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开庭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四川XXXX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XX。
住所:四川省XX市XX区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
申请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蒲X起诉申请人以及何XX(被告)欠款纠
纷一案恢复庭审,重新开庭审理。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201X)年XX民初字第341号调解书无
效并依法予以撤回,具体调解结果或者判决结论在重新开庭审理查清事实之后另行作出。
3, 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依法撤销关于(201X)年XX民初字第341号
调解书强制执行的立案、裁定依法撤销(201X)法执字第3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与(201X)法执字第324号民事裁定书,并对本案依法进行重新开庭审理。
事实与理由
201X年1月16日,四川省XX市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了原告蒲X诉被告何XX、四川XXXX集团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文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但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之中并没有依法履行法定的送达程序。同时,法院在申请人没有出庭也没有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情况下作出损害申请
人利益的调解书。法院在审理中程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关于审理案件的程序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重新开庭审理。
第一、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之中程序严重违法。法院在受理案件之 后,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起诉状副本、以及相关权利义务进行送达与告知。直到现在被告均没有接到法院任何开庭以及调解的通知。法院未进行法定送达程序,送达程序违法,导致诉讼程序一直处于停滞状态,应当立即对申请人进行重新送达。
在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诉状载明是“被告:四川XXXX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XX。”,但是作为本案的被告四川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直到今日都没有得到任何关于开庭审理以及参加诉讼的通知和传票。法院在受理起诉之后并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之规定向被告进行送达。事后申请人查明,本案的送达回证是由一名叫李萍的律师代收的。李萍并没有取得申请人的实际授权,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的时候便将需要送达的文书交由与本案完全没有任何关系的案外第三人,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