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申请书
申请人:深圳市XXXX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XXXXX
法定代表人:宋XXX 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陈XXX(CHAN KAM XXX),系XXXX有限公司(XXXX LIMITED)股东和董事,香港身份证号码:G218XXX(4)
被申请人二:唐XXX(TONG XXX),系XXXX有限公司(XXX LIMITED)董事,香港身份证号码:K155X(8)
请求事项:
请求对二被申请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XXXX有限公司(XXXX LIMITED)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于20xx年6月8日做出(2010)广海法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送达生效,但XXXX有限公司(XXX LIMITED)及其股东/董事一直逃避履行债务,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申请人现根据上
述规定请求贵院对被执行人的股东/董事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以促使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保障申请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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