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黄玮与方城县公证处、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玮与方城县公证处、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二审民事

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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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民一终字第338号

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玮

委托代理人马柯,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千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公证处。

法定代表人成广奇,任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强,系方城县公证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爽,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黄耘

委托代理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黄玮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公证处、原审第三人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2月3日作出(2009)方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黄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玮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柯、马千里、被上诉人方城县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王强、王爽、原审第三人黄耘的委托代理人贾玉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黄玮请求撤销方城县公证处(2001)方证民初字第377号公证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黄玮请求方城县公证处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应驳回黄玮的起诉。

黄玮不服上诉称:1、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上诉人诉方城县公证处损害赔偿纠纷属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范围;2、本案案由为公证损害赔偿纠纷,非撤销公证纠纷;3、该案因被上诉人违法出具公证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没有申请公证,公证员没有公证资格,并没有告知上诉人相关权利义务等程序严重违法,以虚假公证驳夺了上诉人的任意撤销权,使上诉人无法拥有合法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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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禹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与禹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禹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与禹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决定

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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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禹行初字第28号

行政裁定书

原告禹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住所地禹州市南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月霞,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苗中强,河南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禹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根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魏皖敏,该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晓沛,该局工作人员。

原告禹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诉被告禹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撤销决定一案,20xx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委托代理人苗中强、被告禹州市房产管理局委托代理人魏皖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禹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诉称,被告禹州市房产管理局在无职权依据、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禹房[2009]22号决定撤销了原告禹字第02-0254号、禹字第02-0255号、禹字第02-0256号房屋所有权证,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禹房[2009]22号决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起诉:&#8226;&#8226;&#8226;(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本案中,原告禹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法定代表人为陈万青,而刘月霞以禹州市城关供销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身份提起诉讼,其诉讼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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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罪犯脱管的司法实践中撤销缓刑假释可缺席审理

罪犯脱管的司法实践中撤销缓刑假释可缺

席审理

周琳 车洪伍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xx年x月x日联合颁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下称《五部门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间脱离监管三个月以上的,由与原裁判人民法院同级的执行地公安机关提出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由于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人民法院审理撤销缓刑、假释案件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对于罪犯脱离监管、去向不明的缓刑、假释撤销案件如何处理、能否缺席审判,司法实践中出现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缺席审判,应等罪犯到案后进行审理。理由是罪犯去向不明,诉讼权利不能行使,影响裁决的公正性,而且法院的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刑期起止日期也无法确定。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缺席审判。理由是缺席审判有利于加强对缓刑、假释罪犯的监督管理,能够保证裁决的公正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对罪犯脱离监管去向不明的缓刑、假释撤销案件应明确缺席审判程序,审判程序包括书面审和开庭审两种方式。其理由如下:一是对不到案的罪犯实行缺席审判,不违背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分别对在缓刑、假释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应当依法撤销缓刑、假释的情形和程序作了规定。但是刑法和司法解释只明确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对具体的审理程序并未规定和要求,因此人民法院完全可以适用缺席审判。二是《五部门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后,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收监执行。被撤销缓刑、假释并决定收监执行的罪犯下落不明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有关程序上网追逃。”该规定间接确认了对罪犯去向不明的缓刑、假释撤销案件应当实行缺席审判。即先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的裁定以后,公安机关才可以适用上网追逃措施。三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在场,并非发现真相之绝对方法,而是被告人自我防御之权,绝对意义在于过程的形式正当。被告人不到案,放弃的只是一种程序性权利,而不是实体权利。故处于被告人地位的罪犯不出庭,是其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而不应成为国家诉权的阻却因素。四是实行缺席审判有利于及时有效地打击逃避监管的罪犯,确保刑罚的正确执行,提高司法效率,树立法治权威。对于脱离监管、去向不明的缓刑、假释罪犯,只有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才能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防止诉讼的迟滞,保障实质正义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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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云南序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文虹、叶凤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xx)昆民一初字第82号

云南序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文虹、叶凤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xx)昆民一初字第82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昆民一初字第82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云南序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人民西路332号。

法定代表人虞守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媛,云南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刘文虹,女,19xx年x月x日出生,白族,住昆明市人民西路332号西景盛典B幢409号,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高伟明,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俊忠,云南春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叶凤杰,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昆明市人民西路332号西景盛典B幢409号,身份证号码:53xxxxxxxxxxxx。

申请人云南序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序古公司)与被申请人刘文虹、叶凤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称:昆明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昆明仲裁委)重新作出的昆仲裁(重)(20xx)15号仲裁裁决程序违法,裁决错误。具体包括:(一)仲裁庭在重新开庭时未按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其所发的重新仲裁通知进行审理,即未围绕部分配套设施是否属于合同附随义务进行审理,而是重在审理违约金的问题,审理已超出了法院的通知范围;(二)仲裁庭在重新仲裁时,先裁后审。仲裁庭于20xx年x月x日就重新仲裁案进行了合议,后又于9月

13日通知双方提供新证据并第二次开庭质证,之后仲裁庭未再合议即作出了裁决书;(三)仲裁庭于20xx年x月x日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仅有一名仲裁员在场,首席仲裁员及另一名仲裁员均未到庭。而本案系组仲裁庭进行审理,且第二次开庭后仲裁庭并未进行合议即裁决,不能确保案件公正;(四)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之证据,导致仲裁庭错误作出申请人逾期办理产权证的错误认定。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约定申请人负责持购房经济结算凭证及购销合同在规定时限内办理产权登记,但对方故意隐瞒了其延误或拒不配合办理结算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的证据,导致仲裁庭错误认定序古公司逾期办理产权证;(五)该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昆明仲裁委对“西景盛典”小区B幢部分业主与序古公司的纠纷作出的一系列仲裁裁决,系在同一事实的情况下作出了大相径庭的裁决结论,这将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并导致更大的集团仲裁或诉讼。综上,申请撤销昆明仲裁委员会昆仲裁(重)(20xx)15号仲裁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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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刑法诉讼行政裁定书(提起再审用)

行政裁定书(提起再审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101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提起再审用)

(××××)×行监字第××号

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字第××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未申诉的不写此句)。

本院经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此句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决定由本院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写“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指令非原审法院再审的删去‘另行’二字)”〕。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

××××年××月××日(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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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海市发改委批复(20xx年6月2日)

国家发改委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上海市发改委批复

发表时间:20xx-6-2 11:47:00 阅读次数:4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改复决字[20xx]9号

申请人:徐仁荣等7人

住址: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太联村、金米村

复议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 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315040)

被申请人: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周波主任

地址:上海市人民大道200号

2月x日,本机关收到徐仁荣等7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关于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沪发改城[20xx]453号,以下简称“453号批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453号批复。本机关依法受理了此案。

经查,20xx年x月x日,被申请人作出453号批复,同意了上海市电力公司向其报送的《关于上报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上电司计[20xx]266号)。20xx年x月x日,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程序从被申请人处得到453号批复,申请人对此不服,提起此次行政复议。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

一、453号批复形式不符合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xx]20号)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xx年本)》规定:“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据此,本案涉及的220千伏杨元输变电工程应由被申请人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实施核准。被申请人以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形式作出453号批复,不符合国家有关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的规定。 二、453号批复内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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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国家发改委复议决定书:撤销浙江省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20xx年6月2日)

国家发改委复议决定书:撤销浙江省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发表时间:20xx-6-2 10:21:00 阅读次数:3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改复决字[20xx]37号

申请人:丁锡娟、金杏梅、王建林、黄生根、黄利祥、黄士贤、黄水法、黄金福、顾三壹。

住 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

复议代理人:袁裕来、徐利平

代理人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兴路655号梅柏公寓四楼(315040)被申请人: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奇 主任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新5号

20xx年x月x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因不服浙江省发展改革委作出的《转发国家电网公司关于浙江省月牙等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xx]943号,以下简称“943号文件”),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予以撤销。

经查,20xx年x月x日,国家电网公司作出《关于浙江省月牙等220千伏输变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国家电网计[20xx]447号,以下简称“447号文件’’),批准华东电网有限公司20xx年x月报送的有关项目请示。20xx年x月x日,浙江省发改委作出943号文件,向省内各市计委、省电力公司转发了447号文件。20xx年x月x日,申请人在就该项目的环评许可文件向当地法院起诉的过程中看到943号文件,便以不服此文件为由向本机关提起此次行政复议。

经审理,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规定,本案所涉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应由浙江省发改委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一第3条规定:“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本案中,项目主体华东电网有限公司从未向浙江省发改委提出有关项目核准的申请。在此情况下,浙江省发改委主动作出943号文件,认可国家电网公司的项目可研批复,与项目核准应依申请而作出的规定不相符。此外,由于浙江省发改委并未正式启动项目核准程序,943号文件也没有涉及对城市规划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等核准条件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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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缓刑担保书

我是拟提请缓刑人员_____的担保人XXX_,现年XX岁,家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情况)。XX缓刑回来后,决心做到以下几点:

1:我决心按照社区矫正机关、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把对XXX的管教时刻放在心上,注意观察其言行,随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和心里活动。切实做好他的规劝疏导工作。

2:缓刑之后让他与XXX一起生活居住,保证他有饭吃,有地方住,有人照顾,有人监管。

3:坚持对XXX经常进行法纪、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养其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热爱劳动的自觉性,督促其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的公益劳动,使之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公民。

4:我一定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XXX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其定时向社区矫正机关汇报思想,定时参加社区矫正机关组织的学习教育活动,坚持日管理,月汇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特别是对我XXX从常住地向外流动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详细地址,从事职业及一切活动及时向社区矫正机关汇报,做到不漏管、不失控。

为保证证XXX在缓刑期间能遵纪守法,不重新违法犯罪,我特此提供担保,如XXX在缓刑旗舰作奸犯科,重新犯罪,我愿为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担保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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