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1世纪是一个信息时代,信息网络与现实社会紧密相联。网络安全问题已不再是一个纯技术性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社会问题。
我国信息网络法治建设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近30年的发展,初步形成了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网络法治建设水平还不高,法治防线缺口很大,主要问题有:一是网络法治理念滞后,没有形成适用新的网络社会的法理原则,网络法律还仍然沿用或套用物理世界的法理逻辑,很多地方不能自圆其说,执行性差;二是网络法学研究薄弱,没有厘清网络特征对传统法律的质变影响,没有找到从现实社会到网络社会的法制建设桥梁;三是网络立法缺乏总体规划,应急式、尾随式和局部式的立法现象较普遍,部门规章多,法律位阶低,效力不强,可操作性差,部门法规之间时有冲突;四是网络监管以防范管制为主,重审批轻监管,政出多门,多头管理,难以形成拳头,忽视社会各方参与,缺少网络电子治理措施;五是网络法律资源匮乏,网络新生权利得不到法律承认,适用法律困难,强调网络服务者和用户的责任和义务多,禁止性规范多,网络权利保护不力;六是网络社会还没有建立讲诚信的法治规制和道德准则,对于网络上的假话、造谣等问题,执法取证难,处理无法可依,信息网络的法制和道德规范缺失。
“良法”与“善治”的有机结合,是现代法治的精神和精髓。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在加快推进我国网络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我们需要着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积极主张网络主权的存在,建立健全网络法制的体系框架。要科学界定我国网络管辖事权,树立和强化网络关防意识和观念,保卫网络疆界;切实加强网络法学研究,尽快制定《信息网络安全法》,确定网络法制的总体框架,科学规划我国网络社会的法制建设;适时开展网络法规的立改废工作,解决好网络法规滞后和部门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及冲突的问题,强化网络安全技术立法,适当把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考虑在《刑法》中增设“破坏信息网络安全秩序罪”的专门章节,改变以个别化的条文增改应对网络安全的立法模式。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