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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考试:公文写作与处理之行文规则
作为一种特定体式的文体,公文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管理活动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使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不断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和公文处理工作的新变化。山东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专家结合多年考试经验,为大家汇总整理公文写作与处理的相关知识,助考生一臂之力!
【行文规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4章第13条至第23条规定了行政公文的行文规则。《中国共 产 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4章第11条至第15条规定了党务公文的行文规则。它们是我国所有公文行文的主要依据。以下主要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4章第13条至第23条规定的11条规则归纳成为6个方面加以解说。
(一)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办法》第13条规定:“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公文不能随意发出,一定要讲究实效,这才能保证发文机关的权威性。如果公务不大重要,不必用公文反映,那么可以采取电话、谈话等方式办理。不要出现那种“当收发室简单照抄照转”和“一文多发”重复发文的问题。公文要少而精,否则就会出现效率低下的问题,以致于造成文牍主义,产生官僚主义。
(二)按隶属关系行文
《办法》第14条规定:“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这是基本原则。国家行政机关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所规定的。例如,《宪法》第89条规定了国务院的职权,主要有“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和“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等。又如,《宪法》第107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的职权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工作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公文运行当然更要照此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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