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总结:
一、自产产品用于工程(原则:未离开公司按成本结转,不确认销售收入,用于不动产时须确认销项税额)
1、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本公司的自产产品,应确认销项税额,不确认销售收入。 建造仓库领用自产产品成本8万元,该批产品的计税价格10万元。 借:在建工程 9.7
贷:库存商品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7
2、购建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即动产领用本公司的自产产品,不确认销项税额,不确认销售收入。
建造设备领用自产产品成本8万元,该批产品的计税价格10万元。 借:在建工程 8
贷:库存商品 8
二、外购材料用于工程(原则:未离开公司按成本结转,用于不动产须确认进项税额转出)
1、购建办公楼等不动产领用本公司的原材料,应确认进项税额转出。
建造仓库领用本公司材料成本8万元,该批材料对外销售时的计税价格10万元。
借:在建工程 9.7
贷:原材料 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17%=1.7
2、购建机器设备等动产领用本公司的原材料
建造设备领用本公司原材料成本8万元,该批材料对外销售时的计税价格10万元。
借:在建工程 8
贷:原材料 8
三、自产或购进货物作为福利发给职工、对外投资等(原则:离开公司确认销售收入、增值
税销项税额)
1、用已购进货物作为投资,投资合同约定作价500万元,提供给被投资单位,货物成本400万元,进项税额68万元。
计算视同销售货物销项税额=8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 585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商品销售收入 5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万元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00
贷:库存商品 400
2、某饮料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末将本企业生产的一批饮料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该饮料市场售价为10万元(不含增值税),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实际成本为8万元。 ① 计提时,按职工所属部门计入费用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②发放福利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7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17%=1.7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8
贷:库存商品 8
注:也可先发放福利,再进行补提到相关费用科目中。
四、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
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不包括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
1、盘点库存发现,因管理不善,某商品盘亏10件,经查属于被盗,该商品账面成本20万
元,无保险赔偿和过失人赔偿。
①审批前,计算进项税额转出=3.4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4
②审批后,转为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23.4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3.4
2、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因暴雨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其成本为200万元,经确认应转出的增值税税额为34万元;收回残料价值8万元,收到保险公司赔偿款112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经批准企业确认该材料毁损净损失的会计分录是( )。
①审批前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
贷:原材料 200
②审批后
借:原材料 8
其他应收款 112
营业外支出 8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200
第二篇:视同销售行为总结
视同销售行为总结
有些交易和事项从会计角度看不属于销售行为,不能确认销售收入,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计算应交增值税。 (1)视同销售是否确认收入---两种情况?
一种只计算销项税;
---以产品用于工程
另一种计算收入,也计算税。---以产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2)比较对内领用的两种情况
税法原文: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无外购) 会计处理:
材料用于集体福利费用,进项税额转出;
产品用于集体福利费用,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额。
会计处理:
材料用于集体福利工程,建筑物---进项税转出;设备—不转出;
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工程,计算销项税额。
(3)比较对外领用的两种情况
税法原文: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对外也不确认收入)等。
会计处理:
材料、产品对外(投资、分配)都确认收入,计算销项税;
材料、产品对外(赠送)只计算销项税