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1、务 工 证 明(无固定单位)

务 工 证 明(无固定工作单位)

兹证明 ,男(女),出生 年 月 日,系 乡(镇) 村人,本人平日从事 职业,月(年)收入 元。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人: 单位(村、社区)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盖 章

年 月 日

备注:1、本务工证明用于无固定单位打零工的申请人由本人向单位(村、社区)说明情况出具;

2、必须填写出具证明人,单位(村、社区)负责人姓名及其联系电话,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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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无固定工资收入证明(人事档案在单位)

无固定工资收入证明

兹证明 系我单位 部门原职工,身份证号: 。

该同志于20 年考取西南林业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其人事档案已于20 年 月 日转入西南林业大学。我单位已与该同志签订其攻读研究生学位期间停止发放固定工资的协议(或该同志已于20 年 月 日在我单位办理离职手续)。依据相关人事管理规定,我单位已于20 年 月开始停发该同志固定工资。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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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13无固定工作证明 - 浙江人才网-浙江省人才市场官方人才网

附件13

无固定工作证明

姓名: 、性别: 、 出生,该同志档案及人事关系委托我处保管,经查档,该同志无固定工作。

特此证明

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盖章)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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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无固定工资收入证明(人事档案在人才市场)

无固定工资收入证明

兹证明 (姓名),身份证号: ,其人事档案于 年 月 日开始在我中心存档,档案编号: 。该同志人事档案已于 年 月 日转入西南林业大学。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声明,经查阅,该同志人事档案在本人才服务中心保管期间,尚未发现个人有固定工资收入或纳税登记记录。

特此证明。

经办人(签字):

人才服务中心(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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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遗属无固定收入证明

证 明

东营区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我单位职工 于 年 月 日去世,遗属 (身份证号: )与职工 系 关系无固定收入,现申请遗属困难补助金。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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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护士工作鉴定证明

工作鉴定证明

兹有XXX同志,毕业于XXX学院,XXX专业,于XXX年X月至XXX年X月在XXX工作。

该同志在我科上班期间在职业道德方面,服从护理部及科室工作安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以院为家,具有主人翁意识。在劳动纪律方面,能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现象。严格执行科室排班,不私自调班、换班,工作细致认真,责任心强。在沟通协调能力方面,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对病人服务态度好,沟通能力和工作协调能力强,对科室各项工作积极支持且主动参与。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方面,刻苦钻研,勤奋好学,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基本上牢固的掌握了一些专业急救知识与急救基本技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能力能满足临床护理工作需要。在安全意识方面, 工作责任心强,无意外事情发生。能按要求做好病情观察和巡视,及时发现病情变化,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当班内病人未发生不良事件和差错事故。在专业自信心方面,她与病人家属交流坦然、顺畅。交接班能准确表达需要交接的内容。在解决应急能力问题方面,能做到忙而不乱,有条不紊,从容处理。在主动管理、成本意识方面,当班时能做到各处整洁,物品管理有序,病室管理到位。节约用水,按时关灯,空调当班管理妥善。不浪费物品,爱护妥善管理科室公共财产。在对待患者方面,能做到文明礼貌的服务,做到举止、态度和蔼,急病人所急,想病人所想。在生活上,有严谨的生活态度和良好的生活作风,为人热情大方,诚实守信,乐于助人,拥有良好的处事原则,

能与同事们和睦相处。在劳动能力方面,适应科室工作,基础护理、专科护理到位,各班次岗位职责落实到位,工作效率高,能胜任科室护理工作。

XX科 XXX

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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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医院护士工作鉴定证明

医院护士工作鉴定证明

兹有XX同志,毕业于XX学院,XX专业,于XX年XX月至今在XX医院XX科工作。

该同志在上班期间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护理部及科室工作安排,能按时上下班,无迟到、早退现象。尊敬领导,团结同事,对待患者文明礼貌,态度和蔼,与病人家属交流坦然、顺畅,能急病人所急,痛病人之所痛。正确处理医嘱,落实好三查八对、分级护理等护理核心制度,做好病情观察和巡视。认真学习各项业务知识及技能,在工作中遇到不懂的地方,能够虚心向富有经验的前辈请教,并能够仔细观察、切身体验、独立思考、综合分析。能做到忙而不乱,积极配合医生进行急、危、重病人的抢救工作,团队精神强。工作上兢兢业业,责任心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牢固的掌握了一些专业急救知识与急救基本技能,其基础护理、专科护理到位,各班次岗位职责落实到位,能胜任科室护理工作,是一个合格的护士。

XX科 X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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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无婚姻登记证明工作指导意见(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民发(20xx)99号 20xx年x月x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房产交易、银行信贷、遗产继承、出国定居等原因,需要当事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形不断增加。为满足群众现实需求,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陆续开展了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当前,各地出具证明的数量日趋增多,所出具证明在城乡居民生活中的作用也日益突显。为切实做好此项服务工作,经征得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受理机关

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军人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可根据本地婚姻登记信息联网及历史数据补录情况,按照便民原则放宽出具证明的受理机关。

二、申请人

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

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提供证件材料

申请人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声明书》(格式见附件1)或《申请出具声明书》(格式见附件2),同时提供以下证件材料:

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出具《军官证》等军人身份证件,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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