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意外伤害的事情经过

本人于20xx年x月xx日晚10点左右,在北京科技大学灯光篮球场进行篮球比赛,在进行防守时与对方球员发生意外身体碰撞,因躲避不急,本人右眼眼睑处受到对方球员头部猛烈撞击,当场致使眼睑破裂,引发流血。遂立即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急诊进行处理,经眼科急诊诊断为眼外伤及眼睑裂伤,伤口5mm,根据医生建议,为防止伤口溃脓,需要立即进行伤口缝合并进行后续的换药、拆线等治疗,后续在门诊眼科处完成换药和拆线等治疗。在北医三院治疗过程中费用包括挂号、诊疗、医药、检查、手术、换药等费用合计:263.64元人民币。

现根据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理赔等有关规定,现申请全额保险理赔,申请理赔费用为人民币:263.64元。

申请人:xx

申请人单位:北京科技大学计算机与通

信工程学院计研xx班

辅导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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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保险理赔——意外伤害的事情经过

意外伤害事情经过说明

xx,男,学号xxxxxxxx,系北京科技大学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电子与通信工程20xx级硕士研究生。

本人于20xx年x月xx日晚10点左右,在北京科技大学学生公寓xx斋,在下楼时在楼梯拐弯处与一快速跑步上楼的同学发生意外身体碰撞,因躲避不急,本人右眼眼睑处受到该同学头部猛烈撞击,当场致使眼睑破裂,引发流血,遂立即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急诊进行处理,经眼科急诊诊断为眼外伤及眼睑裂伤,伤口5mm,根据医生建议,为防止伤口溃脓,需要立即进行伤口缝合并进行后续的换药、拆线等治疗,后续在门诊眼科处完成换药和拆线等治疗。在北医三院治疗过程中费用包括挂号、诊疗、医药、检查、手术、换药等费用合计:263.64元人民币。

特此说明!

说明人:xx

说明人所属单位:北京科技大学

计算机与通信工程学院

计研xx班

辅导员签名:xx

院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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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关于李春雨意外伤害事情经过的公示

关于李春雨意外伤害事情经过的公示 现有我单位学生李春雨,男,9岁,于20xx年11月7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不慎将左臂踝骨摔骨折。现予以公示,公示期十天,公示期内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请拨打举报电话。

联系电话:县医疗保险所 3110933 3261062

六沟民族小学:3070151

六沟民族小学(盖章)

20xx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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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

意外受伤赔偿协议书

甲方:汕尾市金银湾商务酒店

乙方:黄炳淮(先生)

乙方于二零一四年七月六日二十时三十分入住本酒店,后因浴室陶瓷洗手盆意外跌落致伤后送往汕尾市逸挥基金医院治疗,现患者伤口已愈合,病情基本痊愈,医院准许患者办理出院手续,建议患者出院休养,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及其它一切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饮食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225元整(大写:壹万伍仟贰佰贰拾伍元整),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全部付清,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发生的任何费用。

2、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再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费共计人民币9888元整(大写:玖仟捌佰捌拾捌元整),双方当事人应以此为断,全面切实履行合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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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意外受伤的处理流程文档 (9)

意外受伤的处理流程

第一节工伤事故的基本知识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约束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就医规定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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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于学生意外受伤的赔偿协议

关于杨行同学意外受伤的赔偿协议

甲方:王泰

法定监护人:王楷军

身份证号码:

乙方:杨行

法定监护人:杨磨平

身份证号码:

丙方:第三中学

代表人:

20xx年4月10日(星期二)下午课外体育活动时段(15:50—16:

40),12班的学生们按照学校作息时间安排,在操场正常课外活动。王泰同学(甲方)在练习掷实心球时发生意外伤害,实心球砸中杨行同学(乙方)头部,致其头疼。

事后,杨行在县人民医院检查并住院诊疗,出院后前往西安唐都医院检查诊疗。医疗花费具体如下:

1、 县人民医院(20xx年4月11日——4月22日) 费用为:1401.7元

2、 唐都医院

费用为:782.6元

3、往返唐都医院车租费、过路费、用餐费等合计:800元

以上3笔费用共计3084.3元。(其中甲方已付过900元,其余2184元为乙方所付)

现甲乙双方就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计人民

币4500元。(除甲方的付过的900元外,甲方自愿再补偿乙方4500元)

二、上述赔偿款项4500元,甲方于20xx年4月29日向乙方一次性

支付。

三、上述赔偿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

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丙方有任何关系。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

理由向甲方和丙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五、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丙三方

之间不再就此事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所有因杨行此次受伤产生的费

用及结果均由乙方监护人自行承担,甲方、丙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且公平、合理。

七、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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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为规范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一、单证管理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保单(包括保险凭证,下同)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三)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中介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出单管理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二)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三)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对意外险出单系统进行管理,防止未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

三、销售管理

(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二)保险公司不得委托不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委托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通过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销售意外险产品,也不得将保险业务代理权转让给其他不具有合法资格机构或个人。中国保监会对网络销售、电话销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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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

发布时间:20xx-09-02 来源:保监会网站 阅读次数:973

为规范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市场秩序,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标准。

一、单证管理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意外险”)保单(包括保险凭证,下同)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设计、统一编码管理。意外险纸质保单应由保险公司总公司或经授权的省级分公司印制。保险公司不得授权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印制具有保单性质的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

(二)保险公司应建立单证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记录意外险纸质保单印制、发放、领取、使用、核销、留存等环节的详细信息。

(三)保险公司应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建立单证管理系统或台账,及时完整记录意外险保单领取、使用、作废、回销的详细情况。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中介机构单证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二、出单管理

(一)保险公司及保险代理人(经纪人)销售意外险,应实现系统联网电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应当载明下列信息:保险公司名称、保险产品名称、投保人姓名或名称、被保险人姓名、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免责条款提示、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和保单查询方式。

(二)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核心业务系统实时对接,保单信息内容应当实时完整记录在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激活注册式保单在激活注册时应要求输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信息,激活注册时保单信息应当进入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三)意外险出单系统应与单证管理系统无缝对接,相互勾稽校验意外险保单类型、编码和状态。

(四)保险公司应加强运用信息技术对意外险出单系统进行管理,防止未授权保险中介机构使用出单端口出单。

三、销售管理

(一)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意外险的,应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在单证管理、出单管理和销售行为等方面符合本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应当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将意外险产品作为从事传销、非法集资等活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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