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鉴定申请书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贵院受理的李增寿诉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贵院

经贵院委托,由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对原告李增寿在《北京市定向安置房购房协议》上的签字进行鉴定。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于20xx年1月16日作出华夏物鉴中心(2011)文检字第366号鉴定意见书。

该鉴定意见第1条“认为检材上李增寿签名字迹与样本上李增寿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被告认为:

一、鉴定人采用鉴定标准错误

司法鉴定技术规SF/Z JD0201002-2010《笔迹鉴定规范》已经于20xx年4月7日发布,并于20xx年04月7日生效。鉴定人对原告的签名鉴定应适用该规范,而不应采用其它规范。其依据选择,违反《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鉴定人鉴定程序有缺陷

鉴定人没有按照鉴定规范“了解和分析案情”,,没有了解鉴定对案件的意义,也没有对于检材的形成过程以及形成的关键环节没有了解。

综上所述,鉴定人的鉴定程序违法,形成鉴定结论的依据不足,其鉴定行为和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二条规定。经质证,相关证人证言证据足以推翻该鉴定报告第一项鉴定结论。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依法请求人民法院重新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请准许。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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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2

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先生,男,19xx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上海检验有限公司职工,住址:上海市闸北区中华新路8000弄100号1103室。

【2009】伤鉴字第2906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3528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申请事项:

一、撤销【2009】伤鉴字第2906号《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称《鉴定一》),对申请人伤情重新鉴定;

二、撤销司鉴中心【2010】临鉴字第3528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以下称《鉴定二》),对申请人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1、《鉴定一》的委托事项与鉴定结论不符。该鉴定的委托事项写明是:“伤残评定”。鉴定结论却是伤情鉴定结论。

2、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一》的鉴定结论明显违背事实,违背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司法鉴定应当客观、公正的原则。申请人被打后在上海第八人民医院就诊的门诊卡及三次影像学报告均显示:张先生右第5-9肋5根肋骨骨折,该鉴定中心却鉴定为三根肋骨骨折。

3、《鉴定二》是完全按照《鉴定一》认定的事实作出的鉴定结论。司法鉴定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没有认真核对实际骨折数量,而是完全照抄《鉴定一》的认定骨折数量,作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违反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四条规定鉴定的独立性原则。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准予申请人重新鉴定。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先生

代理人:

20xx年12月2日 附:证据一:门诊卡1份;

证据二: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影像学诊断报告3份。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现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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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请求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刘悦(刘惠霞婴),男,20xx年4月21日出生,住址:龙川县老隆镇华光路32号

法定监护人:刘庆伟(刘悦父亲),电话:135xxxxxxxx

一、请求事项:

1.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的生

产以及诊疗过程中,其行为是否存有过错、责任大小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2. 请求贵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进行

司法鉴定。

二、事实和理由

(一)、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理由

根据司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1、首次鉴定结论:南天司法鉴定所“书证摘录”中,没能对申请人的最近出院诊断结论做为具体的正确判断依据。

20xx年10月23日,广东省妇幼保健院出院证明书(住院号:

0000f15694):头颅CT(09.08.10)双侧基低节脑软化灶,额、顶叶脑白 1

质发育不良,考虑为HIE后遗症改变,未除外胼胝体发育不良。微量元素(09.08.07):锌铁含量偏低。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遗症。

2、首次鉴定结论:南天司法鉴定所分析说明中,请求对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在第二产程(剖宫术)中,其诊疗过程的合理性重新做出分析说明。

(1)、申请人母亲刘惠霞产程进展图中,8:30分~10:15分羊水记录清(提示宫内羊水状态良好,即胎儿无宫内窘迫、缺氧现象);

(2)、枕横位的处理及时,多能经产道正常分娩;——《实用产科学》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第二版、主编:苏应宽、除增祥、江森,P463页

(3)、河源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分析意见:第2点,剖腹产指征不明确,枕模位持续10分钟不符合经产妇剖腹产指征。

3、首次鉴定结论:南天司法鉴定所未能对龙川县妇幼保健院在申请人的诊疗过程中,其诊疗存在的不足与申请人颅内出血(缺血缺氧性脑病)因果关系作出具体分析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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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重新鉴定申请书(司法鉴定)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生,汉族省份证号,住。

申请事项:请求对刘良川人体损伤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申请理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4]司鉴字1307号)请求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重新鉴定 认定的刘良川轻伤二级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鉴定程序违法

(一)完成鉴定时间超过法定期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邻水县石永镇派出所于20xx年5月9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刘良川损伤等级进行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当即受理,并于5月10日委托重庆市中山医院检查,最迟应于7月10前完成鉴定,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9月16日才完成鉴定,鉴定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时限。

(二)鉴定时机不符合规定 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2.1的规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西政司法鉴定中心[2014]司鉴字1307号)已充分说明,刘良川在新桥医院的“疑似右侧后脑蛛网膜出血”为鉴定结论的主要鉴定依据,未造成视力下降等并发症。而右侧后脑蛛网膜出血为原发性损害,刘良川应于受伤后立即进行鉴定,方可准确鉴定损伤等级。

二、鉴定结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刘良川病历并未确诊“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应当依据刘良川提供的符合规定的证据资料以及刘良川在鉴定过程中的检查情况,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独立作出鉴定结论,而不能主观臆断和猜测。刘良川的邻水县人民医院病历和CT报告未见“颅内异常”,刘良川的新桥医院病历仅仅描述“可疑右侧后脑蛛网膜出血”,而并未确诊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在CT报告单中也仅仅描述“可疑右侧枕部密度增高,已当时损伤可能”,也没有确定右侧枕部密度增高和损伤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尽然依据刘良川的新桥医院病历和CT报告单推测刘良川“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应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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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张宏银,男,汉族,28岁,浙江瑞安市陶山镇张染村人。住台州市椒江区葭止街道井马村261号。 联系电话 :158xxxxxxxx

申请事项

要求重新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宏银在工作中被人打伤,由海门派出所委托椒江区公安分局进行伤情鉴定。20xx年1月21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鉴定所见栏表明,阅片:左侧第8肋骨骨折,遂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作出“被告鉴定人张宏银的损伤尚未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

申请人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条款错误,张宏银的伤情依法应构成轻伤。

首先,鉴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只根据阅片左侧第8根肋骨骨折这一事实,并未结合医院诊断之实际,且未说明骨折的情况。

根据申请人于20xx年01月03日在台州市立医院DR胸部正+左斜位影像所见:“左斜位片见第8肋骨局部骨皮不连续,骨小梁断裂,断端稍错位”,而据同日CT平扫胸部影像所见“左侧肋骨见骨质不连续,错位明显”。并有“两侧胸腔少量积液”。3月18日在该院复诊时诊断为:2、肺挫伤?台州市立医院以上诊断表明,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单纯性线性骨折了。

二、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骨折除外)就够上轻伤。而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然没有正确适用该条标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00四年四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9.6.13条 肺挫伤就够成轻伤三级。

综上,依据台州医院提供的就诊时的原始记录,申请人的伤情已完全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标准,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9.6.13条标准,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打击现行犯罪,客观公正处理本案,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之规定,申请人恳请贵机关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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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重新鉴定申请书(刑事)

重新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

申请事项:对司法鉴定所被申请人的司法精神病鉴定进行重新鉴定,重新认定案发时被申请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事实与理由:

一、 原鉴定程序不合法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二、 原鉴定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三、 原鉴定存在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综合上述理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通则》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此致

公安局

申请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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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高XX,男,汉族,19xx年1月30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大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X小区3-4-150号, 居民身份证号532901XXXX,联系电话 *******。

申请事项:

申请重新对周XX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

事实与理由

案情简述:20xx年12月17日0 时20分左右,申请人与朋友去XX娱乐城唱歌。凌晨4时许,申请人在与该店结账时,发觉所记帐目与实际消费明显不符,当即向工作人员提出异议。歌厅老板周XX上前推搡申请人,借故与申请人发生争执。当时申请人因饮酒无力,无法挣脱,为了摆脱他的纠缠,申请人拿起旁边的啤酒瓶恐吓周XX。周XX借机抢过申请人手中的啤酒瓶,重重地砸在申请人头部,当即血流不止,并掐住申请人的脖子往墙上猛撞,同时喊出该娱乐城打手。申请人在挣扎过程中,摸到一个啤酒瓶自卫。周XX仍然死死拽住申请人的衣服,指使五六个手拿钢管的打手,把申请人打倒在地。周XX趁机挖申请人的双眼,申请人用双手拼命自护,避免遭受更大的伤害。而后,周XX逃离现场,申请人等待警察来处理。警察来到现场后,申请人如实陈述案件经过。经鉴定机构查明:申请人的伤情为轻伤以下。同时,凭借周XX的伤势证明,鉴定周XX为轻伤。20xx年12月17日,依*公刑保字(2010)0201号,申请人被决定取保候审,并先支付周**医药费1500元。案发后,申请人为治疗共花费 元。

申请人认为,周XX的伤情依法不构成轻伤,理由如下:

1、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条,“鉴定损伤程度, 应该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周**做鉴定时,伤情不确定、后果无法预测。

2、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四条第2款,“鉴定人有权了解案情、调阅案卷、病历和勘验现场,有关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鉴定机构没有了解案情、查阅病历、勘验现场,仅仅凭借周**的伤势证明,就做出轻伤结论,证据材料单薄,难以让申请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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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书

重新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X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对XX司鉴中心[2014]法医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存在异议,特此申请重新鉴定。

事实与理由:

XXXX司法鉴定中心,在XX司鉴中心[2014]法医鉴字第XX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第六点中的表述“参照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附录B.B.1分级系列g)七级19)之规定,构成七级伤残。” 明显依据不足。

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而被鉴定人XXX不属于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的职工,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劳动或劳务关系。申请人认为XXXX司法鉴定中心参照标准错误,明显依据不足,请求人民法院准予重新鉴定。

此致

XX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xx年 月 日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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