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规定
为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职业医师法》、《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临时聘用人员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 临时聘用人员招聘条件
1、
2、
3、
4、 遵纪守法 品行端正 具有一定的学习和沟通能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必须是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具有护士执业证书)。
5、 身体健康,年龄三十岁以下。
二、 薪酬及相关待遇
1、 新聘用临时人员实行三个月试用期,试用期生活费300元,经考核合格后聘用,办理聘用合同及相关手续。
2、 基础工资待遇:本科500元/月,专科400元/月,中专350元/月,具备岗位执业证书者,增加50元,依据年度综合考核成绩合格人员,满一年增加30元,最高工资医疗人员600元,护理人员550元,其他岗位人员500元。
3、 绩效工资:聘用后一年内无绩效工资。有执业要求的岗位,满一年后,临床护理具有执业证书人员0.5,以后满一年增加0.1,最高1.0,。不具备执业要求者,无绩效工资。
无执业要求的技术岗位及行政后勤岗位人员0.4,满一年增
加0.1,最高0.8.
其他待遇:享受医院正式人员政治待遇、生活福利待遇。医院负责办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医疗保险,负责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缴纳。政策许可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三、 奖惩规定
1、 对年度综合评选优秀的聘用人员(10%以上),业务考试、
技术操作优秀者;可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奖励。
2、 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给予经济处罚或辞退,与病人或
家属发生冲突、与职工之间打架或骂架,酗酒滋事、触犯法律等;全年病、事假超过三个月;旷工超过十天;被医院通报三次以上者;出现重大医疗纠纷者;导致医院设备、公务损坏者。
四、 其他事宜
1、 医院临时人员由医院统一设置编制、统一聘用、统一管理。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