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鲁水生,男,19xx年3月22日生,汉族,采煤工,地址:湖北省蕲春县张塝镇彭山村9组,现住:龙岩市新罗区康达假肢装配站,身份证号42xxxxxxxxxxxx,联系电话:136xxxxxxxx。
被申请人:龙岩市金辉煤矿有限公司山丘煤矿,法定代表人:林仁辉,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铁山镇陈罗村,电话:139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雇员损害赔偿纠纷。
2、被申请人应赔偿申请人的: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假肢、被扶养人生活、营养、伤残评定、交通、精神损失费用,计:656813.32元,扣除被申请人已付15800元,还应支付641013.32元。
3、调解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5月份,与几位同乡被被申请人招聘到该煤矿南采区任采掘工作。20xx年6月28日,申请人在采掘面工作时,因采掘面塌方,申请人被塌方石块砸伤左腿。受伤后我被送到龙岩市二院住院保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1、左小腿下段不完全离断伤术后感染并骨髓炎;2、左外踝骨质缺损、皮瓣坏死缺损、感染;3、右侧第9肋骨骨折’。被申请人为节省开支,于20xx年1月2日要求申请人出院回家休息治疗。
由于受伤的下肢血液循环不通,左外踝骨质缺损、皮瓣坏死缺损、感染,左胫骨下段骨折支架外固定后骨不连,逐渐坏死。为保生命逐于20xx年5月20日被送往福建省红炭山矿业公司龙岩矿区医院进行截肢手术,住院费用都由被申请人支付。20xx年6月27日出院,转入龙岩市康达假肢装配站安装假肢病康复训练至今。
20xx年9月23日,经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正泰司鉴【2014】临鉴字第952号)《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申请人为:1、相当于交通事故六级伤残;2、属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3、属部分护理依赖。
鉴于申请人在为被申请人创造财富时遭受人身损害,在多次与被申请人协商赔偿事宜,被申请人至今也未予以赔偿任何相关费用。为定纷止争,顺应目前我国的“大调解”格局,构建和谐社会,申请人恳请贵院帮助主持调解,对本案的相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