的身份去接受通知及履行此义务,故提请法庭查证当时送达的地址及签收人,以确认被执行人XXX是否真正收到过此告知,及是否有不履行此义务的故意。如果草率认定因被执行人XXX至今未履行此义务而作出强制拍卖其房产的决定,是对被执行人XXX的极大不公平,也是对申请人合法财产的极大侵害。

二、拟强制拍卖执行的XXX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产,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离婚前属于共有财产,离婚后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强制拍卖该房屋将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弄XXX号602室的房屋本是19xx年双方准备结婚时共同出资买下的婚房,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且当时因为被执行人工作刚刚起步,买房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申请人筹集的。证据4所示的动迁协议提到的补偿款,其中 XXX 元也是双方共同出资的。即此房产的增值部分至少有XXX元这一半的份额确定属于申请人所有。

(证据1:付款单据)

20xx年申请人与被执行人XXX因感情破裂及其它纠纷协议离婚,XXX为了儿子自愿放弃他份额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只保留了居住权,因房产证被债权人扣押而无法进行过户,但这并不影响该房屋的所有权已实际转让。故XXX路XXX弄XXX号602室房屋目前应属于申请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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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曹树勋,男,汉族,19x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xxxxxxxxxxxx,住址:重庆市永川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139xxxxxxxx

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永川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07)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07)永民执第00020--4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永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05)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19xx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 1

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永川市胜利路08-1-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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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黄树科,男,汉族,19xx年11月19日生,住长沙市芙蓉区古汉城一组,身份证号码:43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在申请执行人肖尾连与被执行人王淑纯就(2014)长中民未终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淑纯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淑纯的个人财产。 事实与理由

年 月 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尾连(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尾连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 年 月 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淑纯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 年 月 日,肖尾连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尾连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淑纯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 年 月 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C1二单元第四层归肖尾连使用,王淑纯应向肖尾连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

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 理由如下:

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淑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尾连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

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

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

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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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解除对*******************商品房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贵院因***与****借款纠纷一案,查封了*************号商品房(以下简称商品房)。申请人现对该查封行为提出异议,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商品房的所有权归属于申请人。申请人与*****在合肥市开*****中心签订了编号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把商品房卖给****。合同约定,****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首付款105,453元,剩余房款240,000元于20xx年1月31日前办理银行按揭;应***要求,申请人同意****在20xx年1月31日实付部分首付款36,362元,首付款余款69,091元*****承诺在20xx年12月28日前付清;但*****在约定的20xx年12月28日到期时,未能支付首付款余款69,091元,且未办理银行按揭,此后*****下落不明至今。虽然该房屋已经备案,但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可以得出,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仍然属于申请人,是申请人的合法财产。

第二,申请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于20xx年1月4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合肥仲裁委员会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并以**************号裁决书裁定解除合同。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在*****与*****借款纠纷一案中,*****作为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支付剩余价款;*****也不同意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因此,贵院不能对*****的商品房进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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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20xx版

执行异议申请书

(适用民诉法227条)

案外异议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 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同上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中止对……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贵院在执行(2015) 法执字第 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 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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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原告:田玉霞(刘系银老婆)

被告:李华章,男,19xx年7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

64xxxxxxxxxxxx)汉族,宁夏中宁县人,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世纪桃花源1号楼8号营业房。

田玉霞(刘系银老婆)与李华章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判决李华章偿还田玉霞188240元,已进入执行程序。

请求事项:

裁定中止执行李华章与田玉霞(刘系银的老婆)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重新提交证据,要求司法机关介入,对田玉霞所提供的协议书检验真伪,追求田玉霞伪造证据罪,中止对李华章南环西路40-3-302室房屋进行冻结。

事实与理由:李华章借田玉霞14万元,20xx年李华章向田玉霞打了一份欠条,20xx年12月1日二人协议,李华章向田玉霞顶车一辆偿还借款(骊威牌小型汽车一辆,20xx年新车价值15万元,整体办下来17万)。顶车后,李华章下欠田玉霞三万元,利息再议。20xx年李华章与田玉霞就根本不认识,并未向田玉霞打欠条,只有顶车后下欠田玉霞3万元的协议。要求司法机关介入,追究田玉霞伪造证据罪。

20xx年李华章与田玉霞就根本不认识,李华章更不可能与向田玉霞打欠条。20xx年李华章与倪月君在国家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二人协议南环西路40#3-302室归倪月君所有。由于田玉霞伪造证据,倪月君迟迟不能过户,导致损失一切由田玉霞承担。此案金额过大,因追究田玉霞刑事责任。

提出异议申请人人:李华章

二O一三年五月十六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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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 ,女,68岁,住北京市东城区马家堡路甲7号院1号楼2

门303号,电话:138xxxxxxxx。

请求事项:

1、 裁定中止执行(2011)东执字2221号行政裁定书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是北京市东城区马家堡路甲7号院1号楼2门303号房屋的产权人。因建设地铁十四号线项目,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投资有限责任(以下简称地铁公司)要求拆迁异议人的房屋。在拆迁双方对拆迁补偿没有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地铁公司向北京市东城区房屋管理局申请行政裁决。但东城房管局一直没有向异议人告知和送达《行政裁决书》。之后,地铁公司又向东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7日向异议人送达(2011)东执字2221号《行政裁定书》(该裁定做出时间是5月25日)。异议人不服东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认为该裁定做出的法律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现向贵院申请中止执行。

一、 拆迁裁决书没有送达异议人,没有发生法律效力。

按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后必须依法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否则对行政相对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

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五条规定: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裁决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而本案中,异议人李俊荣至今尚未接到《行政裁决书》,也未被告知相关的救济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人民法院执行的条件之一是行政行为已经生效,没有生效的行政行为不能申请执行。所以,贵院做出的(2011)东执字2221号行政裁定书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请求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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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一: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

异议申请人二:姓名性别,民族,xxxx年x月x日出生,住址:xxxx。

被异议申请人:北京xxxx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xxxx

法定代表人:xx

异议事项:xxxx法院(xxxx)xxxx

事实与理由:

xxxxx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xxxx)x法执二字第xxx号公告涉及的房产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xxx市xx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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