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4.20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

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时间:20xx-12-14 10:12:00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含住房) 索 引 号:

0750218682/20xx-63201 关 键 字:住房, 文 号:市政发〔20xx〕7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x月x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实施意见

西安市财政局 西安市房管局 西安市发改委

西安市建委 西安市规划局 西安市国土局

(20xx年x月x日)

为切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办发〔20xx〕29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陕财办〔20xx〕112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xx〕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

(一)廉租住房目标任务。20xx年新建26万平方米5200套,“十二五”期间,新建和配建廉租住房250万平方米,50000套,使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得到逐

步改善。到20xx年底对全市38800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应保尽保。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是廉租住房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细化分解保障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主体,确保任务落实。

(二)公共租赁住房目标任务。在20xx年以前,通过政府部门新建、改建、收购以及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等形式筹建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373万平方米。

二、多渠道筹措保障性住房房源

各区县(开发区)要通过配建、新建、收购、改建、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危旧房(筒子楼)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立足本地区现有条件和地理环境,充分挖掘潜力,探索商品房尾楼收购、公房改建、企业代建、政企联建等多种建设方式,多渠道筹集廉租住房房源。各区县(开发区)要按照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廉租住房建设以配建为主的要求,根据廉租住房需要量,合理确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原则上经济适用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15%、普通商品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5%、棚户区改造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于30%。配建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一)集中新建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由承建部门按照基建程序申请办理项目立项和规划定点手续后,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切实做好征地和供地工作。

(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1.自20xx年x月x日起,新立项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按住宅总面积的15%配建廉租住房。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

2.规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总平面图时,要对项目是否配足廉租住房进行审核把关,统一规划,集中区域建设廉租住房,并严控户型面积和建设标准。

3.物价部门在批复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价格时,对配建的廉租住房成本价统一进行成本核算,项目建成后,由政府以成本价回购廉租住房,统一管理。

(三)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1.自20xx年x月x日起,新出让土地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总面积的5%配建廉租住房。落实普通商品房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为国土部门,规划、建设、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分别在规划审批、项目管理、销售许可证审批时,按照各自职能对普通商品房项目是否配足廉租住房进行把关,不

符合配建政策的项目不予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2.规划部门要按照配建比例明确规划指标,确定廉租住房建设规模,编制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控制性规划设计条件书,明确配建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规划配建的廉租住房指标和投资、移交等相关事项,应在商品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招拍挂”前予以公示。规划部门在审批项目总平面时,集中规划建设廉租住房。

3.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在“招拍挂”供地时,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条件,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建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等建设条件。

4.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将廉租住房移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政府集中管理。

5.若普通商品房项目建设廉租住房不符合廉租住房规划,可由政府统一调配安排。

(四)棚改项目配建廉租住房

自20xx年x月x日起,新立项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项目总规模的30%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棚改用地要集中规划,集中建设廉租住房,建成后由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代表政府以成本价回购,统一管理。落实棚改项目配建廉租住房工作的责任单位为棚改部门。

(五)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并逐步将新就业职工和有稳定职业且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供应范围,房源筹集方式主要有:

1.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配建为主,也可以相对集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2.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

3.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三、保证土地供应,加强计划管理

(一)土地供应。发改、建设、规划、国土、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在立项、规划、审批时要严格把关,合理安排每年度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计划,按照国发〔20xx〕24号文件的要求,确保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

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二)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必须经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集中初审后,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济适用住房由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物价、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等部门联合发文,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廉租住房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三)项目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由资质等级高、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保证建设质量和效果。

四、严格控制户型标准

户型标准以满足基本需求为原则。除因结构和安置家庭人口众多原因以外,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认真落实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五、积极拓宽渠道,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

(一)落实优惠政策。各区县(开发区)要统筹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对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按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对廉租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向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同时,在政策运用的时间、环节、集中度上挖掘潜力。各区县(开发区)自行出台的针对保障性住房的各项收费,不符合中省规定的要予以取消。

(二)落实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除中、省财政预算内对廉租住房项目补助资金外,不足部分主要由市(区、县、开发区)财政预算安排为主,筹措方式主要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从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上述资金不足的,可以适当提高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征收的超审核面积差价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企业按规定缴纳的配建廉租住房资金;其他资金。要在现有资金渠道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思路,开辟新的融资渠道。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应多渠道筹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政府按一定比例提供资本金,建设资金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资金渠道解决。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

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

(三)实行“以奖代补”的奖励政策。对完成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标任务的区县(开发区)政府,从省财政预拨的“以奖代补”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奖励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中的改购建项目。年终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综合考核结果,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和其他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区县(开发区),将通过年终结算予以相应的扣减。

(四)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从20xx年起,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集中成片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区县争取3年完成,解决群众特别是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主要是对5000平方米以上,集中成片不具备商业开发价值的棚户区进行改造(城中村改造除外,国有林区、垦区和中央下划地方煤矿棚户区仍按国家原有政策实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采取财政补助、政策扶持、银行贷款、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市财政及时划拨省财政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的补助资金。各区县(开发区)要抓紧编制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要把棚户区改造与廉租住房建设有机结合,可以将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金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统筹安排、捆绑使用。

(五)提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目前我市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有一定的结余,同时现行的租赁补贴标准与市场租金水平差距过大,明显偏低。城六区及各区县(开发区)应根据本地的实际市场租金水平,适当提高租赁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主管部门要在审核、公示的基础上,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按月、按季度足额发放租赁补贴,不能按年发放。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首先要用于保证租赁补贴的发放,在满足租赁补贴发放的基础上的结余资金,可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年终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结余较大的区县,市财政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的专项补助。

六、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保障性住房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我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见》(陕财办〔20xx〕112号)精神,西安市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领导小组要加强住房保障的管理工作,市级各部门、各区县、各开发区要切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真抓实干,确保各项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进一步探索科学合理的保障对象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准确把握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程度,做好梯次保障计划,形成科学有序、信息共享、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建设、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形成监管合力,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保障性住房资金

以及出售经济适用房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未及时足额缴入同级财政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1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单位关于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xx)43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的步伐,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该意见于二○○六年x月二十三日,由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妇儿工委和市妇联联合发布。

一、认清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和任务

(一)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幼儿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十五”期间,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不断深入,幼儿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幼儿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但应当看到,我市幼儿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还不相适应。个别地方对发展幼儿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幼儿教育事业投入不足,将公办幼儿园推向市场,减少或停止投入;幼儿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待改革和完善,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还不平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全面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二)从现在起到20xx年,我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任务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逐步建立起以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为基础,以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有2所政府举办的市级以上示范性幼儿园;每个乡镇有1-2所乡(镇)政府举办的中心幼儿园;全市建设30所左右的省级示范性幼儿园,50所左右的市级示范性幼儿园。城镇地区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90%以上,0-3岁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35%以上;农村地区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三年儿童受教育率达80%,积极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

二、进一步完善幼儿教育管理的体制和机制

(一)落实“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统筹制定有关幼儿教育的政策及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积极扶持农村地区的幼儿教育工作,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均衡发展;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幼儿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教师,指导教育教学工作;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所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筹措经费,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负责办好1-2个幼儿托管点,解决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入园的问题。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组织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动员组织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各自职能出发,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拟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筹各类幼儿园的检查、评估、评优工作;设置专职管理人员,承担对幼儿园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保育员,建立园长、教师考核奖惩和资格审定制度;负责幼儿园的园长和教师管理;具体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与卫生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要切实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教育管理,要推动所辖乡镇举办并办好中心幼儿园,发挥其对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作用。乡镇中心幼儿园园长要负责对乡镇幼儿保育、教育的业务指导。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财政部门加强幼儿园教师编制的管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提高办学效益。?

发改委负责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列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整体规划。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城市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登记。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有关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开支的制度和规定,保障政策性经费到位。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要督促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城市幼儿教师办理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规划部门在审定城镇规划中要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城镇改造和城市小区建设的过程中,应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划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的幼儿教育机构,要交付当地政府统筹规划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幼儿园的用途。幼儿园改扩建、新建,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卫生部门要督促幼儿园制定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负责监督各类托幼园所食品卫生安全,负责保健医生和餐饮从业人员相关卫生知识的培训和指导。

公安部门要根据国家内保条例,依法指导督促幼儿园配强保卫人员,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要切实维护幼儿园周边良好的治安秩序,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消防部门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消防检查。交警部门要加强交通管理,特别要严格幼儿园园车的年审和管理。对非法的园车要坚决清理。

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支持和指导幼儿园(托管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公示。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幼儿园(托管点)的公用事业费(水、电、房租费用等),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

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协调作用,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儿童权益的保障工作;妇儿工委要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各级妇联组织要加强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和完善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园(托管点)和家长共同参与的幼儿教育管理机制。发挥城镇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会资源,促进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积极稳妥地推进幼儿教育改革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公办幼儿园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规范公办幼儿园改制行为。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已出售的要限期收回。公办幼儿园转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用于发展幼教事业。

(二)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积极鼓励和提倡社会各方

面力量采取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实现办园主体多元化。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三)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转制过程中,要由政府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既有利于幼儿教育发展,又有利于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办法。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以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将企事业单位办园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移交所在社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要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实施办园体制改革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

(四)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管。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举办幼儿园。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

幼儿园的基础设施建设要与其规模相适应。幼儿园要保证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幼儿园食堂要达到餐饮业食品卫生基本要求,并取得卫生许可证。

(五)切实规范办园行为。幼儿园(托管点)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城区小学和乡镇中心小学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再附设学前班,更不得把入学前班与其小学入学挂钩。

四、全面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一)幼儿园要认真贯彻原国家教委《幼儿园工作规程》、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湖南省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摆脱“保姆式”的教育模式,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幼儿教育延伸,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决纠正幼儿园(托管点)教育教学的随意性和“小学化”现象。要尊重儿童的人格,保障儿童的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使儿童身心健康成长。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教育实验和科研的管理和指导。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

(二)幼儿园要建立与幼儿园教育改革相适应的园本教研、园本培训制度,促进教师专业水平不断提高。要鼓励教师立足保育、教育实践,积极投身教研教改,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幼儿园(托管点)要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要充分利用幼儿园(托管点)和社区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指导等服务,促进幼儿家庭教育质量的不断提高。

(四)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并实施示范性幼儿园建设规划。示范性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市、县两级教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等级的示范性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并定期对示范性幼儿园进行指导、评估和审验,确保其发挥示范性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要在城乡各类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严格、教育质量好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

(五)示范性幼儿园要在贯彻幼儿教育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成为当地幼儿教育的“师资培训基地、教育研究基地和教育科学实验基地”。要加强对农村、乡镇幼儿教育的指导,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示范性幼儿园要参与本地各类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协助各级教育部门做好保育、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形成以省、市、区、县(市)各级示范性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托管点)的指导和服务网络。

五、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一)各级政府要制定幼儿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规划,教师培训要设立专项经费。要加强幼儿教育培养、培训机构的建设,到20xx年,全市幼儿教师全部达到《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按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做到五年一轮训,将幼儿教育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鼓励幼儿教师通过自考、函授等途径进行自我提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培养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在培养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各类评优、评先、评职称工作等方面要切实将幼儿教师纳入基础教育系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

(二)要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幼儿园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岗。建立激励机制,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和水平。要抓住农村小学教师富余的机遇,选拔一批具备弹唱跳画等技能技巧的教师经过培训充实到农村幼师队伍。要妥善解决好学历及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而予以清退的幼儿教师的问题。

(三)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要求,依法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采取合同管理。幼儿园(托管点)的举办单位和举办者要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要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聘用教职工的福利待遇,依法为教职工购买相关社会保险。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此要加强监管。

六、加强对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幼儿教育的认识,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推动当地幼儿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各级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纳入财政预算,做到逐年增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安排幼儿教育专项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师资培训、教研活动的开展、支持示范幼儿园和乡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管理工作和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要安排公办幼儿园的发展经费,用于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教职工工资、示范性幼儿园建设等方面。要采取积极措施,扶持和发展农村地区的幼儿教育事业,对街(镇)投资建设幼儿园要给予经费支持与奖励。幼儿教育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人民政府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积极筹措并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三)要建立由政府牵头,教育、卫生、民政、公安、妇联、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特别加强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管理。为确保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安全管理,对幼儿园的各项检查、抽样或评估等工作,由教育部门统筹,各相关职能部门在教育部门的协调下进行,且不得收取未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任何费用。各职能部门针对幼儿园评优评先,评比范围必须是经教育部门认可并颁发办园许可证的单位。

(四)建立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督导制度,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市人民政府制定幼儿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把幼儿教育事业发展、幼儿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幼儿教育质量等列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重要内容,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导和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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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住建局20xx年城镇建设工作意见为进一步加快我县城镇规划建设,积极促进城乡协调,实现城镇建设工作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城镇规划建设实际,现制定以下工作意见。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紧紧围绕县委、…

就业办工作意见

江苏省惠山中等专业学校20xx-20xx学年第二学期就业办公室工作意见根据学校20xx年工作意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为圆满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如下:一、指导思想20xx年是学校全面实施“…

铜山区柳泉镇小学20xx年教育工作意见.20xx.2

铜山区柳泉镇小学20xx年教育工作意见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区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育人为宗旨,以提高教育质量为核心,以课堂教学改革为重点,以师资队伍建设为突破口,以依法治教为…

社区教育工作意见

村(居)委、中小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20xx年社区教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以争创“上海市社区教育示范镇”为工作重心,围绕…

20xx年6月份安全工作意见

二020xx年x月份安全工作意见六月份是全国第十一个?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时期,一定要严抓安全生产强化现场管理。同时结合上级的领导五月份检查对我矿提出的问题,采取措施严格落实整改。狠抓?双基建设?和?质量标准化…

员工意见和建议01

关于公司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第一批进入公司的员工看着公司的成立到现在的不断发展壮大并与公司的成长一起成长实在是一件非常高兴和自豪的事情公司发展到现在的规模凝聚了全公司每个人员的心血作为公司的一员本人非常希望公司以后...

关于对教育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关于对教体局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县河中心校根据区局近期开展的教育工作调研与年度目标考核征询意见稿通过搜集学校等各方面意见现将有关意见或建议归纳如下一关于年度目标考核1招商引资以任务下达给学校并纳入目标考核不尽合理因...

关于下发《20xx年无锡市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锡人社职[20xx]3号)

关于下发20xx年无锡市职称工作意见的通知锡人社职20xx3号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现将20xx年无锡市职称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请及时与无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

公文工作意见撰写格式

XXXXX20xx1号关于进一步XXXXXX的意见根据201年1月会议精神为加强XXXXX相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二发展目标...

关于对建立部门服务企业工作制度的通知的意见建议

关于对建立部门服务企业工作制度的通知的意见建议一关于本办法出台的宗旨原则本人认为该办法的出台其目的和出发点是要深化为企业服务提高政府服务企业的质效促进云和经济的发展这点确实是我们每一个执法部门都应秉承和坚持的但...

工作意见(126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