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玮与方城县公证处、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二审民事
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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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一终字第338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玮
委托代理人马柯,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千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成广奇,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强,系方城县公证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爽,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黄耘
委托代理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黄玮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公证处、原审第三人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3日作出(2009)方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黄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玮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柯、马千里、被上诉人方城县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王强、王爽、原审第三人黄耘的委托代理人贾玉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黄玮请求撤销方城县公证处(2001)方证民初字第377号公证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黄玮请求方城县公证处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应驳回黄玮的起诉。
黄玮不服上诉称:1、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上诉人诉方城县公证处损害赔偿纠纷属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范围;2、本案案由为公证损害赔偿纠纷,非撤销公证纠纷;3、该案因被上诉人违法出具公证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没有申请公证,公证员没有公证资格,并没有告知上诉人相关权利义务等程序严重违法,以虚假公证驳夺了上诉人的任意撤销权,使上诉人无法拥有合法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