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某某诉湖南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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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芙民初字第3283号
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芙民初字第3283号
原告常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湖南正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湖南正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巴黎香榭小区B栋1104房。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舒某某,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某某因与被告湖南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xx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代理审判员郑云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刘娜、余晓琴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xx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吴芳宜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龙利民,被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邓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某某诉称:20xx年11月23日,原告母亲唐冬玲与被告就东来苑北栋802房(后改为803、804房)签订了《东来苑住宅小区商品房认购合同》(以下简称<认购合同>),20xx年12月29日签订《东来苑住宅小区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原
告20xx年10月向被告交付定金30 000元,后又追加一次购房款至20xx年已预付全部购房款227 331元,后来,换#5@p时被告将日期写为20xx年2月18日。
原告按被告要求如期支付了购房款,被告未依约于20xx年9月1日向原告交房。20xx年4月在未通过房屋综合验收的情况下,向原告发出了《入伙通知书》,原告到东来苑查看发现:被告将合同约定的8台乘坐15人的电梯全部改为10人电梯;道路、绿化未搞好、小区燃气管道、空调未安装好,小区未完成综合验收,未达到约定的交房条件。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的行为还违反了《认购合同》第八条、第十四条,《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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