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威尼斯二期项目合规性评价计划
为了有效控制环境因素,保证环境目标指标的实现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和其它要 求,用于评价项目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遵守的情况,经研 究决定:根据 Q/CSCEC46/M26-20xx 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要求,成立了以陆伟为组长, 万文胜、孙邦民、朱道厚、杭其桐、彭庭、田长平为组员的合规性评价小组。在项目施 工的基础阶段、主体阶段、装饰装修阶段、竣工阶段进行四次合规性评价。 1.目的:为了有效控制环境因素,保证环境目标指标的实现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标准 和其它要求,用于评价项目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遵守的情 况。它是一种项目的自我评价。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等在环境方面中遵守相关的国家、 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合其他要求相关的评价。 3.定义或术语:合规性评价:为了履行对合规性的承诺,组织应当证实其已对遵守法 律法规要求(包括有关许可和执照的要求)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了评价。 4.职责: 1)项目经理负责批准项目级合规性评价组及其评价报告。 2) 合规性评价组组长负责合规性评价活动的策划, 合理分工, 撰写合规性评价报告, 提出建议,对评价活动实施有效性负责。 3)合规性评价员根据分工,客观实际的进行调查、分析,并作出评价建议。 5.合贵性评价的输入内容: 5.1 环境方面法律法规: a)国家的或国际性的法律、法规要求。 b)省部级的法律、法规要求。 c)地方性法律、法规要求。 5.2 要遵守的其他要求例如:1)与政府机构的协议 2)与顾客的协议
3)非法规性指 南 4)自愿性原则或业务规范 5)自愿性环境标志或产品照管承诺 6)行业协会的要求 7) 与社区团体或非政府组织的协议 8)本项目部对公众的承诺 9)本项目部的要求。
5.3 各级有关单位、职能部门对涉及本项目部的环境因素进行识别,及其确定的应遵 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控制方法。 5.4 对项目的评价信息输入 1.当地的环境方面应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识别情况及其培训教育情况; 2.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的环境因素的识别及其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关系运用情况; 3.对本项目涉及的重要环境因素(比如水、气、声、渣、资源消耗及产品自身污染等 环境因素)进行控制、监测情况,与相关方的沟通情况。 4.环境保护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许可(如排污申报、环评、 “三同时”等)执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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